研究药物:BST02注射液(I期)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登记号:CTR20241350
适应症:晚期肝癌患者(二线及以上)
申办方:广州百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BST02注射液的规格:67mL/袋。用法用量:静脉输注;5.0×10^9个TIL细胞;2.0×10^10个TIL细胞。用药时程:单次给药;输液时间:30分钟(±10分钟)/袋。
入选标准
1、年龄为18-75岁(含临界值)。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肝癌患者(包括肝细胞癌和肝内胆管癌),肝细胞癌按照巴塞罗那肝癌分级标准(BCLC)分期为C期或不适于接受局部治疗/局部治疗进展的B期;肝内胆管癌根据 AJCC2017年第8版TNM分期诊断为不可切除、复发或转移性IV期。
3、经指南推荐至少一线系统治疗(阿替利珠单抗+贝伐单抗、信迪利单抗+贝伐单抗类似物;多纳非尼、仑伐替尼、索拉非尼;FOLFOX4;吉西他滨联合顺铂等)后无效或失败,包括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且无有效治疗手段患者。
4、至少有一个28天内未接受过放射治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手术可切除肿瘤病灶,用于制备BST02细胞。
5、取样后至少有一个符合mRECIST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对基线存在肝内病灶的受试者),或至少有一个符合RECIST 1.1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对基线无肝内病灶的受试者)。如靶病灶为肝内病灶要求动脉期强化显影,此类患者如因任何原因无法执行增强影像检查将不可纳入筛选。
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1分。
7、肝硬化状态Child-Pugh评分≤7分。
8、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9、在筛选和准备期(TIL取样前14天内)进行的评估中,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90×109/L,血红蛋白(HGB)≥80 g/L(14 日内无输血或促红细胞生成素治疗);
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5×正常值上限(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若确诊Gilbert综合征:TBil≤3×ULN;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同时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心功能检查:超声心动图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无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470 ms [QTcF采用Fridericia公式计算,即 QTcF = QT/(RR^0.33),RR为标准化心率值,RR=60/心率;若首次检查异常,可间隔至少5分钟,复测2次,取综合结果/平均值判断合格性];
肺功能: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FEV1%)≥60%。
10、在TIL取样前,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已经恢复到常见不良事件评价标准(CTCAE)5.0≤1级(脱发、2级或以下外周神经毒性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11、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 BST02细胞回输后 6月内同意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受试者必须为非药物措施避孕)。
12、充分理解本试验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者,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排除标准
1、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2、既往有严重过敏史、对试验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环磷酰胺、氟达拉滨、IL-2、BST02注射液组成成分(包括庆大霉素)等过敏的受试者。
3、既往或目前存在肝性脑病;已知其他经治疗未有效控制的或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接受过治疗且症状稳定、在预处理之前≥4周停止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的情况除外。
4、目前存在有临床意义的腹水,定义为:体格检查腹水体征阳性或需要采用干预治疗控制的腹水(仅影像学显示有腹水而不需干预者可纳入)。
5、肝脏被肿瘤占据比例≥50%,或者吲哚氰绿15min滞留率(ICG-R15)≥30%。
6、器官移植、有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7、其他严重的可能限制受试者参加此试验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药物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服药后安静状态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控制不良的糖尿病:经规范使用胰岛素治疗后,空腹血糖水平仍高于11.1mmol/L;
不稳定的心脑血管疾病:未控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近6个月内出现心肌梗塞或不稳定型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栓塞、深静脉血栓等;
控制不良的呼吸系统疾病:肺栓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间质性肺病等;
活动性的、研究期间需要全身性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在近2年之内不需要系统治疗的湿疹、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预期不会复发的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受试者可以入组;
有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活动性结核感染;
精神疾病,轻度的抑郁等情况除外。
8、HIV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对患有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的患者,在整个研究期间按照我国现行乙肝或丙肝防治指南相关推荐,规范进行抗病毒治疗。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肝核心抗体(HBcAb)或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2000 IU/ml。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HCV RNA高于检测下限。
9、在TIL取样前4周内使用过任何免疫抑制药物,如皮质类固醇等,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需要在试验期间使用免疫抑制药物的合并疾病。但允许使用生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5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允许吸入、鼻内、局部或预防造影剂过敏使用皮质类固醇。
10、预处理前4周内接受过抗PD-1/PD-L1单克隆抗体治疗,进行过针对肝癌的外科手术(除外BST02采样手术)、介入治疗、放疗、消融等局部治疗或全身系统性治疗(包括参与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治疗者;代谢5个半衰期小于4周的药物,以短者为准);或预处理前1周内接受过胸腺肽、干扰素等免疫治疗或任何用于控制肿瘤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11、在筛选前3个月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种活疫苗者。
12、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3级手术),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者(TIL取样除外)。
13、预处理前有手术并发症或伤口延迟愈合,且经研究者判断将增加清淋、TIL治疗、IL-2治疗、或者感染风险的患者。
14、在筛选前5年内诊断为合并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
15、预处理前6个月接受过细胞治疗产品。
16、已知有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等情况,以及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试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