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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BH259(PDC药物)招募晚期实体瘤注射用 BH259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 动力学及初步有效性

招募状态: 招募中 免费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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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注射用 BH259
适 应 症:
实体瘤
癌      种:
实体瘤
受试者信息年龄18 岁(最小年龄)至 75 岁(最大年龄)性别男+女健康受试者无
入选标准
1.在进行任何特定研究程序、采样或分析之前,患者自愿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2.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患者年龄必须≥18 岁且≤75 岁。
3.ECOG 评分为 0 或 1。
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晚期实体瘤患者,且在接受标准疗法后病情复发、进展、或对标准疗法不耐受,或无法接受标准疗法,或拒绝接受标准疗法,或没有标准疗法。
5.预期生存期≥3 个月的患者。
6.根据 RECIST v1.1 标准,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至少存在一个颅外可测量病灶的患者。
7.首次给药前 7 天内实验室数据符合以下标准的患者: · 骨髓功能(前两周未使用细胞因子和/或促红细胞生成素):-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109/L-血小板 ≥100×109/L-血红蛋白≥9 g/dL [未输血或输血后 2 周内表现稳定(即血红蛋白无明显下降)] · 肝功能TBL≤1.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3×ULN(无肝转移灶),肝转移患者 AST、ALT≤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适用于未服用华法林抗凝剂的患者) ·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 或肌酐清除率≥ 6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8.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须在筛查时血清妊娠试验呈阴性。女性在月经初潮后至绝经后被视为具有生育能力(可育),除非永久不育。绝经后状态是指排除妊娠及其他可能导致闭经的疾病后,停经 12 个月。
9.有育龄女性伴侣的男性患者和育龄女性患者在参与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给药后的 4 个月(男性患者)/6 个月(女性患者)内必须使用两种医学上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一种屏障避孕法
10.男性患者还必须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至最后一次使用研究药物后 4 个月内避免捐献精子。
11.患者能与研究人员进行良好沟通,并能按照研究方案完成研究。
排除标准
1.入组前 5 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以下除外:1)已根治的宫颈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2)已根治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3)研究者认为该双原发癌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4)研究者已经明确排除转移灶是属于哪种原发肿瘤来源者。
2.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辅料(如聚氧乙烯(35)蓖麻油)或同类药物(如紫杉醇注射液、卡巴他赛注射液等)严重过敏。
3. 既往对紫杉烷类药物治疗不耐受者。
4. 有严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之前接受免疫肿瘤治疗时出现的严重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或自身免疫性疾病,且需要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泼尼松>10mg/天或同等剂量)。
5.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或经局部治疗失败的 CNS 转移瘤患者。可以入组无症状(即没有神经系统症状,且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或临床症状稳定,且无须类固醇激素和其他针对 CNS 转移的治疗≥28 天,且筛选期影像学确认稳定的患者。
6. 有活动性感染病史(开始治疗前 4 周内)或证据(≥2 级)。
7.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2000 IU/ml 或 10^4拷贝数/ml 者,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应根据当地治疗指南标准接受抗病毒治疗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全程接受抗病毒治疗;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高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HIV 检测阳性者,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者。
8. 有以下病史(治疗开始前≤6 个月)或证据: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9. 心功能受损或患有临床上严重心脏疾病的患者,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 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 · 明显的室性或室上性心律失常(窦性心律失常或无其他心脏异常的慢性速率控制型心房颤动患者符合条件) · 通过 ECHO 或 MUGA 检查发现 LVEF< 50% · 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如已知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I-IV 级
10. 使用 Fridericia 公式进行 12 导联心电图筛查时,女性 QT 间期≥470 毫秒,男性 QT 间期≥450 毫秒的患者。
11. 有严重和/或不受控制的病史或证据,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患者参与研究的其他情况。
12. 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13. 计划在参加本研究期间或在最后一次使用研究药物后 4 个月(男性)/6 个月(女性)内生育的患者。
14.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恢复至基线或 1 级(脱发、皮肤变色等无临床意义的毒性除外)。
15. 有异体骨髓或实体器官移植史。
16. 首次给药前使用全身抗癌药物(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激动剂、双膦酸盐和地舒单抗除外)或研究药物洗脱期≤28 天或
5 个半衰期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但:a)对于内分泌治疗、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化疗药、小分子抗肿瘤药物,经评估预计不会影响 BH259 的临床评估的,可适当缩短洗脱期至 14 天;b)对于有干扰的抗体类药物,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洗脱期;c)对于没有干扰的抗体类药物,满足 28 天洗脱期即可入组。
17.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放射治疗,但仅限于非目标骨病变的姑息性放射治疗除外。
18. 入组前 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术后并发症持续存在。
19. 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有血小板输注史。
20. 在治疗开始前 2 周内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或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聚乙二醇非格司亭或非格司亭的患者。
21. 服用已知极有可能导致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的患者。停用任何此类药物的患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必须有至少 7 天或至少 5 个半衰期的停药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22. 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强效 CYP3A4 抑制剂或诱导剂的患者。
23.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积液的患者。
24.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胸腔积液或腹水未得到临床控制,需要穿刺引流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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