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经 PD-(L)1 抑制剂和至少二线化疗治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
入组标准:
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才可入组研究:
1.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入组时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男女均可。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ECOG PS)评分为 0 或 1。
4.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5.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行根治性治疗(手术完全切除、局部放疗)的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
6. 针对复发或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过经 PD-(L)1 抑制剂和至少二线化疗(至少一线含铂)治疗失败的鼻咽癌患者。对于既往接受过新辅助化疗、辅助化疗、或同步放化疗的受试者,若疾病进展发生在末次治疗结束之后 6 个月内,则将新辅助化疗、辅助化疗、或同步放化疗方案视为一线治疗。
7. 适合使用本方案规定的研究者选择的化疗(多西他赛/卡培他滨/吉西他滨)进行治疗。
8. 根据 RECIST v1.1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且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注: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的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除非有客观证据证明局部治疗后该病灶存在明确进展,且距离局部治疗结束至少 3 个月;脑转移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
9. 受试者需提供最近日期的存档的或新鲜获取的肿瘤组织样本,至少 6 张未染色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 )病理切片(优选新近获得的肿瘤组织样本)进行 B7H3检测。如无法提供 6 张病理切片,经申办方医学监查员批准后可豁免部分或全部病理切片。
10. 通过以下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
a) 血液学(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i.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ANC ≥ 1.5 ×109/L (1,500/mm3) ;
ii. 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 (100,000/mm3) ;
iii. 血红蛋白 ≥ 90 g/L
b) 肾脏:
i. 肌酐清除率 (CrCl) 计算值 ≥ 50 mL/min
ii. 尿蛋白≤1+ 或 24 小时(h)尿蛋白定量 < 1.0 g。
c) 肝脏:
i. 血清总胆红素(TBil) ≤ 1.5 × ULN;对于 TBil > 1.5 × ULN 的受试者,若直接胆红素≤ULN 则允许入组
ii. AST 和 ALT ≤ 2.5× ULN;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AST 和 ALT ≤ 5
×ULN
iii. 血清白蛋白(ALB)≥28 g/L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
× ULN(除非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并且 INR 和 APTT 处在使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e) 心功能: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时至整个研究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并且不得捐献卵子或回收卵子供自己使用。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时至整个研究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并且不得冷冻或捐献精子。
12. 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受试者将无入组研究的资格:
1. 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不排除通过局部治疗其他肿瘤已治愈的受试者,例如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等。
2. 既往接受过 B7H3 靶向药物治疗,包括抗体、抗体偶联药物(ADC)、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CAR-T)等。
3. 既往接受过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或由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组成的 ADC 治疗,包括德曲妥珠单抗、戈沙妥珠单抗、HS-20093、BL-B01D1、SKB-264 等。
4. 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5.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既往全身性抗肿瘤治疗的洗脱期不足,定义如下:
化疗<3 周,除外口服氟尿嘧啶(例如替加氟和卡培他滨)为首次给药前 2 周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小分子靶向治疗<2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抗体治疗或生物治疗<3 周
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非特异性免疫调节剂(例如胸腺肽、干扰素和白介素以及有明确免疫调节适应症的中药等)<2 周。
6. 既往放疗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允许为控制症状进行的局部姑息性放疗,但必须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 2 周完成治疗,并且没有计划对相同病灶进行额外放疗);
• 鼻咽或颈部病灶经过放疗后复发,接受过二次放疗。
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或在研究期间有大手术计划者。
8.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9.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类固醇(>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出现以下情况时,该标准不适用:
• 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内注射)
• 生理剂量的全身类固醇作为替代疗法(如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
主要研究目的 1(ORR)估计目标的定义:
• 治疗:YL201 对比研究者选择的化疗(多西他赛/卡培他滨/吉西他滨)
• 人群:既往经 PD-(L)1 抑制剂和至少二线化疗治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患者。
• 变量:BICR 评估的客观缓解,定义为基于 BICR 评估达到最佳总体疗效(BOR)为CR 或 PR(根据 RECIST v1.1)。CR 和 PR 都需要进行二次确认,且二次确认距离首次结果为 PR 或 CR 的时间间隔不少于 4 周。
治疗方案
受试者随机后必须在至多 3 日内给予研究药物治疗。每 3 周为一个给药周期,首次给药后每次给药时间窗为±3 天,每次给药前受试者须完成方案中规定的相应检查,以评估继续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试验组:YL201,2.4 mg/kg(总给药量不超过 200 mg),D1,静脉滴注,Q3W;
➢ 对照组:研究者选择的化疗,具体如下:
• 多西他赛:75mg/m2,D1,静脉滴注,Q3W;
• 卡培他滨 1000mg/ m2 ,D1-D14,BID,口服,Q3W;
• 吉西他滨 1000mg/ m2 ,D1、D8,静脉滴注,Q3W。
研究药物允许根据毒性反应进行剂量调整或延迟给药,建议最多减量 2 次,若出现减量 2 次仍不能耐受时,可以终止治疗;建议最长延迟给药时间为 28 天(自计划的下一次给药时间计算)。减量 2 次或暂停给药超过 28 天后,除非与申办方医学监查员讨论并达成一致,否则受试者应终止治疗。
实验组
YL201 制剂以冻干粉末的形式提供,每瓶含有 200 mg YL201。每瓶药物需复溶至25 mg/mL 的浓度。每次给药前,根据患者体重,计算所需制剂体积并用生理盐水稀释配制静脉输注用药物。配制好的药液应立即使用。YL201 静脉输注时间为 60±10 分钟。若受试者在输注期间或输注后出现输液相关反应,可参考章节 8.3 中的毒性管理指南调整输注速度。
对照组:研究者选择的化疗,包括多西他赛/卡培他滨/吉西他滨,按照药品说明书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