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组标准:
满足下述所有入组标准的患者方可入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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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任何方案相关的程序之前,患者应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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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不限,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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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不可切除或转移性NSCLC。
针对递增阶段的剂量递增队列(PartA)患者:
患者必须已经
接受至少一种系统性标准一线治疗后失败(治疗总线数不得超过二线治疗),包括以下情况之一或多项(若有特殊情况(ADC类药物等)与申办方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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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铂化疗(如含顺铂、卡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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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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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存在其他驱动基因突变(如KRAS,EGFR、ALK、ROS1)曾接受靶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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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曾接受过辅助治疗或新辅助治疗,并在治疗期间或停药后6个月内出现复发/进展,则该治疗将视为一线治疗。
针对递增阶段的剂量确认队列(PartB)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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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列(PartB)患者前线治疗要求与(Part A)患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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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有既往或中心实验室的检测报告确认肿瘤的PD-L1表达为阳性(≥1%)
针对扩展阶段的扩展队列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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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不可切除/转移性病灶治疗的系统性治疗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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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有中心实验室的检测报告确认肿瘤的PD-L1表达为阳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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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必须具有肿瘤组织或血液检测报告确认存在KRASG12C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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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存在根据 RECIST v1.1 标准可测量的病灶。注:选定的靶病灶既往未接受过局部治疗,或在既往局部治疗范围内的靶病灶后出现明显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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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PS)评分为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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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生存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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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备良好的器官功能水平和骨髓造血功能,并且满足以下实验室检查要求,检查结果需在给药前7天内取得(采血前7天内未输血及血制品,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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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10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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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小板计数(PLT) ≥75×10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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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红蛋白(Hb)≥90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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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胆红素(TBIL) ≤1.5×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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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转氨酶ALT和AST ≤1.5×ULN(有肝转移者,允许血清转氨酶≤3倍正常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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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估计的肾小球滤过率(GFR)≥ 50 mL/min/1.73 m2;或血清肌酐≤ 1.5 × 正常值上限(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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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或男性患者,需同意在筛选期、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6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进行避孕;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患者在首次给药前的7天内血清β-HCG检查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排除标准:
符合下列任一排除标准的患者不得入组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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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细胞学检查提示含有小细胞肺癌,神经内分泌癌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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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治疗第1周期第1天(Cycle 1 Day 1, C1D1)前,如患者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视为清洗期不足,符合排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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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治疗相关:全脑放疗距C1D1时间少于14天;立体定向脑放疗距C1D1时间少于7天;接受大范围照射或骨髓受照超过30%的放疗,距C1D1时间少于28天;姑息性放疗距C1D1时间少于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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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肿瘤药物治疗相关:接受过任何细胞毒性化疗、研究性药物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距C1D1时间少于14天或少于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单克隆抗体治疗距C1D1时间少于21天;其他特殊情况建议与申办方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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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手术相关:接受重大外科手术(不包括血管通路置入术)距C1D1时间少于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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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D1前14 天内接受过用于控制恶性肿瘤的任何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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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毒性尚未恢复到基线水平或稳定。既往抗PD-(L)1 治疗后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具体与申办方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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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有活动性脑转移患者者。以下条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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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脑转移患者以及既往已接受充分治疗(局部放疗或手术)且病灶稳定的脑转移患者可以入组。满足以下条件:经增强MRI或CT检查确认至少稳定4周或无神经系统临床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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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查期影像检查时发现新发脑转移,但接受治疗后临床稳定的患者。入组需满足以下条件:已接受放疗、手术治疗并且治疗后至少2周内临床稳定或无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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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到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每月或更频繁地进行重复引流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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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当前有活动性间质性肺病(例如间质性肺炎、特发性肺纤维化、放射性肺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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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当前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具有可能复发风险的自身免疫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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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1D1前≤ 14 天有需要用皮质类固醇全身治疗(剂量高于10 mg/d 的泼尼松或同类药物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病症。
注:不排除目前正在使用或之前使用过以下任何类固醇方案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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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情况下允许使用肾上腺皮质替代性类固醇(泼尼松≤ 10mg/d 或同类药物等效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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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使用全身吸收量极小的局部、眼用、关节内、鼻内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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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预防(例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病症(例如,由接触性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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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活动性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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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炎病毒活动性感染的患者。以下条件除外:
患者肝炎病毒已经控制的患者可以入选。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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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表面抗原阴性(HBsAg)和乙肝核心抗体(anti-HBc)阳性或者HBsAg阳性且在没有抗乙肝病毒治疗的情况下HBV DNA病毒载量≤2000IU/ml且肝转氨酶持续正常(没有肝转移的情况)或者HBsAg阳性且在没有抗病毒治疗的情况下HBV DNA病毒载量≤2000IU/ml且持续异常肝转氨酶AST/ALT <3×ULN(有肝转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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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型肝炎抗体(抗HCV)阳性。注:既往存在HCV 病史,已完成了抗病毒治疗且当地实验室检测结果,HCV-RNA检测低于定量检测下限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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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D1前2年内患有除研究治疗的疾病以外的活动性恶性肿瘤,但转移或死亡风险可忽略不计且接受治疗后预期可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例如充分治疗的原位宫颈癌、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根治的局限性前列腺癌或根治性手术治疗的导管原位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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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明显吸收不良、需要静脉输入营养或无法口服药物的严重胃肠道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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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存在显著的未控制的心血管疾病或病史,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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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接受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12个月内出现过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V级)、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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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速,心跳骤停,Mobitz II 型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已知的扩张性、肥厚性或限制性心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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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筛选期经超声心动图评价的左心室射血分数 (LVEF)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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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筛选期最多进行三次心电图检查确认(第1次异常时,在48h内复测2次,每次间隔≥3分钟,以3次平均结果计算,如第一次正常则无需复测)的QTc间期延长(男性> 450ms、女性> 470ms)(注:QTc间期按照Fridericia’s标准)及其他研究者认为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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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D1前4周内出现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或重度肺炎并发症导致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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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研究药物或其成分配制的药物有重度超敏反应史,或已知对研究期间服用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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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使用,或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以下药物/食物/草药补充剂:已知的细胞色素P450(CYP)3A4强效抑制剂和诱导剂,已知的转运体(P-gp、OATP1B1)强效抑制剂和诱导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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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患者正在妊娠或哺乳,或计划在治疗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如果计划怀孕)怀孕或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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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患者和研究者所了解的信息,患者可能无法完成所有方案要求的研究访视或程序,和/或遵守所有要求的研究程序(如临床结局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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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者判断认为,将对患者安全构成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程序、完成或结果解读的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障碍、状况或疾病(上述疾病除外)的病史或证据。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序号 名称 用法
1 中文通用名:ABSK043片剂
英文通用名:ABSK043 tablet
商品名称:NA 剂型:片剂
规格:150mg/片
用法用量:空腹口服,每日2次。起始剂量为每次150mg,后续或根据剂量递增阶段确认的扩展推荐剂量遵医嘱服用。
用药时程:3周为一个周期,按试验设计持续给药,直到达到结束治疗标准。
2 中文通用名:ABSK043片剂
英文通用名:ABSK043 tablet
商品名称:NA 剂型:片剂
规格:250mg/片
用法用量:空腹口服,每日2次。每次250mg,后续或根据剂量递增阶段确认的扩展推荐剂量遵医嘱服用。
用药时程:3周为一个周期,按试验设计持续给药,直到达到结束治疗标准。
3 中文通用名:戈来雷塞
英文通用名:戈来雷塞
商品名称:艾瑞凯 剂型:片剂
规格:200mg/片
用法用量:起始剂量为200 mg QD,后续或根据剂量递增阶段确认的扩展推荐剂量遵医嘱服用。
用药时程:3周为一个周期,按试验设计持续给药,直到达到结束治疗标准。
对照药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