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 阶段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1)2)男女不限,年龄18-70岁(含边界值);
ECOG评分:0~1分;
经细胞学或组织病理学确诊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并经过标准治疗失败后(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实体瘤;
根据实体瘤评价标准(RECIST1.1),受试者须有至少一个颅外病灶,用于疗效评估,包括可测量病灶和不可测量病灶。所有不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例数不得超过
总入组例数的 1/3;
预计生存期>12周;
7)
如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需满足以下情况:
全身放射治疗距离首次给药间隔>3周,局部放射治疗或骨转移的放射治疗间隔>2 周;
既往化疗、免疫治疗(PD-1抗体、PD-L1抗体或CTLA-4抗体等)、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靶向治疗首次给药间隔24周(小分子靶向药治疗间隔首次给药>2周);
既往接受过 PD-1抗体、PD-L1抗体或CTLA-4抗体等免疫治疗,未发生过因既往免疫治疗导致的永久停药;
既往接受过有明显抗肿瘤中药或中成药治疗距离首次给药间隔>2周;如有无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entralNervousSystem,CNS)转移或经过治疗无症状的脑转移患者,需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成像(MRI)检查无疾病进展,稳定至少4周,无需类固醇药物治疗;有适宜的器官及造血功能,根据以下实验室检查无严重的心、肺、肝、肾功能异常和免疫缺陷:
嗜中性细胞绝对计数(ANC)>1.5x10;
白细胞绝对计数(WBC)>3.0x10°;
血小板>100x10°儿;
血红蛋白>100g(2周内未接受过输血治疗);
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ULN);
AST 和 ALT<2.5 倍 ULN,肝癌或肝转移患者<5 倍 ULN;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倍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倍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ULN(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疗的患者除外);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必须在试验过程中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且在治疗结束后继续避孕12个月:
受试者自愿加入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的受试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在入组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者,除了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痊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
以往治疗的不良反应未能恢复至CTCAE5.0等级评分<1级,除残留的脱发效应之外;
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症血管炎、肾小球肾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
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1型糖尿病者;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预期在本研究期间包括28天筛选期有重大手术者;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mg强的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允许短期(<7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现患有突发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放射性肺炎等;
经治疗未控制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如心血管疾病(不稳定性心绞痛或6个月前有心肌梗塞等)糖尿病、高血压等;
首次给药前6月内出现过动脉或静脉血栓形成或栓塞性事件,例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
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曾有肺结核病史者,或筛选时患有肺结核疾病者;
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DNA 滴度不得高于500IU/ml 或拷贝数<1000copies/ml)和已治愈的丙肝患者(HCVRNA检测阴性)可以入组;
12)首次给药前4周内有严重感染者,或前2周内出现活动性感染需要口服或静脉接受抗生素治疗者;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或已知对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13)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CTCAE5.0分级大于3级);
14)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15)酒精依赖者或近1年内有吸毒或药物滥用史;
16)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17)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8)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者;
19)治疗开始前2周内曾接受造血刺激因子,如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等治
疗者;
研究者认为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受试者。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女不限,年龄18-75岁(含边界值);
3) ECOG评分:0~1分;
4) 经细胞学或组织病理学确诊的不可切除/转移性晚期黑色素瘤;
5) 队列 A: 未接受过针对晚期黑色素瘤的系统治疗(既往的新辅助和辅助治疗,末 次用药在6个月之前完成的可以入组。); 队列 B: 经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后疾病进展 ;
6) 根据实体瘤评价标准(RECIST 1.1),受试者须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7) 预计生存期≥12周;
8) 有适宜的器官及造血功能,实验室检查结果符合下列要求 : • 中性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 白细胞绝对计数(WBC)≥2.5×109/L; • 血小板≥100×109/L; • 血红蛋白≥90g/L; • 根据 Cockcroft-Gault计算的肌酐清除率≥40 mL/min; Cockcroft-Gault:[(0.85,如果是女性) ×(140-年龄)×(体重,kg)]÷[72×(血清肌酐, mg/dL)]; • AST和ALT≤2.5倍ULN,肝癌或肝转移患者≤5倍ULN; •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倍ULN; •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ULN(正 在接受抗凝血治疗的患者除外); • 白蛋白≥2.5g/dL;
9) 队列B:既往系统性 治疗恶性黑色素瘤的药物距离首次研究药物治疗时间至少 4周或5个半衰期。(如药物的5个半衰期超过4周,当满足≥4周的间隔时,允 许入组);
10) 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必须在试验过程中使用高度有效的避 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且在 治疗结束后继续避孕6个月;
Ib期排除标准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的受试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1) 组织或病理学诊断为脉络膜恶性黑色素瘤;
2) 脑转移患者,除外经过治疗且症状稳定。需要持续使用皮质类固醇作为中枢神经 系统疾病的治疗,允许稳定剂量的抗惊厥治疗。
3) 入组前5年内发生过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恶性肿瘤,但转移或死亡风险可忽略 2.2 不计和/或接受过治愈性治疗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经过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基 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导管原位癌、或 I期子宫癌);
4) 无法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者。留置引流管者 允许入组;
5) 近3个月内有输血史;
6) 近3个月内有溶血性贫血、自身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或 Evan 综合征;
7)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8) 以往治疗的不良反应未能恢复至CTCAE 5.0 等级评分≤1 级,除外脱发;
9)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预计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者;
10) 既往接受过CD47 或SIRpa靶向治疗的患者;
11)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 天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12)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口服或静脉接受抗生素(包括抗真菌药物)治疗者, 除外需要接受预防性抗感染治疗(预防尿路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加重)者;
13)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 当于>10 mg强的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 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 短期(≤7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 皮质类固醇用于肾上腺功能不足的替代治疗;
14) 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并且有可能复发或正在接受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 者或高风险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 • 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者; • 稳定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肾上腺功能不 全; •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 状(主要表现为干眼、眼睑炎、结膜炎、睑球粘连、 角膜炎及葡萄膜炎) 的银屑病等。
15) 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如入组前3个月内纽约心脏病协会心脏疾病(II级或以 上)、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不稳定型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16)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阳性者;活动性结核疾病或结核潜伏感染者;
17) 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稳 定的乙肝(DNA滴度不得高于500 IU/mL或拷贝数<1000 copies/ml)和已治愈 的丙肝患者(HCV RNA检测阴性)可以入组;
18) 对嵌合或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或对CHO细胞产品或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分 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20) 酒精依赖者或近1年内有吸毒或药物滥用史;
21) 存在可能影响依从性或研究结果的疾病(如不受控制的癫痫、上腔静脉综合征) 者;
22)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3) 研究者认为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受试者。
给药方案
HX009注射液,静脉注射,Ia期输液时间为>60min 且<180min,Ib 期输液时间为>120min 且≤180min,每2周(14天)给药一次。
Ia 期剂量递增期剂量:0.3、1、2、3、5、7.5 和 15mg/kg。Ib期剂量:首选剂量10mgkgQ2W,或根据研究中的安全性数据和有效性数据探索15mgkg或7.5mg/kgQ2W 或其他合适的剂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