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1:入组前资格审查共同入选标准(步骤1):患者须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才能入组: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愿意遵循并能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年龄为18-70岁;
ECOG评分≤2分;
预计生存期至少12周;
具备良好的静脉通路(进行单采),且无其他血细胞分离禁忌症:患者在筛选时,实验室检查需符合下列要求且筛选血液学评估前7天内未接受过细胞生长因子(长效制剂需要间隔2周):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x109;
2)血红蛋白>60g(在14天内无红细胞输注的情况下);3)血小板>50x10(经研究者判断,由自身免疫病导致的血小板下降可除外);
绝对淋巴细胞(ALC)≥0.5x109;4)
血清总胆红素≤1.5x正常值上限(ULN);
6)天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2.5xULN(经研究者判断,由自身免疫病导致的急性肝酶升高可除外);
7)内生肌酐清除率(Cockcroft-Gault公式)>30mL/分钟。7.心脏射血分数>45%,超声心动图(ECHO)确定无心包积液(少量或生理性的除外),心电图检查结果无临床意义;
非吸氧条件下基线氧饱和度>92%;8
育龄期女性必须有血清或尿液妊娠试验阴性报告(接受过手术绝9.育的女性或绝经后至少2年的女性不被视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10.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完成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2个月内,愿意实行节育的男女受试者。
共同排除标准(步骤1):
如果患者满足下列任何条件,则不能参加本研究:
1.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脑血管缺血/出血、痴呆、小脑疾病,或任何有中枢神经系统受累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存在或怀疑存在真菌、细菌(包括但不限于结核杆菌)、病毒或其他感染,且未得到控制或需要静脉注射抗真菌药物、抗菌素或抗病毒药物进行治疗;允许存在单纯性尿路感染和无并发症的细菌性咽喉炎釵鲵挺凉等鮒◇れ撮Ễ痴鰩|栈
3.患有乙型肝炎(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且乙肝DNA>1000拷贝/ml)或丙型肝炎(丙肝抗体检测阳性);梅毒感染(抗体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既往用药:
.
1)既往使用过任何CAR-T细胞产品或其他基因修饰的T细胞疗法者;
2)CD19靶向治疗史;
3)入组前4周内注射活疫苗;
筛选前30天内使用其他研究性医药产品;4)
5)入组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使用对目标适应症有治疗作用的生物大分子药物(如利妥昔单抗、贝利尤单抗、泰它西普、阿达木单抗、依那西普等);
入组前2周内接受>20mg/天的泼尼松或同等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
7)入组前2周内使用对目标适应症有治疗作用的传统合成类药物(如环磷酰胺、甲氨蝶呤、来氟米特、柳氮磺吡啶等);
入组前12个月内有心肌梗塞、心脏血管成形术或支架植入术、不稳定心绞痛或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史;
伴有骨髓衰竭的遗传综合征病史,如范可尼贫血、科斯特曼综合征、斯瓦赫曼-钻石综合征等;
7. 淋巴增生样疾病或恶性肿瘤史(皮肤基底细胞癌、乳腺/宫颈原位癌和其它处于无病状态且在过去五年内没有治疗的疾病除外):8.怀孕或哺乳期的育龄妇女;
任何可能干扰评估研究安全性或疗效的医疗活动;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不太可能完成所有方案要求的研究访10.
视或程序,包括随访或遵守参与研究的要求。
特异性入选/排除标准:
复发/难治性系统性红斑狼疮
符合2019年欧洲抗风湿病联盟/美国风湿病学会(EULAR/ACR)SLE的分类标准;
疾病活动度评分SLEDAI-200026且至少有一个英岛狼疮评定组指数(BILAG-2004)A类(严重表现)或两个B类(中度表现)器官评分,或两者兼有;或者疾病活动度评分SLEDAI-2000>8
复发/难治性的定义:常规治疗超过6个月仍有疾病活动或者疾病缓解后再次出现病情活动。常规治疗的定义:使用糖皮质激素和环磷酰胺,及下列任何一种以上免疫调节药物:抗疟药、硫唑呤、吗替麦考酚酯、甲氨蝶呤、来氟米特、他克莫司、环孢素以及生物制剂包括美罗华、贝利尤单抗、泰他西普等。复发/难治性干燥综合征
符合原发性干燥综合征的2002年AECG标准或2016年ACR/EULAR分类标准;
疾病活动度ESSDAI>6:
抗SSA/Ro抗体阳性;
复发/难治性的定义:常规治疗超过6个月仍有疾病活动或者疾病缓解后再次出现病情活动。常规治疗的定义:使用糖皮质激素和环磷酰胺,及下列任何一种以上免疫调节药物:抗疟药、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甲氨蝶呤、来氟米特、他克莫司、环孢素以及生物制剂包括美罗华、贝利尤单抗、泰他西普等。
复发/难治性/进展性弥漫型硬皮病
符合2013年ACR的硬皮病的分类标准:
硬皮病相关抗体阳性;
3.弥漫型皮肤硬化表现或活动性间质性肺病(HRCT提示磨玻璃样渗出)。
复发/难治性的定义:常规治疗超过6个月仍有疾病活动或者疾病缓解后再次出现病情活动。常规治疗的定义:使用糖皮质激素和环磷酰胺,及下列任何一种以上免疫调节药物:抗疟药、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甲氨蝶呤、来氟米特、他克莫司、环孢素以及生物制剂包括美罗华、贝利尤单抗、泰他西普等。
进展性的定义:出现快速皮肤进展(mRSS增加>25%);或肺部疾病进展(FVC降低10%,或FVC降低5%以上伴DLCO降低15%)。
注:第4条和第5条满足其中一条即可,复发/难治性/进展性炎性肌病:
1.符合2017年EULAR/ACR的炎症性肌病的分类标准(包括DM、PM、ASS和NM);
肌炎抗体阳性;
有肌肉累及者,MMT-8评分低于142且以下五项核心测量中至少有两项异常发现(PhGA、PtGA或肌外疾病活动度评分>2分;HAQ总分>0.25;肌肉酶水平是正常范围上限的1.5倍);或者MMT8>142,但存在活动性间质性肺病(HRCT提示玻璃样渗出);
复发/难治性的定义:常规治疗超过6个月仍有疾病活动或者疾病缓解后再次出现病情活动。常规治疗的定义:使用糖皮质激素和环磷酰胺,及下列任何一种以上免疫调节药物:抗疟药、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甲氨蝶呤、来氟米特、他克莫司、环孢素以及生物制剂包括美罗华、贝利尤单抗、泰他西普等。
进展性的定义:短时间内出现快速进展性间质性肺炎。注:第4条和第5条满足其中一条即可。复发/难治性ANCA相关性血管炎:
1. 符合2022 ACR/EULAR关于ANCA血管炎的诊断标准,包括显微镜下多血管炎、肉芽肿性多血管炎、嗜酸性肉芽肿性多血管炎。2.ANCA相关抗体阳性(MPO-ANCA或PR3-ANCA阳性):
伯明翰血管炎活动度评分(BVAS)>15分(总分63分),提示血管3.炎病情活动;
BVAS评估中必须至少有一个主要项目,至少3个次要项目,或至4.少两个肾项目血尿和蛋白尿;
复发/难治性的定义:常规治疗超过6个月仍有疾病活动或者疾病缓解后再次出现病情活动。常规治疗的定义:使用糖皮质激素和环磷酰胺,及下列任何一种以上免疫调节药物:抗疟药、硫唑呤、吗替麦考酚酯、甲氨蝶呤、来氟米特、他克莫司、环孢素以及生物制剂包括美罗华、贝利尤单抗、泰他西普等。
复发/难治性/灾难性抗磷脂综合征:
符合2006年悉尼修订的原发性抗磷脂综合征的诊断标准;
中高滴度的磷脂抗体阳性(LA、B2GP1或acL的IgG/IgM,12周内检测大于两次阳性);
复发/难治性定义:使用华法林抗凝或替代维生素K拮抗剂的标准治疗(即维持治疗要求的INR)或使用标准治疗剂量低分子肝素(LMWH),以及使用过激素和环磷酰胺治疗再次血栓形成:
灾难性抗磷脂综合征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标准:(1)累及三个或三4.个以上的器官、系统和/或组织:(2)1周内出现症状:(3)组织学证实至少一个器官或组织的小血管阻塞;(4)aPL阳性。
注:第3条和第4条满足其中一条即可。
复发/难治性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符合《中国成人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诊疗指南(2023年版)》的诊断标准;
①血红蛋白水平达贫血标准;②血结合珠蛋白降低(<2502mg亿)、血总胆红素升高(>17.1mmol,以非结合胆红素升高为主)、血乳酸脱氢酶升高且网织红细胞百分比>4%或绝对值>120x10;③检测到红细胞自身抗体。
复发/难治性定义:经激素联合至少一种免疫抑制剂(环磷酰胺、硫唑嘌呤、长春碱类、钙调磷酸酶抑制剂、霉酚酸酯)和/或利妥昔单抗治疗(糖皮质激素治疗无效、复发、不耐受和依赖或禁忌者均可采用二线治疗:利妥昔单抗)至少3个月无效或不耐受或有禁忌,仍然有不同程度贫血和溶血症状,实验室检查未达到部分缓解的标准(HGB升高>20gL,或者HGB恢复正常但溶血生化指标未完全正常[包括网织红细胞、结合珠蛋白、胆红素和乳酸脱氢酶1,脱离输血至少7d);或经上述治疗后可达到完全缓解标准(临床症状消失,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水平和网织红细胞百分比均正常,血清胆红素水平正常。直接Coombs试验和间接Coombs试验阴性),但维持治疗期间或停药后复发。
步骤2:CAR-T细胞输注的资格审查
研究者必须确保只有符合以上步骤1的所有入选标准,不符合以上所有排除标准的受试者,才能被纳入步骤2并接受CAR-T治疗。为评估步骤1的资格而进行的评估不得用于评估步骤2的资格,
纳入标准(步骤2)
1.完成步骤1并成功制备CAR-T细胞产品;
2.ECOG评分≤2分;
3.充足的器官功能,定义为:
1)血清肌酐≤1.5xULN或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ockcroft-Gault公式)>30 mL/min/1.73 m';
ALT<2.5的正常上限(ULN);2)
3)总胆红素<2.0 mg/dL。
充足的肺功能,定义为≤1级呼吸困难和室内空气中SpO2>92%。
排除标准(步骤2)
若受试者出现以下任一状况则不可输注或需延迟输注:1.系统性真菌、细菌、病毒或其他感染没有得到控制(定义为表现出与感染有关的持续的症状/体征,并且尽管有适当的抗生素或其他治疗,但没有改善)。
输注前72小时内使用>10mg/天的泼尼松或同等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
退出标准:
受试者有权在研究的任何阶段退出研究。研究者有权因下述原因或其它原因提前终止患者的治疗:
1.受试者采集的T细胞不足(除非受试者同意第2次单采)或制备的T细胞达不到放行标准;
任何时间内,受试者的指征和症状提示疾病加重,或者治疗后受2.试者不能耐受,并且经过研究者和合作方评估后不适于继续试验者;
3.FIT-(BCMA+CD19)-CAR-T细胞输注前患者出现不能控制的感染、急性肾功能不全或急性心功能不全,经研究者评估后不适于继续试验者;
任何原因导致细胞输注延迟超过细胞有效期:4受试者死亡;
FIT-(BCMA+CD19)-CAR-T细胞输注前受试者怀孕:6.受试者失访;
8.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退出研究(撤回知情同意):
严重偏离研究方案,并且经合作方和研究者认定对研究结果有重9.大影响;
10.合作方或监管机构通知结束临床研究
试验药物
试验用药:FIT-(BCMA+CD19)-CAR-T细胞注射液,简 称FITBCMA+CD19)-CAR-T细胞。
输注剂量:1x10细胞/kg;3x10细胞kg,1x106细胞/kg;输注剂量均指CAR阳性细胞数。
给药方式:静脉推注,建议推注速度0.5-2m1/分钟。药物贮藏:FIT-(BCMA+CD19)-CAR-T细胞制备完成后冻存于5ml的CellSeal冻存管中,灌注体积为4mL/管,储存于气相液氮罐中。细胞输注前处理:
细胞输注前,研究者可根据需要判断是否需预防用药,可以选择对乙酰氨基酚和苯海拉明或其他H1抗组胺药等。
清淋预处理方案:推荐氟达拉滨联合环磷酰胺(建议氟达拉滨25mg/m?/dx3天,环磷酰胺250mg/m/dx3天),研究者可根据受试者疾病情况酌情进行调整。
伴随用药
受试者在FIT-(BCMA+CD19)-CAR-T细胞输注后允许接受充分的支持性治疗,包括输血和血液制品、抗生素治疗、止吐药、止泻药、止痛药等。
受试者在本研究治疗期及随访期不应接受任何其它研究性或任何其它抗自身免疫性疾病治疗(清淋预处理使用的氟达拉滨联合环磷酰胺除外),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疗法、中药或内分泌治疗。
单采前2周或者 FIT-(BCMA+CD19)-CAR-T细胞治疗前3天内不允许接受>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全身性类固醇药物,但近期或者目前使用吸入性类固醇者除外。
研究者可酌情考虑是否对受试者进行感染预防性治疗,以下感染预防性治疗可供参考:在FIT-(BCMA+CD19)-CAR-T细胞输注后至少三个月接受口服阿昔洛韦和SMZ预防治疗,一旦CD4T细胞稳定在200/u1以上,停止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