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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赜灵生物一项在复发/难治性弥漫大 B细胞淋巴瘤(R/RDLBCL)患者 中评价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PM)对比塞利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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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
适 应 症:
复发/难治性弥漫大 B细胞淋巴瘤(R/RDLBCL)
癌      种:
淋巴瘤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人选标准:
签署知情同意书当日,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2.根据2022年世界卫生组织分类定义,经病理诊断后确认为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包括原发和惰性淋巴瘤转化的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病理组织可接受12个月以内的结果和组织,超过一年以上复发患者需要再次行组织活检以明确病理诊断),且为复发/难治,具体定义为:既往接受过2线及以上但不超过5线系统性方案治疗的复发包括:1)二线及以上治疗结束后6个月以上复发DLBCL:
2)二线及以上治疗序贯造血干细胞移植后,3个月之后复发可入组; 难治包括:1)二线及以上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复发及二线及以上治疗 2个或2个以上治疗周期未达PR者,二线及以上治疗过程中进展者, 不做治疗周期的规定可作为难治患者入选。既往治疗应包括抗CD20 单抗(除非有禁忌)和蒽环类为基础的化疗(除非有蒽环类禁忌); 抗CD20单抗单药巩固治疗或诱导治疗不能算作单独的一个治疗线; 允许既往干细胞移植;单独的自体干细胞移植不能算作一线治疗,诱 导、巩固、干细胞收集、预处理方案和移植±维持治疗属一个治疗 线;
3. 具有可测量的病灶,可测量病灶的标准为:增强CT或MRI或PET CT下测量淋巴结病灶的最大长径>15mm和/或结外病灶的最大长径 >10 mm;能够接受在疗效评价时可能进行骨髓穿刺细胞学检查和/ 或活检;
4. 首次给药前患者接受末次抗肿瘤治疗:全身放射治疗距离本研究首 次给药间隔≥4周;局部放射治疗或骨转移的放射治疗间隔≥2周;既 往化疗间隔≥3周;靶向治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及其他抗肿瘤治 疗,须与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4周[若接受过CAR-T治疗,或其他嵌 合抗原受体免疫细胞治疗,或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uto-HSCT)距 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12周];
5.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目前不适合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6. ECOG(附录1)≤2;
7. 预期生存期>12周; 8. 血常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0×109/L;b) 血红蛋白(HGB)≥80 g/L;c) 血小板计数(PLT) ≥75×109/L,且筛选前2周内未输注血小板、红细胞悬液;注:如果研 究者认为患者的检查值低于方案下限是由于淋巴瘤侵犯骨髓造成的, 可与申办者及CRO医学讨论后决定是否入组患者;
9. 肝肾功能检查结果符合以下标准:a)血清总胆红素(TBiL)≤1.5× 正常值上限(ULN);b)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碱性磷酸酶(ALP)≤2.5×ULN;c)血清肌酐 ≤1.5×ULN;注:对于合并Gilbert综合征的患者TBiL≤5×ULN可入 组;淋巴瘤浸润肝脏的患者,AST、ALT和ALP≤5×ULN可入组;
10. 心脏超声心动图测得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11. 育龄期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后直至试验用药品 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给药 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其中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 女性和绝经后1年内的女性;
12. 受试者须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 能够遵守研究计划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程 序。
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况的受试者不可进入试验:
1. 已知对试验用药品或其任一辅料严重过敏;
2. 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或淋巴瘤侵及中枢神经系统;
3. DLBCL伴罹患黏膜相关淋巴组织(MALT)淋巴瘤、混合淋巴瘤 (霍奇金淋巴瘤+非霍奇金淋巴瘤),或由惰性非霍奇金淋巴瘤之外 的疾病或Richter’s转化的DLBCL;
4. 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伴MYC和BCL2和/或BCL6重排(双/三打击淋 巴瘤);
5. 存在可能干扰本研究的其它需要治疗的活动期恶性肿瘤;
排除标准
6. 有实体器官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7. 合并凝血功能异常,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或凝血酶 原 时 间(PT ) >1.5×ULN 或 活 化 部 分 凝 血 活 酶 时 间 (APTT)>1.5×ULN或凝血酶时间(TT)>1.5×ULN或纤维蛋白原 (FIB)<1g/L;
8. 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的活动性感染, 但以下患者除外:a)HBV感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乙 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则行外周血乙肝DNA滴度检测, HBVDNA≤1×103拷贝数/ml的患者可入组;入组后需要持续进行抗病毒治疗,且每周期进行乙肝DNA滴度检测;b)HCV血清学阳性,但 HCVRNA检测为阴性的患者可入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 Ab)或抗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
9. 符合下列任一条心脏功能相关标准:a)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异 常或传导异常,需要临床干预;b)3次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平 均校正QT间期(QTcf)>450 msec(男性)或>470 msec(女性) (仅在第一次ECG提示QTcf>450msec(男性)或>470msec(女性) 时需要复测并取3次平均校正值;c)长QT综合征病史或已证实有长QT 综合征家族史;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或当前正在使用抗 心律失常药或体内植入了用于治疗室性心律失常的除颤装置;d)各 种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的急性心肌梗 死、不稳定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心肌病,美国纽约心脏病学 会(NYHA)分级为3级以上(含3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室射血 分数(LVEF)<50%;
10. 合并其它系统疾病情况:a)血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经药物治疗 后空腹血糖>10.0mmol/L);b)严重的肺部疾病(CTCAEV5.0分级 III-IV级);c) 由研究者或心理医生判断有精神病史、精神病家族史 或情绪障碍,包括医疗记录有抑郁发作、双相情感障碍(I或II)、强 迫症、精神分裂症、自杀企图或自杀意念的历史、或杀人的念头(立 即有伤害他人的风险)、焦虑等级3级以上等;
11. 试验前治疗情况:a)首次给药前曾接受过HDAC抑制剂类药物治 疗(西达本胺除外);b)既往使用过塞利尼索进行治疗的患者;c)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进行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d)首次给药前3 个月内接受过影响本研究疗效评价的系统性放疗,或对受试者骨髓功 能造成影响的局部放疗;e)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骨髓抑制性化疗 或生物治疗或靶向治疗;f)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除肿 瘤活检外),或患者尚未恢复,手术的副作用尚未恢复稳定;g)首次 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任何造血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如粒细胞集落 刺激因子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重组IL11或者促血小板生成素或TPO-R激动剂;因贫血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 接受促红细胞生成素或达依泊汀治疗的受试者可入组;h)首次给药前 7天内接受过泼尼松每天>10mg(或其他量效相当的糖皮质激素,见 附录2)治疗,注:如果用于治疗除淋巴瘤以外免疫性或过敏性疾 病,如类风湿关节炎、风湿性多肌痛、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或哮喘 等,受试者可以接受最大剂量每天10mg的稳定剂量的泼尼松(或其 他量效相当的糖皮质激素);
12. 前次治疗(化疗、生物治疗或靶向治疗)以后,存在持久的2级及 以上(CTCAEV5.0标准)毒性反应,入组时尚未恢复到≤1级水平 (脱发除外);
13. 存在未控制的2级及以上(CTCAEV5.0标准)的活动性临床感 染,需系统性给予抗感染治疗(若患者感染已控制,仍需维持抗感染 治疗除外);
14. 首次给药前的7天内患者接受过以下治疗:已知是CYP3A4强效抑 制剂/诱导剂的药物,已知显著延长QT间期的药物(允许CYP3A4弱 抑制剂联合治疗;常见CYP3A4抑制剂或诱导剂列表见附录3);
15.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
16.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17. 酒精依赖或药物滥用者;
18. 研究者判断可能危及受试者安全性或依从性的状况;
19.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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