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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明昂科生物评价注射用IMM2510单药或联合化疗一线治疗非小细胞肺癌或三阴 性乳腺癌受试者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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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注射用IMM2510单药或联合化疗
适 应 症:
非小细胞肺癌或三阴 性乳腺癌
癌      种:
肺癌,乳腺癌
受试者入组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执行任何试验 规定程序之前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为18-75周岁;
3. NSCLC适应症: 安全导入期:入组既往至少经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不耐受的晚 期的 EGFR野生型且ALK融合基因阴性的NSCLC患者。 联合化疗剂量扩展期: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未接受过 系统性治疗, EGFR野生型且ALK融合基因阴性的晚期NSCLC患 者;如既往接受过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但须满足新辅助和/或辅助 治疗结束时间距出现复发/转移间隔≥12个月 单药剂量扩展期(队列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未接 受过系统性治疗、 EGFR野生型且ALK融合基因阴性、 PD-L1-TPS≥ 1%的晚期NSCLC患者。如既往接受过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但须满 足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结束时间距出现复发/转移间隔≥12个月; 单药剂量扩展期(队列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经含铂化 疗及抗PD-1/PD-L1免疫治疗失败的、可靶向基因组改变(AGA)阴 性的晚期NSCLC患者。 NSCLC受试者需提供满足本研究要求的包含:EGFR、ALK等完整 数据和 PD-L1 表达水平的检测报告。如检测报告不符合本研究要求 或无法提供检测报告,则需提供约15 张存档或新鲜染色的 FFPE 病理 切片用于NGS基因检测和 PD-L1 表达检测
4. TNBC适应症: 安全导入期:入组既往至少经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 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TNBC,雌激素受体(ER)、孕激 素受体(PR)、人类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均为阴性。 剂量扩展期: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 或转移性TNBC,雌激素受体(ER)、孕激素受体(PR)、人类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均为阴性,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 TNBC;如既往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阶段使用过紫杉类药物抗肿瘤 治疗,但须满足紫杉类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结束时间距出现复发/转 移间隔≥12个月;
5. ECOG体力状况 0或1分;
6. 患者有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标准 1.1版本); 注意:既 往经放疗病灶,放疗后有明确进展才可被选为可测量病灶。
7. 预期生存≥12周;
8. 接受既往病理检测 PD-L1及其他生物标志物检测结果。如中 心未提供 PD-L1及其他生物标志物检测结果,受试者入组前 可提供既往未进行辐照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获得的活检 芯针或肿瘤病灶的切除活检组织(既往未进行辐照)用于中 心PD-L1及其他生物标志物检测。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 (FFPE)的组织块优于载玻片。新获得的穿刺活检组织优于 存档组织。在受试者被诊断患有转移性疾病后,优选福尔马 林固定的标本。如果近期活检不可行,辅助/新辅助化疗之前 获得活检组织是可以接受的。
9. 育龄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同意在研究 期间及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的女 性筛选期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何一条标准,则须排除出本研究计划:
1. 组织学病理存在任何小细胞癌成分,如燕麦细胞型肺癌、中 间细胞型肺癌、复合燕麦细胞型肺癌等;
2. 已知有获批NSCLC适应症的靶向药物治疗的驱动基因突变不 可入组;
3. 双原发肿瘤(注:针对NSCLC适应症);
4. 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接受过已获批的或在研的抗肿瘤治疗, 包括但不限于化疗、根治性放疗、生物靶向治疗(无抗血管 生成作用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如经过2周洗脱期也可入组)、 介入治疗、免疫治疗等,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抗肿瘤 中药治疗(以说明书适应症为准);
5. 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 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 小板减少的IL-11);
6. 既往接受过针对转移性疾病的系统性靶向PD-1/PD-L1或 VEGF的任何抗体或抑制剂治疗,可接受PD-1/PD-L1或VEGF 的任何抗体或抑制剂治疗用于新辅助/辅助治疗目的;(该条安 全导入期及单药剂量扩展期(队列2)患者不适用);
7. 既往经PD-1/VEGF或PD-L1/VEGF双抗治疗失败(该条适用 于单药剂量扩展期(队列2)患者);
8. 出现以下任一实验室检查异常(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7天内未 使用过升红、升白、升血小板等药物支持治疗,14天内未进 行过血液制品输注如全血、血小板、白蛋白等); ⚫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或血小板<正常值下限 或血红蛋白< 100 g/L ; ⚫ 血清总胆红素≥1.5倍的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ULN); ⚫ 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或碱性磷酸酶 (ALP)≥ 2.5×ULN; 白蛋白<30 g/L; ⚫ 持续大于1周以上的≥2级电解质紊乱(包括钾、钠、氯、钙 等); ⚫ 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60 ml/min (按照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 尿常规检查示尿蛋白≥2+且24小时尿蛋白定量 ≥1 g;
9. 国际标准化比(INR)≥1.5或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目前(也包括首次用药10天内)正在 接受溶栓治疗或在治疗剂量下使用抗凝药物(预防性使用抗 凝药物除外);
10. 既往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史、尘肺、化学性肺炎等肺 功能严重受损疾病(可接受既往因放疗、化疗或其它原因 (如吸烟等)引起的无症状肺间质性改变);
11. 患者目前存在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规定为: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
12. 患者目前存在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葡萄糖浓度 ≥13mmol/L);
13.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 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自身免疫性 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等受试者。 但以下疾病除外,允许入组: ⚫ 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 已控制的乳糜泻;
14. 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者穿孔的状况(如十二指肠溃疡、肠 梗阻、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 患有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或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病综合 征者;既往有肠穿孔、肠瘘史,而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 门脉高压、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15. 既往或目前有严重的出血(3个月内出血>30 ml)、咯血(4周 内>5 ml的新鲜血液)或者6月内发生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卒 中事件和/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
16. 筛选期影像学检查显示患者有以下证据: a. 肿瘤侵犯大血管 或肿瘤侵犯重要器官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 险的影像学证据; b. 肿瘤包绕大血管伴有血管狭窄, 或肺部 病灶内空洞、 坏死且研究者判定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的 影像学证据。
17. 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入组前12个月 内急性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心绞痛、上腔静脉综合征、主 动脉夹层、主动脉瘤或者冠脉搭桥术等重大心血管手术;充 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级≥2级;需要药物 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如频发室性早搏);LVEF(左心室射 血分数)<50%;
18. 静息状态下ECG显示QTcB间期≥480毫秒[QTcB=QT/√RR, RR=60/心率(心率单位:次/分,RR单位:秒,QT单位:毫 秒)];
19. 在过去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根治术后的皮肤基底细胞或 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20. 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灶的姑息性放疗;
21. 入组前4周内有严重感染者,或前2周内出现任何活动性感染 的体征或症状者,或前2周内需要接受抗生素治疗的受试者 (预防性应用抗生素除外);开始研究治疗前,出现不明原因 的发热> 38.5°C; 22. 梅毒特异性抗体试验阳性 [可接受“梅毒特异性抗体试验”阳性 但“梅毒非特异性抗体试验”阴性持续一年以上者];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HIV)感染疾病史,或者其它获得性或者先天性免 疫缺陷疾病。 23. 有活动性肺结核,或既往有肺结核感染史但经治疗未能控制 者;
24. 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4周内进行过穿 刺引流治疗;
25. 活动性乙型肝炎或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 a:乙肝表面抗原阳性(HBsAg+)的患者,需进行乙肝病毒 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检测; b: HBV-DNA ≥ 200 IU/mL或者≥ 1000 拷贝/mL 或者高于研 究中心可检测值上限者; c:丙型肝炎抗体阳性(HCV Ab+)的患者需要进行 HCV RNA 检测, HCV RNA 阳性(定义为高于研究中心可检测值 上限)。或其它肝炎,肝硬化;
26. 患者入组前实施过重大外科手术(<28天)或者手术切口没有 完全愈合;重大手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有显著出血风险、 延长全身麻醉期、或切开活检或明显创伤性损伤的手术;皮 肤表面存在伤口破溃,渗液严重者;
27. 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 a. 先前治疗过的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手术、放疗),如果 治疗结束后临床稳定(如无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病 灶)至少4周(从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开始起计算),且 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和抗惊厥药 物,则允许入组; b.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即无神经系统 症状、且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或抗惊厥药物治疗、 且无明显脑转移灶周围水肿、且病变最大≤1.5cm)可 以入组。
28. 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CTCAE 1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 性反应,不包括脱发和药物引起的≤2级的神经毒性;
29. 研究治疗开始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 醇(剂量相当于>10 mg/天的强的松)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 允许短期(≤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 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30. 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参加过其它药物临床试验且进行了相应 试验药物治疗;
31. 已知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32. 妊娠(用药前妊娠检测阳性)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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