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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评估 QLP2117 联合 QL2107 治疗晚期肿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学、 免疫原性和有效性的开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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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QLP2117联合QL2107
适 应 症:
实体瘤
癌      种:
实体瘤

入组要求

1. 受试者⾃愿签署 ICF,能够理解和遵循研究的要求;
2. 年龄≥18 周岁,男⼥不限;
3. 组织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复发或转移性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病历需详细记录不耐受具体表现)、没有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前不适⽤:· 包括但不限于胃/胃⻝管交界处癌、⾮⼩细胞肺癌、头颈部鳞癌、宫颈癌、⻝管癌、尿路上⽪癌、结直肠癌、⿊⾊素瘤和乳腺癌等;注:标准治疗根据已有的诊疗指南、共识、规范等确定。标准治疗失败定义为治疗期间或治疗后6个⽉内出现影像学确认的疾病进展或肿瘤复发/转移。
4. 研究者依据 RECIST v1.1 标准判断⾄少有 1 个靶病灶(Ib 期⾄少有 1个可评估病灶);
5. 能够提供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进⾏ CCR8、FOXP3、PD-L1、CD8+ T 细胞和 NK 细胞等检测);
6. ECOG PS 评分:0 或 1;
7. 预计⽣存期≥3 个⽉;
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髓功能,⼊组前 7 天内实验室检查符合以下要求(获得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不允许使⽤任何⾎液成分、细胞⽣⻓因⼦、升⽩细胞药、升⾎⼩板药等):· ⾎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 × 10*9/L、⾎⼩板计数(PLT)≥75×10*9/L、⾎红蛋⽩(Hb)≥90 g/L;· 肝功能:⾕草转氨酶(AST)和⾕丙转氨酶(ALT)≤2.5 ×正常值范围上(ULN),对于肝癌/肝转移受试者允许≤5 × ULN;⾎清总胆红素(TBIL)≤1.5× ULN,对于原发性肝癌、肝转移或具有Gilbert综合征/疑似该病的受试者(持续或复发性⾼胆红素⾎症,主要 为 ⾮ 结 合 胆 红 素 ⾼ , ⽆ 溶 ⾎ 或 肝 脏 病 变 证据 ) , 允 许TBIL≤3×ULN;·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应⽤标准Cockcroft-Gault公式,
参⻅附录3);基线尿常规结果显⽰尿蛋⽩<2+;对尿蛋⽩≥2+的受试者,应进⾏24⼩时尿液采集且24⼩时内尿液中的蛋⽩含量<1 g;· 凝⾎功能:活化部分凝⾎活酶时间(APTT)≤1.5 × ULN,国际标准化⽐值(INR)≤1.5 × ULN,凝⾎酶原时间(PT)≤1.5 × ULN;· ⼼脏左室射⾎分数(LVEF)≥50%;
9. 具有⽣育能⼒的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签署 ICF ⾄末次给药后⾄少 90 天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育龄期的⼥性患者在⾸次使⽤试验药物前 7 天内的⾎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主要⼊选标准
1. 既往接受过靶点为 CCR8 的治疗⽅案,包括但不限于单抗、双抗、⼩分⼦化合物、抗体偶联药物(ADC)和细胞治疗等;
2.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过严重过敏,或对任何QLP2117 和 QL2107 制剂成分过敏;
3. ⾸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任何抗肿瘤治疗,以下⼏项为例外情况:
(1) ⾸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2) ⾸次给药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的为准)接受过⼝服氟尿嘧啶类和⼩分⼦靶向药物;
(3) ⾸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4. 既往接受免疫治疗导致永久停药的患者;
5. ⾸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
6. 在⼊组前 2 年内发⽣过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免疫性疾病或⾃⾝免疫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系统性红斑狼疮、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溃疡性结肠炎、⾃⾝免疫性肝炎、垂体炎、系统性⾎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等)(除外:使⽤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使⽤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治疗的 I 型糖尿病,或仅有⽪肤病表现的⽩癜⻛);
7. ⾸次给药前 14 天内正在接受系统性糖⽪质激素治疗(剂量≥10 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环孢菌素、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等)或 4 周内应⽤免疫刺激剂(包括但不限于⼲扰素或⽩细胞介素-2 等),有以下情况的患者不被排除:
(1) 使⽤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型糖⽪质激素治疗;
(2) 替代疗法(如,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理性糖⽪质激素替代疗法)不被视为全⾝治疗的⼀种形式;
(3) 作为过敏反应的预防⽤药时(如造影剂使⽤前⽤药);
(4) 作为胃肠道反应的预防⽤药时(如预防恶⼼、呕吐)。
8. ⾸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9. ⾸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术;
10. 既往抗肿瘤治疗产⽣的 AE 尚未恢复⾄≤1 级(CTCAE5.0)(神经毒性放宽⾄≤2 级,脱发、癌因性疲乏、⾊素沉着或研究者评估⽤药达到稳定状态的 AE 可除外);
11. ⾸次给药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曾患以下局限性肿瘤且已治愈的患者不被排除(不论患病时间如何):⽪肤基底细胞癌、⽪肤鳞状细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和乳腺原位癌;
12. 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脊髓压迫和/或癌性脑膜炎或有软脑脊膜病史;对于患⽆症状脑转移或脑转移病灶经过治疗后症状稳定的患者,⾄少需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才可参与本项研究:
(1) 脑转移病灶⻓径均≤1.5 厘⽶;
(2) 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的病灶;
(3) ⽆中脑、脑桥、⼩脑、脑膜、延髓或脊髓转移;
(4) 没有神经系统症状,没有脊髓压迫;
(5) 治疗结束后临床上稳定⾄少 4 周,在研究治疗之前⾄少 14 天停⽌⽪质类固醇和抗惊厥药物治疗。
13. 筛选期有活动性肺结核、放射性肺炎、药物性肺炎、活动性肺部感染或其他肺功能严重受损的疾病、症状或体征;有间质性肺病或肺纤维化、尘肺、放射性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者的患者;
14. ⾸次给药前 6 个⽉内有严重消化道溃疡、胃肠道穿孔、瘘道形成、腹腔内炎症/脓肿、腹腔内⾮因穿刺或⼿术产⽣的积⽓、⾁眼可⻅的消化道出⾎/⿊便(痔疮出⾎除外)、给药前 14 天内咯⾎(约 3 mL 以上)病史;
15. 半年内肠梗阻或以下疾病的病史:⼴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泛⼩肠切除主要排除标准,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放射性结肠炎及其他原因导致的慢性结肠炎、⻓期慢性腹泻等肠道疾病;
16. 需要治疗的⾎清电解质异常;显著的营养不良,如需静脉补充营养液;
17. 合并有⼼脑⾎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 美国纽约⼼脏病协会(NYHA)⼼功能分级≥2 级⼼⼒衰竭(参⻅附录 2);
(2) 重度/不稳定型⼼绞痛;
(3) ⾸次给药前 6 个⽉内发⽣过⼼肌梗死或脑⾎管意外或需要⼿术修复的主动脉瘤;
(4) ⼼房颤动和需要治疗的室上性或室性⼼律失常;
(5) 已有症状的上腔静脉综合征;
(6) QT 间期(QTcF)均值>450 ms(男性)或>470 ms(⼥性);
(7) ⾼⾎压病且经降压药物治疗未获良好控制,如收缩压≥15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或者有⾼⾎压危象、⾼⾎压脑病病史;
(8) ⼼肌炎病史。
18. ⾸次给药前 3 个⽉内有⽆法控制且需要引流(引流频率≥1 次/⽉)的胸腔积液、⼼包积液或腹腔积液;
19. 筛选期间存在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原因不明的体温>38.5℃(确认属于癌性发热可以筛选);
20. ⼄肝表⾯抗原(HBsAg)阳性且⼄肝病毒的脱氧核糖核酸(HBV​DNA)>104拷⻉/mL(约相当于 2000 IU/mL)者;抗 HCV 抗体阳性且检测 HCV-RNA 提⽰有病毒复制;梅毒活动性感染;
21. HIV 感染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异基因⻣髓移植史(⻆膜移植除外);
22. 已知存在可能对遵从试验要求产⽣影响的精神疾病、癫痫、痴呆、酒精或药物滥⽤;
23. 妊娠或哺乳期的⼥性受试者;
24. 其他有可能混淆试验结果、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病史或疾病证据、治疗或实验室值异常,或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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