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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药评价SYS6010联合恩朗苏拜单抗注射液±5-FU/卡培他滨治疗一线晚期/转 移性食管鳞癌受试者的疗效和安全性的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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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SYS6010、恩朗苏拜单抗注射液
适 应 症:
食管鳞癌
癌      种:
食管癌
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选本研究:
年龄18~75(含)周岁,性别不限。
组织学/细胞学确诊的食管鳞状细胞癌(包括食管胃结合部),局部 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未接受针对复发/转移阶段的全身性抗肿瘤 治疗。
允许既往新辅助/辅助或根治性(放)化疗,但须满足自最后 一次治疗完成至本次复发/进展的间隔>6个月。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至少有一个CT或MRI 确认的可测量病灶(安全性导入阶段可不限制)。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
预计生存期≥3个月。
主要器官功能在治疗前7天内,
符合下列标准: 系统 实验室检查值 血常规: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成分输血、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 子(G-CSF)、促血小板生成素(TPO)、白介素-11和促红细胞生成素(EPO)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 1.5×109/L 入选与排 除标准 血小板计数(PLT) ≥ 100×109/L 血红蛋白(HGB) ≥ 90 g/L 肾脏功能 血清肌酐(Cr) ≤ 1.5×ULN或肌酐清除率≥60mL/min 基于Cockcroft-Gault公式 肝脏功能 总胆红素(TBIL) ≤ 1.5×ULN Gilbert综合征患者≤3.0×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 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 2.5×ULN,肝转移者≤5×ULN 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7. ≤ 1.5(对于接受低分子量肝素等抗凝治疗的 受试者须研究者认为临床稳定,无出血的情 况下受试者的INR可>1.5)
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 有效的避孕措施,此期间女性为非哺乳期且男性避免捐精。
育龄女 性(WOCBP)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
8. 自愿参加本项临床研究,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书排除标准: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的受试者不能入选本研究:
1. 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脑膜转移或脊髓压迫。既往接受过脑 转移治疗的患者,经连续两次影像学检查(间隔≥4周)证实病灶处 于稳定状态(即没有疾病进展的证据),临床症状稳定且首次给予 研究药物前至少2周内无需使用类固醇治疗,可考虑入组。
2. 给药前6个月内有消化道穿孔/或瘘管病史,或肿瘤侵犯食管疾病部 位邻近器官(如纵膈、主动脉或呼吸道等),经研究者评估发生瘘 管的风险增加。
3. 任何原因导致的气管支架置入、食管支架置入患者,因良性瘢痕性 狭窄进行的支架置入除外。
4. 患有控制不佳、需要频繁引流或医疗干预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 腹水(入组前2周内出现需要额外干预的有临床意义的复发)。
5.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3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以下情况: 已被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前列腺原位 癌、甲状腺乳头状癌和宫颈原位癌等。
6. 7. 既往接受过含拓扑异构酶Ⅰ抑制剂(包括ADC)治疗。 既往对单克隆抗体有≥3级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SYS6010、恩朗苏 拜单抗、紫杉醇、铂类、氟尿嘧啶及其辅料过敏或不耐受的患者。
8. 已知的二氢嘧啶脱氢酶缺乏症(Dihydropyrimidine dehydrogenase deficiency, DPD deficiency)的患者。
9. 根据国家癌症研究所-常见不良事件评价标准(NCI-CTCAE)v5.0, 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1级(2级脱发、无症状 的实验室检查异常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除外)。
10. 以下药物或治疗的洗脱期(至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未满足对应要 求者需排除: 分类 治疗 洗脱期 手术 重大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 至少4周 系统性抗 肿瘤治疗 细胞毒性化疗、根治性放疗、生物治疗或免疫治疗 至少4周 内分泌治疗、口服氟尿嘧啶类、以抗肿瘤为适应症 的中药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 至少2周 姑息性放疗或局部治疗 至少2周 临床试验药物 至少4周 其他 减毒活疫苗 至少4周 CYP3A4强效诱导剂或抑制剂 至少2周
11.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 常、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Fridericia法校正的QTcF间期男性≥450 ms、女性≥470ms(Fridericia公式:QTcF=QT/RR0.33,RR=60/心 率); b)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 塞、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力衰竭、冠状动脉架桥外科病史或脑卒 中等; c) 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Ⅱ级及以上心力衰竭,筛选期 检查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d) 既往或当前患有急/慢性心肌病; e) 用药后仍不能控制的高血压(间隔至少1小时重复测量血压,且 连续两次血压值≥160/100mmHg)。
12. 因肺部并发症导致的临床重度肺部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 肺部疾病(即研究入组前3个月内患肺栓塞,重度哮喘,重度COPD, 限制性肺疾病等),以及由任何自身免疫、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 所致的可能累及肺部的情况(例如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结 节病等),既往一侧全肺切除术,持续氧疗依赖或休息状态SpO2< 92%。
13. 既往具有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ILD)/非感染性肺 炎病史,目前患有ILD/非感染性肺炎,或在筛选时影像学检查无法 排除ILD/非感染性肺炎者。
14. 受试者存在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显著改变研究药物吸收的胃肠 道功能损害或疾病(例如,未受控制的溃疡性疾病、未受控制的恶 心、呕吐、腹泻、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小肠切除术)。
15.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如溃疡性 结肠炎或克罗恩病等),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参与者进一步入组筛 选:控制良好的Ⅰ型糖尿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且控制良好的甲 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 病或脱发),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的患 者。
16. 患有免疫缺陷性疾病,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或患有获得性或先 天性免疫缺陷病史,或有器官移植、异基因骨髓移植史;或正在接 受长期全身糖皮质激素治疗(连续使用>7天且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 以下情况除外:局部应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 激素,预防过敏反应、恶心呕吐或造影剂过敏的短期使用(≤3天), 以及生理性替代治疗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17.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存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 治疗的菌血症、重症肺炎、活动性肺结核感染,或首次给药前2周 内因感染需要口服或静脉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治疗(预防 性使用除外)。
18.既往因皮肤毒性需要中断EGFR靶向治疗≥1个月或永久停药,或目前 患有需要口服或静脉给药治疗的皮肤疾病。
19.活动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或活动性梅毒感染, a)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 定量滴度检测≥1×103 IU/mL。若HBsAg阳性,且外周血 HBV-DNA<1×103IU/mL,如果研究者认为参与者慢性乙肝处于 稳定期且不会增加参与者风险,则参与者有资格入选; b)活动性丙型肝炎:抗HCV阳性且HCVRNA阳性; c)活动性梅毒感染:梅毒螺旋体抗体(RPR或TRUST)阳性或存 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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