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入组本研究前符合入选标准的参与者才有资格参加本研究:参与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愿意且有能力遵守本研究的流程;
签署知情时年满 18~65 周岁(包含),性别不限;3SLE参与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2019年欧洲抗风湿病联盟/美国风湿病学会(EULAR/ACR)SLE的分a)类标准;
疾病活动度评分SLEDAI-2000>6,且至少有一个英岛狼评定组指数(BILAG-2004)A类(严重表现)或两个B类(中度表现)器官评分,或两者兼有;或者疾病活动度评分SLEDAI-2000>8;
符合复发难治性的定义:常规治疗超过6个月仍无效或者疾病缓解后再次出现病情活动。常规治疗的定义:使用糖皮质激素和或下列任何2种及以上免疫调节药物:环磷酰胺、抗疟性肌病导致的 ALT、AST升高可甲氨蝶呤、来氟米特、他克莫司、环孢素以及生物制剂包括美罗华、贝利尤单抗、泰他西普等。
d) 筛选期内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储备: 骨髓功能:骨髓穿刺涂片及流式细胞学检查未见造血功能障碍。在入排 资格筛选前7天内,不得使用输血和生长因子来满足这些要求。 凝血功能:INR 或APTT ≤ 1.5×ULN; 肾功能:估算eGFR≥40 mL/min/1.73 m2,使用MDRD公式计算; 肝功能:ALT和AST≤2.0×ULN(炎性肌病导致的 ALT、AST升高可 除外); 肺功能:呼吸困难≤CTCAE 1级(即中度活动时呼吸短促),且在静息 状态呼吸室内空气时 SpO2≥95%(除外的情况:PAH 和 ILD 受试者 SpO2 ≥ 92%); 心脏功能:预处理前4周内LVEF ≥50%; 4) IIM参与者需满足以下条件:a) 符合2017年EULAR/ACR的炎症性肌病的分类标准(包括DM、PM、 ASS和NM) b) 肌炎抗体阳性; c) 筛选期时必须有中度至重度IIM,定义为MMT-8≥142,但存在活动性间 质性肺病(HRCT提示磨玻璃样渗出)或MMT < 142,并符合以下标准 中的 2 项: • PGA (VAS) ≥2cm(VAS 10cm 量表); • 患者总体评估(PtGA) (VAS) ≥2cm(VAS 10cm 量表); • HAQ > 0.25;
5) 系统性硬化症参与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 满足 2013 年美国风湿病学会 (ACR) SSc 标准; b) SSc相关抗体阳性 ; c) 符合复发难治性或进展性的定义: • 复发难治性定义:常规治疗超过6个月仍无效或者疾病缓解后再 次出现病情活动。常规治疗的定义:使用糖皮质激素和或下列任 何2种及以上免疫调节药物:环磷酰胺、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 酯、甲氨蝶呤、来氟米特、他克莫司、环孢素以及生物制剂包括 美罗华、贝利尤单抗、泰他西普等。 • 进展性的定义:出现快速皮肤进展(mRSS增加>25%);或肺部 疾病进展(FVC降低10%,或FVC降低5%以上伴DLCO降低15% )。 d) 筛选期系统性硬化症处于活动期,满足以下至少一种情况: • 筛选期前6个月内有新发的或进展的皮肤表现; • 筛选期前6个月内有新发的或进展的重要器官(肾脏、心脏、肺 、血管)受累; • 筛选期CRP和/或ESR ≥ 1 × ULN; • 筛选期mRSS评分≥ 10分; • 筛选时合并ILD者,需45%预测值≤FVC≤70%预测值,或40%预 测值≤DLCO≤70%预测值; • 筛选时,HAQ-DI评分>0.25或PtGA评分≥3分; 6) 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满足以下标准(对应研究疾病相关指标除外): a) 中性粒细胞计数 ≥ 1.0×109/L; b) 血红蛋白 ≥ 80g/L;血小板计数 ≥ 30×109/L; c) 谷丙转氨酶 ≤ 3×正常值上限(ULN);谷草转氨酶 ≤ 3×ULN(除非谷 丙转氨酶和/或谷草转氨酶的升高经研究者评估与多发性肌炎(PM)或皮 肌炎(DM) 相关);总胆红素(TBIL)< 2×ULN(对于 Gilbert 综合征 参与者, 直接胆红素(DBIL)≤ 1.5×ULN); d) 肌酐清除率≥ 30 mL/min; e) 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 ≤ 1.5×ULN; f) 经超声心动图诊断参与者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且确定无 心包积液的证据。 7) 育龄妇女必须: a) 在筛选时,经研究者确认,血清 β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 妊娠 试验结果为阴性; b) 同意在参加研究期间避免哺乳,直至 GT719细胞注射液输注后至少1 年
符合以下任何标准的参与者不得纳入研究: 1) SLE参与者: a. 药物引起的SLE; b. 活动性神经精神狼疮(NP-SLE),包括但不限于:癫痫发作、精神障 碍、脑血管意外(但狼疮性头痛可以入组);或者伴发其他疾病需使 用方案禁用药物,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2) IIM参与者 a. 有书面记录的包涵体肌炎(IBM)、药物诱导性 PM 或 DM、肿瘤相关 PM 或DM、无肌病性 DM、非炎症性肌病(如,肌肉营养不良);PM 和 DM 患者在PM 或 DM 症状发作时年龄> 40 岁且诊断时间< 3 年, 研 究者根据患者临床表现认为有恶性肿瘤可能; b. 不受控制的与 PM 或DM 相关的肌外疾病损害: • ILD:FVC<55%或需要吸氧治疗; • 重度吞咽困难表现,经研究者判断会增加患者参与临床研究的风 险; • 严重的心脏表现(如: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律失常、需要治疗的 传导异常或心肌梗死),经研究者判断会增加患者参与临床研究的 风险。 c. 严重肌肉损伤的患者,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 MDI≥5; • MRI 显示上肢或下肢严重近端肌肉萎缩; • 临床检查发现上肢或下肢近端肌肉严重萎缩。 3) SSc参与者 a. 经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的SSc相关性肺动脉高压(PAH); b. 快速进行性SSc相关的低胃肠道(小肠和大肠)受累(需要肠外营养) ;活动性胃窦血管扩张; c. 不受控制或快速进展的ILD且血氧饱和度(SaO2) < 92%(室内静止空气 );或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一年内需要机械呼吸辅助(呼吸机)。 所有参与者:
4) 有重度超敏反应或过敏史;
5) 对氟达拉滨、环磷酰胺以及试验药物的任何成分有禁忌症或超敏反应;
6) 患有以下心脏疾病: a.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I 级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b. 筛选期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接受过冠状动脉搭桥术; c. 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或不明原因晕厥史,并非由血管迷走神经反应或脱水所致,或筛选时校正的QT间期(QTc )>480 ms; d. 有重度非缺血性心肌病病史;
7) 筛选前 5 年内有任何活动性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病史。以下情况除外:接 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早期肿瘤(原位癌或 I 期肿瘤,深度<1 mm 且未累及淋 巴结的非溃疡性原发性黑色素瘤),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 宫颈原位癌或已接受过潜在根治性治疗的乳腺原位癌;
8)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临床明显出血症状或有明确出血倾向者,如消化道出血 、出血性胃溃疡等;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和血栓倾向(如血友病、凝血功 能障碍、脾功能亢进等);筛查前 6 个月内发生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 管疾病(包括脑出血、脑梗死等)、深静脉血栓和/或肺栓塞;
9) 筛选时,存在严重的基础医学状况,例如: a. 有证据表明存在无法控制的或需要全身静脉给药治疗的病毒、细菌、 真菌或其他感染; b. 有明显临床证据表明存在痴呆或精神状态改变; c. 任何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神经退行性疾病史,如癫痫、惊厥发作 、瘫痪、失语、卒中、重度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精神病;
10) 以下任何一项检查结果呈阳性: a.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b.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 ,且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 c. 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 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 下限; d. 梅毒抗体阳性;
11) 巨细胞病毒(CMV)(DNA),爱泼斯坦-巴尔病毒(EBV)(DNA)检 测阳性;
12) 筛选前存在活动性结核病或未接受适当治疗的潜伏性结核病;
13) 在知情同意书( ICF)签署前的 4 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研究药物,或 ICF 签署日期距离上次参加药物临床研究最后一次用药仍在药物的 5 个半衰期 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14) 在清淋预处理前4周内接受过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或血浆置换治疗或免疫 吸附治疗;
15) 在清淋预处理前1周内使用过靶向B细胞的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利妥 昔单抗、贝利木单抗、泰它西普等;
16) 在清淋预处理前1周内使用过他克莫司、环孢素、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 酯、霉酚酸酯、甲氨蝶呤等;
17) 清淋预处理前3周内使用过新生儿Fc受体(FcRn)拮抗剂治疗(如 Efgartigimod等);
18) 清淋预处理前3周内使用过补体抑制治疗(如依库珠单抗等);
19) 在清淋预处理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20) 筛选前 8 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
21) 器官移植的既往史;
22) 既往接受过针对任何靶点的CAR-T产品治疗(接受GT719治疗除外);
23)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妨碍参与者参与全程试验、混淆试验结果或参与 试验不符合参与者最佳利益的情况。
药物名称:靶向CD19-iNKT细胞注射液 药物简称:GT719 主要成分:由靶向CD19-iNKT细胞组成 用法:GT719细胞为低温冷冻保存产品,输注前需37±1℃水浴解冻复苏,复 苏后直接进行静脉推注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