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2. 女性受试者,年龄≥18 岁。
3. 预期生存时间≥12 周。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Status, ECOG PS)为 0 或 1 分。
5.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证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
a) 经中心实验室 HER2 表达检测证实的肿瘤组织 HER2 表达(IHC1+,IHC2+,IHC
3+)。注:受试者必须提供足够的肿瘤组织样本以用于中心实验室 HER2 评估。首选新采集的活检样本,并且首选福尔马林固定和石蜡包埋(Formalin-Fixed andParaffin-Embedded, FFPE)组织块。如果无法提供新采集的活检样本,需提供最新的存档样本。
b) 既往接受过≥1 线含铂化疗且发生疾病进展:如仅接受过 1 线含铂化疗,则必须接受至少 4 周期铂类药物治疗,最佳疗效为 PR 或 CR,且在末次含铂化疗后>3 个月且<6 个月发生疾病进展;若接受 2 线或以上含铂化疗,则必须在接受含铂化疗治疗期间或末次接受含铂化疗后<6 个月发生疾病进展。注:疾病进展为影像学显示符合RECIST v1.1 评价标准的疾病进展。c) 既往必须接受至少 1 线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 辅助±新辅助治疗被认为是 1 线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 维持治疗【例如:贝伐珠单抗,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poly adenosinediphosphate-ribose polymerase,PARP)抑制剂】作为前线抗肿瘤治疗的一部分(不会被单独计算线数)。
− 对于治疗方案变更,若变更的治疗药物较前一线治疗为相同种类药物(如变更前后均为铂类、紫杉烷类、蒽环类、PARP 抑制剂等),且变更治疗药物前无影像学疾病进展,则变更的治疗方案作为同前治疗线数的一部分,不会被单独计算线数。若变更的治疗药物较前一线治疗为不同种类药物,或更换治疗前发生影像学疾病进展,则需单独计算线数。
− 内分泌治疗将单独计算线数,除非作为维持治疗方案给药。
d) 对于有记录证实的肿瘤组织叶酸受体-α(FRα)表达阳性【采用 VENTANA FOLR1(FOLR-2.1) RxDx 检测试剂盒,基于“PS2+”评分方法,评估中等(2 级)和/或强(3级)膜染色的肿瘤细胞占活肿瘤细胞总数的百分比≥75%】的受试者,需既往接受过 mirvetuximab soravtansine(MIRV)或同靶点的 ADC 药物治疗,且发生影像学证实且符合 RECIST v1.1 评价标准的疾病进展。
e) 对于有记录证实的存在乳腺癌基因(BRCA)突变(种系和/或体细胞)的受试者,既往必须接受过 PARP 抑制剂治疗。
6. 必须在最近一线的抗肿瘤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影像学证实的符合 RECIST v1.1 评价标准的疾病进展。
7. 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至少存在 1 个可测量的靶病灶[基线时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首选静脉注射造影剂)准确测量显示其长直径≥10 mm(淋巴结病灶需满足短径≥15 mm),且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对于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如放疗,放射性粒子植入,肝动脉栓塞/灌注化疗等)的病灶,需明确出现符合 RECISTv1.1 标准的疾病进展,才可作为可测量靶病灶]。
8.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左心室射血分数(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50%。
9. 具有充分的骨髓和器官功能,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下列要求(若筛选期进行的实验室检查不符合下方要求,只允许在筛选期复测 1 次。在进行血常规检查前 14 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细胞、血液成分、集落刺激因子及细胞因子治疗):
a) 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1.5×109/L 或正常范围内;血小板计数(platelet ,PLT)≥90×109/L;血红蛋白(hemoglobin,HGB)≥90 g/L。
b) 肝功能:总胆红素(Total Bilirubin,TBIL)≤1.5×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ULN);如果为 Gilbert 综合征受试者,TBIL≤3×ULN;对于无肝转移的受试者,AST 和 ALT≤2.5×ULN;对于存在肝转移的受试者,AST 和 ALT≤5×ULN;白蛋白(albumin,ALB)≥28 g/L。c)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reatinine Clearance Rate,CCR)≥6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或测量 24 小时尿液采集量计算);尿常规提示尿蛋白<2+,对基线时尿常规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受试者,应进行 24 小时尿液采集且 24 小时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1g(如果两种检测方法都被采用,则将使用 24 小时尿液采集测得的数值用于确定资格)。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INR)≤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APTT)≤1.5×ULN。
10. 对于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且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 6 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见 5.8.1.1 部分)。
排除标准
如果受试者满足任何下列标准,则不应进入该项研究:
1. 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结果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个:
a) 证实为肉瘤,透明细胞癌,黏液性癌,未分化癌,或包含以上成分。
b) 证实为低级别或交界性肿瘤,或包含以上成分。
2. 参与任何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观察性(非干预性)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研究治疗
结束后的随访期除外。
3. 对照组中所列的紫杉醇、吉西他滨、多柔比星脂质体均不适合使用,或上述药物既往均接受过治疗并发生疾病进展。
4. 既往接受过小分子载荷为喜树碱或其衍生物的 ADC 药物治疗。
5.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a) 4 周内接受过静脉输注化疗药物、大分子靶向药物、抗体偶联药物、免疫治疗、细胞治疗、腹腔灌注化疗、肿瘤栓塞术或介入化疗等。
b) 2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口服化疗药物、小分子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和以抗肿瘤治疗为适应症的中草药。
c) 4 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射治疗;2 周内接受过姑息性放射治疗。
d) 2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细胞色素 P450 3A4(CYP3A4)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治疗。
e)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开颅手术,开胸手术或剖腹手术以及研究者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手术类型,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存在严重的未愈合的伤口、外伤或溃疡;2 周内接受过腹腔镜探查手术。
f) 4 周内接受过活疫苗(mRNA 和非复制型腺病毒疫苗不视为活疫苗)接种。
6. 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且根据 NCI-CTCAE v5.0 标准在入组前尚未缓解至 0 级或 1 级(脱发、乏力、色素沉着、失眠除外)。因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 CTCAE
2 级神经毒性,若经研究者评估处于稳定状态,则受试者可考虑纳入研究。
7. 存在症状性中枢神经系统(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或有软脑脊膜癌病史。对于无症状的 CNS 转移(无神经系统症状,无需皮质类固醇治疗且转移灶直径均≤1.5 cm)或脑转移病灶经过治疗后症状稳定的受试者,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考虑纳入研究:(1)中枢神经系统以外有可测量的病灶;(2)无中脑、脑桥、小脑、脑膜、延髓或脊髓转移;(3)处于稳定状态至少 4 周,无新的或扩大的转移灶(临床症状、体征和影像学证据明确证实);(4)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 2 周停用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研究过程中应对中枢神经系统病灶定期进行监测检查。
注:中枢神经系统病灶将不被视为靶病灶。
8. 有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肺炎,或有其他有临床意义的肺部疾病史(例如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或不受控制的肺部疾病(例如肺纤维化、严重的放射性肺炎和急性肺损伤)或筛选期通过影像学检查怀疑患有此类疾病的受试者。
9. 未受控制或显著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下列情况:
a) 未受控制的心肌炎,或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 II-IV 级(纽约心脏协会[NYHA]标准),症状性或未受控制的心律失常例如室性心动过速、心房颤动、心室纤维性颤动、尖端扭转性室速等。
b) 基于筛选期三次测定的平均值,采用 Fri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470
ms,有先天性长/短 QT 综合征的个人或家族史。
c) 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史,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等。
d) 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给药前 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或任何其他严重血栓栓塞病史(由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导致的血栓或导管源性血栓,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e) 未接受规范治疗或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10. 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鼻内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者,或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剂量低于 10 mg/天泼尼松(或与 10 mg/天泼尼松相当剂量的其它皮质类固醇)者,或预防造影剂过敏而使用皮质类固醇。
11. 肿瘤侵犯周围重要组织器官(例如纵隔大血管,上腔静脉及下腔静脉,心包、心脏、气管,食道等)。
12. 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 3 个月内发生出血,导致危及生命,需要输血或需要侵入性治疗。
13. 有症状且需要干预的腹盆腔积液(除外由研究者判定为肿瘤引起的腹盆腔积液)、胸腔积液或心包积液(允许纳入积液稳定受控的受试者,定义为拔除引流管或未引流状态下积液量无明显增加且无临床症状,至少持续 7 天)。
14. 需要立即进行干预(例如结扎或硬化疗法)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或者研究者或胃肠病学和肝病学专家认为存在较高的出血风险,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受试者在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 3 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
15. 未愈的消化道梗阻、穿孔或瘘管,或有消化道梗阻或穿孔风险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急性憩室炎、腹腔脓肿),或存在以下疾病史: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注:消化道指自口腔至肛管的肌性管道,包括口腔、咽、食道、胃、小肠(十二指肠、空肠、回肠)、大肠(盲肠、阑尾、结肠、直肠)和肛管等部位。
16. 消化道或气管腔内支架植入术后。
17. 患有胆道梗阻的受试者,除非已针对梗阻进行过局部治疗(如内镜下支架置入术或经皮肝穿刺引流术),且 TBIL 已降至 1.5 倍 ULN 以下。
18.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 Child-Pugh B 级或以上的肝硬化。
19. 显著的营养不良,如因营养不良需要静脉补充营养液;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 4 周以内未使用静脉营养液者除外。
20. 未受控制的活动性感染,包括下列情况:
a) 存在需要系统性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或抗真菌药物治疗的感染。
b)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感染(HIV 1/2 Ab 阳性)。
c) 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其他抗原抗体结果不限)或仅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乙型肝炎表面抗体阴性且乙型肝炎 e 抗体阴性),且 HBV DNA 拷贝数≥1×104 拷贝数/ml 或≥2000 IU/ml;或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 HCV)抗体阳性且 HCVRNA 滴度结果高于检测下限。
d) 活动性结核感染,或仍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 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21. 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 3 年内合并其他原发恶性肿瘤或存在其他具有活动性或复发风险的恶性肿瘤,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状癌。
22. 有免疫缺陷疾病史,包括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疾病。
23. 异体器官移植、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角膜移植除外)。
24. 对其他抗 HER2 抗体/ADC,喜树碱及其衍生物,或 IBI354 的任何成分过敏。
25. 怀孕或哺乳期(如终止哺乳可以考虑纳入)受试者,或计划妊娠受试者。
26. 存在其他可能会增加研究参与或给药风险的、干扰研究结果解读的、或致使研究者判断其不适合参与研究的急性或慢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
27. 受试者存在影响试验依从性、显著增加不良事件风险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的神经、精神或社会状况。
本研究是一项比较 IBI354 单药与研究者选择的化疗(紫杉醇、吉西他滨、多柔比星脂质体)在 HER2 表达的铂耐药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受试者中的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的多中心、开放、随机对照Ⅲ期临床研究。受试者将按照 2:1 的比例分别随机分配至两个治疗组,分别为:
− 试验组:IBI354 单药 12mg/kg,每 3 周为一个治疗周期(Q3W),每周期第 1 天进行治疗;
− 对照组:研究者选择的单药化疗(在以下单药化疗中选择其中一种)。
o 紫杉醇:80 mg/m2,每 4 周为一个治疗周期(Q4W),每周期第 1、8、15、22天进行治疗;
o 吉西他滨:1000 mg/m2,每 3 周为一个治疗周期,每周期第 1、8 天进行治疗;
o 多柔比星脂质体:40 mg/m2,每 4 周为一个治疗周期(Q4W),每周期第 1 天进行治疗;
研究者需在受试者随机前确定其可能的对照组治疗方案。随机分层因素包括:中心实验室评估的 HER2 表达状态(HER2 免疫组织化学[Immunohistochemistry, IHC]染色强度,IHC1+或 IHC 2+ vs. IHC 3+),对照组化疗方案(紫杉醇 vs.其他方案),随机化前经治线数(1-2 线 vs. ≥3 线)。
研究采用 RECIST v1.1 进行影像学评估,研究期间,受试者将每 6 周(±7 天)进行一次肿瘤影像学评估,用药 48 周后,可每 12 周(±7 天)进行评估,直至出现疾病进展、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撤回知情同意、失访、死亡或研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所有受试者持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Progressive Disease, PD)、发生不可耐受的毒性、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撤回知情同意、失访、死亡或发生其他方案中规定需要终止治疗的情况,以先发生者为准。
本研究由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Independent Data Monitoring Committee, IDMC)评估主要疗效指标 PFS 的主要分析及 OS 的期中分析结果和报告。IDMC 依照试验预设的界值对试验是否有效做出判断,并向申办者提出建议。IDMC 成员的责任和相关的程序将在 IDMC 章程中分别定义。IDMC 章程的最终版本需在分析前由 IDMC 和申办者批准通过。
研究治疗:
试验药:IBI354
- 剂型:注射用无菌粉末
- 规格:100 mg/瓶
- 给药方法:静脉输注,12 mg/kg,Q3W,每个周期的第 1 天给药
对照药:紫杉醇
- 剂型:注射用浓缩液*
- 给药方法:静脉输注,80 mg/m2,Q4W,每个周期的第 1、8、15、22 天给药
对照药:吉西他滨
- 剂型:注射用无菌粉末*
- 给药方法:静脉输注,1000 mg/m2,Q3W,每个周期的第 1、8 天给药
对照药:多柔比星脂质体
- 剂型:注射用浓缩液*
- 给药方法:静脉输注,40 mg/m2,Q4W,每个周期的第 1 天给药
* 对照药的剂型和规格以申办者提供的药物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