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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以慈生物一项在既往接受过至少二线治疗后失败或不可耐受的晚期胃癌 或结直肠癌受试者中评估 YC-T-001 细胞的安全

招募状态: 招募中 免费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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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二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PD-1-M1-CAR NK 细胞
适 应 症:
晚期胃癌或结直肠癌
癌      种:
胃癌,结直肠癌
入选标准
1. 性别不限,年龄 18-75 周岁(含临界值),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1 分,预期生存期不低于 3 个月(由研究者判断)。
3. 经组织学确诊的晚期胃癌或结直肠癌,既往接受过至少二线规范系统性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化疗)后失败或不可耐受,且经影像学检查确定为疾病进展。
4. 受试者能够提供肿瘤组织样本(尽可能提供一年内存档肿瘤组织)(至少提供 5-10 张肿瘤组织切片,如为手术切除标本,则至少提供 10 张切片),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提供组织样本或切片数不足 5 张(或不足 10 张手术切除标本切片)的患者,需要与合作方沟通是否可以豁免这一条入选标准。肿瘤
组织样本经免疫组化检测 PDL1+ 阳性。
5.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 1.1 标准)
6. 除非特别说明,受试者在筛选和预处理前应满足如下条件,若出现实验室检查异常不符合以下标准,允许一周内进行复查,若仍然不符合标准,则不能入选:a. 血常规(在检测前 7 天内未进行过密集输血(如 7 天内输血超过 2 次)、输血小板、细胞生长因子(重组红细胞生成素除外)等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NE) ≥ 1.5×109/L,淋巴细胞(LY)≥ 0.4×109/L(预处理前除外),血小板(PLT)≥ 75×109/L,血红蛋白(Hb)≥ 8.0 g/dL;b. 血生化:内生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ALT ≤ 2.5×ULN,AST ≤ 2.5×ULN,总胆红素 ≤ 2×ULN;血清脂肪酶和淀粉酶 ≤ 1.5 ULN;碱性磷酸酶 ≤ 2.5 ULN;若出现骨或肝脏转移,AST、ALT 及碱性磷酸酶 ≤ 5ULN;c. 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INR≤1.5×ULN;APTT≤1.5×ULN。
7. 无活动性或未控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经治疗的脑转移患者,如症状稳定且激素剂量稳定超过 4 周可以入组)。
8. 无活动性感染,包括:HIV 抗体阴性;HBV-DNA 和 HCV-RNA 阴性;无活动性结核病;无其他需要静脉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9. 经研究者判断能够进行淋巴细胞清除治疗。
10. 女性受试者如有生育能力,须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男性受试者在治疗期间及治疗后 6 个月内须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11. 能够进行正常静脉采血和机器单采,可建立采集所需的静脉通路,无白细胞采集禁忌症。
4.2 排除标准
1. 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软脑膜疾病或转移性中枢压迫;
2. 有骨髓或器官移植史;
3. 研究治疗前 5 年内有其他原发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甲状腺癌、局限性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除外);患有两种及以上恶性肿瘤者;
4. 满足以下任何一项者:a. HIV 感染(HIV 抗体阳性);b. 活动性 HBV 感染(HBV DNA>500 拷贝/ml 或 100 IU/ml);c. 活动性 HCV 感染(HCV 抗体阳性,HCV-RNA 阳性);d. 梅毒感染者(TP-Ab 阳性);e.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的受试者;
5. 对研究中使用的任何药物组成成分过敏者(包括但不限于清淋药物);
6. 既往接受过细胞治疗的患者;
7.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事件在给药前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级(经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色素沉着、2 级外周神经毒性和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8.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4 周内有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需要进行肠外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治疗;
9. 伴随或既往有间质性肺部疾病或间质性肺炎史;
10. 患有活动性或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11.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激素(泼尼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允许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生理替代治疗剂量的糖皮质激素者;
12. 实验室检查异常: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10^9/L;血小板计数< 75×10^9/L;血红蛋白< 80g/;ALT 或 AST> 2.5×ULN;总胆红素> 2×ULN;血清肌酐清除率< 60mL/min;
13.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4 周内有需要医学干预的出血,包括食道静脉曲张出血;
14. 签署知情同意书 4 周内接种过减毒/灭活疫苗,或筛选期计划接种减毒/灭活疫苗;或清林前两周内接种过减毒/灭活疫苗;
15.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生物治疗和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以及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局部姑息性放疗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16.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17.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诊断性治疗)或出现过严重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18.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有严重的无法愈合的伤口/溃疡/ 骨折等;
19.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b. 按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II~IV 级心功能不全者;
c.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d.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抗高血压治疗后血压仍无法控制在收缩压< 140mmHg 和/或舒张压< 90 mmHg);
e. 任何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无法纠正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症、需要使用任何已知延长 QT 间期的伴随药物;
20. 已知≥ 2 级葡萄膜炎和视网膜病变等;
21. .已知、有记录或可疑的药物滥用受试者;
22.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3.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精神病障碍、依从性差、无法耐受单采、其他严重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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