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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制药一项评价QLS5132单药用于治疗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安 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招募状态: 招募中 免费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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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注射用QLS5132
适 应 症:
实体瘤
癌      种:
实体瘤
研究人群 入选标准 参与研究的每例受试者须符合下列所有入组标准:
1. 受试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能够理解和遵循研究的要求;
2. 签署ICF当日年龄为≥18周岁,男女不限;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为0或1;
4. 预计生存期≥3个月;
5. 剂量递增阶段:组织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 或者无标准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腹膜癌、子宫内膜癌、 非小细胞肺癌、胃癌、胃食管交界处肿瘤等;
6. 剂量扩展阶段:组织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包含以下队列:
队列1:CLDN6阳性、铂耐药型复发的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铂耐药 型复发是指发现肿瘤复发时间与既往含铂方案末次化疗时间之间的间隔<6个月);
队列2:CLDN6阳性的既往经免疫+化疗治疗失败的,且目前无证据显示存在敏感 基因突变(EGFR/ALK/ROS1/BRAF/HER2/KRAS/NTRK/RET等)的非小细胞肺癌 (NSCLC);
队列3:CLDN6阳性的既往经≥2线系统治疗失败的HER2阴性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 胃癌或胃食管交界处肿瘤;
队列4:CLDN6阳性的其他经标准治疗失败或者无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肿瘤;
队列5:CLDN6低表达或免疫组化(IHC)0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者无标准治疗的晚 期实体肿瘤; 针对CLDN6的检测,要求通过IHC检测肿瘤组织中的CLDN6表达情况,地方实验 室(包括地方医院及机构)及中心实验室检测的结果均可接受。
7. 根据RECIST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不接受仅有脑病灶或仅有骨病 灶作为靶病灶;
8. 能够提供新鲜或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新鲜样本优先,最长可接受首次给药前3 年内的肿瘤组织样本,如样本不足,可与申办方沟通后确认是否筛选和入组);
9.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获得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 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细胞药、升血小板药、纠正贫血药等,允许进行保肝治疗):
(1)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 蛋白≥90g/L;
(2) 肾功能:血清肌酐≤1.5×正常上限(ULN);对于肌酐水平>1.5×ULN的 受试者,根据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rCl)≥50mL/min;
(3) 肝功能:总胆红素≤1.5×ULN;对于吉尔伯特综合征受试者允许≤ 3×ULN,对于肝转移受试者允许≤2.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吉尔伯特综合征或存在肝转移时, 允许≤5×ULN);白蛋白(ALB)≥25g/L;
(4)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10. 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1.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所有可逆性AE中恢复(即≤1级,根 据NCI-CTCAE v5.0),不包括脱发(任何等级)和≤2级的周围神经病变,发生 其他异常但无临床意义或研究者判断无风险的毒性的受试者;
1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未绝育的男性必须同意在签署ICF至末次给药后至少6 个月内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也必须避免冷冻或捐献精 子或卵子;
13. 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处于非哺乳期,且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一条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1. 既往接受过CLDN6靶向药物(包括ADC),或含有靶向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的 任何药物(包括ADC);
2.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单 克隆抗体等抗肿瘤治疗,特殊情况如下:
(1) 包括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小分子靶向药物、姑 息性放疗或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2) 包括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药物治疗;
(3) 包括首次给药前8周内接受过基于细胞的治疗或抗肿瘤疫苗。
3.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存在无法控制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存在软脑膜转移或转移所致的脊髓压迫。但以下情况除外: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有 症状的CNS转移者经过治疗且放射学稳定≥4周(定义为2份相同成像方式的脑 部图像,均在脑转移治疗后采集,间隔至少4周,经对比未表现出颅内进展), 无脑水肿表现,并且已经停用全身性激素(任何剂量)治疗>2周;
4. 有无法控制的渗出液或漏出液(胸腔、心包、腹腔)的受试者(经引流后稳定至 少2周以上可以入组),或存在胸腔积液>500mL、心包积液>100mL、腹腔积 液≥1000mL情况之一;
5.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皮肤基底 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 癌等接受过治疗且在>2年内无疾病证据且不需要持续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
6. 首次给药前1周内或者在使用以下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 过强效或中效的CYP3A、P-糖蛋白(P-gp)、乳腺癌耐药蛋白(BCRP)、有机 阴离子转运体(OAT3)、有机阴离子转运多肽(OATP1B1和OATP1B3)抑制剂 或诱导剂,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的受试者(药物名单详见附录 5);
7. 艾滋病病毒(HIV)阳性受试者;梅毒螺旋抗体阳性者(滴度检测阴性可以允许 入组);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肝病毒的脱氧核糖核酸(HBV-DNA) ≥2000 IU/ml 或104拷贝数/mL者;丙肝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肝病毒的核糖 核酸(HCV-RNA)阳性者(注:如本中心无法检测 HCV-RNA,可接受三甲资质 外院结果);
8.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内,合并有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心肌炎、先天 性心脏病如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瓣膜狭窄、关闭不全和心肌病等; 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包括:既往有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史;经 最优治疗后仍存在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 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以上心功能不全以及有临床意义 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受试者; 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12导联心电图显示QT间期(QTcF)均值>450ms(男 性)或>470ms(女性)受试者; 存在任何增加QTc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顽固性低钾血症、先 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40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 或延长QT间期的任何合并药物(正在接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 治疗);
9.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包括: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或高血糖高渗状态;筛选期糖化血红蛋白检测值≥7.5%的患者(注:新诊断的糖 尿病不被认为是控制良好的糖尿病,除非经过至少8周的降糖治疗且筛选期内所 有有记录的血糖检测值均<13.9mmol/L,包括居家血糖监测记录,则可以纳入);
10.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 如消化道出血、胃溃疡出血、活动性咯血、明显肉眼血尿或患有脉管炎等;
11.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植 入式静脉输液港、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除外,这几种情况不被 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12. 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系统性红斑 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多发性硬化、血管 炎、肾小球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 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  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患者; 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 状的银屑病等);
13.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 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如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和抗肿瘤坏死 因子α等药物治疗;以下情况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或吸入型糖 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4.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或急性髓细胞白血病病史;
15.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骨髓移植治疗史、180天内接受过 自体干细胞移植;
16. 首次给药前4周内(半衰期未知)参与过任何其他药物临床研究,并且使用过其 他试验药物(矿物质、维生素类药物除外),或距离末次研究用药不超过2周(半 衰期≤3天)或不超过28天(半衰期>3天);
17.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
18.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 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19. 首次给药前1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且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
20. 已知受试者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 包括癫痫或痴呆;
21. 已知对QLS5132的任何组分或其任何辅料过敏,或既往有严重过敏史(如过敏性 休克),或曾发生过严重的输液反应,或对重组人源或鼠源蛋白类物质过敏;
22. 既往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病、尘肺、放射性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经研究者判 断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监测或处理者;
23. 存在其他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 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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