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者才能入组本试验:
(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 周岁(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女性;ECOG 评分:0~1 分;预计生存期超过 3 个月。(3) 经组织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复发/转移性晚期妇科肿瘤,包括:
1) 队列 1 卵巢癌: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2) 队列 2 子宫内膜癌:组织病理学证实的子宫内膜癌,包括子宫内膜样腺癌、黏液性腺癌、浆液性腺癌、透明细胞癌、未分化癌、癌肉瘤;
3) 队列 3 宫颈癌:组织病理学证实的宫颈癌,包括鳞癌、腺癌以及腺鳞癌。
(4) 在肿瘤组织中证实 HER2 表达状态(IHC 3+, 2+,1+或 0),排除完全无着色的 IHC 0 的受试者。注:HER2 表达结果可以来自于具有检测资质的本地实验室的历史结果(在签署知情同意前 2 年内)评估是否符合入组标准,同时收集符合要求的新鲜或存档的肿瘤组织用于中心实验室复核 HER2 表达水平。
(5) 受试者满足以下任何一条标准:
1) 卵巢癌:接受过≥1 线含铂化疗方案的铂类耐药或难治型患者,包括既往含铂类化疗方案治疗期间或者含铂治疗结束后≤6 个月疾病进展或复发的患者;
2) 子宫内膜癌:复发或转移阶段接受过≥ 1 线含铂化疗方案治疗,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复发或转移阶段接受系统性治疗方案最多不超过 3 线,既往接受含铂类方案的新辅助或辅助治疗期间或治疗后≤12 个月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的,亦作为一线针对复发/转移性晚期疾病的系统治疗;
3) 宫颈癌:复发或转移阶段接受过≥ 1 线含铂化疗方案治疗,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复发或转移阶段接受系统性治疗方案最多不超过 3 线,既往接受含铂类方案的新辅助或辅助治疗期间或治疗后≤12 个月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的,亦作为一线针对复发/转移性晚期疾病的系统治疗;注:疾病进展需有证据显示发生客观影像学或临床疾病进展(例如新发腹水或胸腔积液的细胞学报告),或肿瘤标志物 CA125 持续升高(1 周后确认)且伴有临床症状或体格检查提示疾病进展。
(6)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证实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7)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下列标准:
1) 血常规检查标准(检查前 7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
⚫ 血红蛋白(HGB)≥ 90g/L ;
⚫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1.5 ×109/L ;
⚫ 血小板计数(PLT)≥ 90×109/L ;2) 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 胆红素(TBIL)≤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不适用于 Gilbert综合征);
⚫ 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2.5×ULN。若伴肝转移,则 ALT 和 AST≤ 5× ULN;
⚫ 肌酐清除率(CCr)≥ 60 ml/min(应用标准的 Cockcroft-Gault公式)。
3) 凝血功能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
(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需满足下列条件:首次用药前血清/尿妊娠检查结果阴性;整个研究期间同意采取采用高效避孕措施(年失败率低于 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未记录输卵管结扎或子宫切除术的绝经前女性,或绝经不超过 1 年的女性。出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者将不能入组本试验:
(1) 合并疾病及病史:
1) 首次用药前 5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 5 年的无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 [Ta(非浸润性肿瘤),Tis(原位癌) 和 T1(肿瘤浸润基膜)];2) 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 CTC AE 1 级以上的无法控制的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
3) 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明显创伤性损伤;
4) 长期未愈合的伤口或骨折;
5) 既往发生过需要类固醇药物干预治疗的间质性肺病/肺炎(非感染型)病史,或目前伴有间质性肺病/肺炎,或筛选期影像提示疑似间质性肺病/肺炎且无法排除的受试者;
6) 首次用药前 3 个月内存在中重度肺功能障碍/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特发性肺组织纤维化、机化性肺炎/闭塞性细支气管炎、重度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阻塞性/限制性肺病等);以及任何伴随肺部受累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性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结节病等),或既往接受过肺切除手术等;
7)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8)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9)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 未控制的高血压(经标准抗高血压治疗后仍收缩压≥150mmHg或舒张压≥90 mmHg)、既往有高血压脑病/高血压危象史;
⚫ 患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1)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见附件三)II 级以上心脏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LVEF(左室射血分数)<50%;(2)不稳定型心绞痛;(3)首次给药前≤12 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死;(4)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或干预;(5)QTc≥450ms(男),QTc≥470ms(女)(若 QTc 异常,可间隔 2 分钟连续检测三次,取其平均值);
⚫ 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 AE 2 级感染);
⚫ 肝硬化失代偿期,活动性肝炎:筛选期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的受试者,须再进行 HBV DNA 滴度检测和 HCV RNA 检测。注:非活动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乙型肝炎患者(HBV DNA < 500 IU/mL 或< 2500 拷贝/mL)和丙型肝炎患者(HCV RNA 未超过测定法的检测下限)可以入组。筛选时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患者应在试验全程中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
⚫ 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 已知活动性梅毒者;
⚫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
⚫ 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 mmol/L);
⚫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 ++,且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者;
⚫ 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者。
(2) 肿瘤相关症状及治疗:
1)局部复发适合接受手术或放疗的患者。
2)前一线治疗接受过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类化疗药物或小分子毒素为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的 ADC 药物后疾病进展者;
3)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曾接受过化疗、放疗或免疫治疗等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或仍处于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的受试者(以最短出现的时间为准);既往曾接受过局部放疗的,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入组:放疗结束距研究治疗开始超过 4 周(脑部放疗为超过 2 周);且本次研究选择的靶病灶不在放疗区域内;或靶病灶位于放疗区域内,但已确认进展;
4)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接受过 NMPA 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
5)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腹腔、心包积液。如果仅影像学显示少量胸水、腹水、心包积液,无症状且入组前 2 周未经引流或其他治疗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6)研究治疗开始前 1 个月内有临床显著的肿瘤出血或穿孔,或任何出血事件≥CTCAE 3 级的患者,或患有出血、凝血性疾病正在使用华法林、阿司匹林或其他抗血小板凝集药物(维持剂量除外:阿司匹林≤100mg/d,氯吡格雷≤75mg/d)的患者,或存在任何出血迹象或病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患者;
7)具有 已 知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转 移 和 / 或癌 性 脑 膜 炎 的 受 试 者(除非无症状,或接受过治疗且稳定,在脑转移治疗后至少
2 周未发现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影像学证据,并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停止了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 14天);
8)存在肿瘤骨转移所导致的严重骨损伤和脊髓压迫;包括 6 个月内发生的或预计近期可能发生的负重骨(如脊椎骨、股骨等)病理性骨折、控制不佳的严重骨疼痛等。
(3) 研究治疗相关:
1) 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减毒活疫苗接种史或者研究期间计划行减毒活疫苗接种;
2) 使用 大分 子 药 物 后出 现 过 重 度 超 敏 反 应 者 ,或 对 注 射 用TQB2102 已知成分过敏;
3) 首次用药前 2 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注:①自身免疫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多发性硬化;②患有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可纳入;③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
目标人群:妇科 her2 的双抗 子宫内膜癌 宫颈癌 her 2 1+ 2+ 3+ 卵巢 her2 2+ 3+ 的患者
➢ 试验药物
注射用 TQB2102:规格 100mg/瓶,由正大天晴药业集团南京顺欣制药
有限公司研制和提供。
➢ 给药方案
TQB2102
注射用 TQB2102 ,7.5mg/kg,D1 静脉滴注(除外第 1 周期用药拆分为 D1 和 D2 静脉滴注);每 3 周为一治疗周期,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研究者判定不适合继续用药。
注射用 TQB2102 输注要求如下:
• 注射用 TQB2102
第一周期首次用药时,对输注剂量进行拆分,先给予诱导剂量:建议 0.5mg/kg-3mg/kg,推荐采用 30mg 固定剂量,药物浓度为 1.5mg/ml;建议在给予诱导剂量前 30min-1h 使用预防用药措施,推荐首次用药输液速度在 15-20ml/h,建议输液时间至少 1h(以所需的实际输注时间为准)。诱导剂量给药结束后,在首周期第 2 天给予剩余药物剂量(推荐药物浓度为 2mg/ml),建议在给予剩余剂量前 30min-1h 使用预防用药措施。第 2 天用药推荐起始输液速度为 50ml/h,若未发生输液反应或过敏反应,每 30min 可上调 1 次(依次为 75ml/h、100ml/h,最高不超过100ml/h),总输注时间建议控制在 3h 以内(以所需实际输注时间为准)。
第二周期用药起始输液速度建议为 100ml/h,总输注时间建议控制在 3h 以内(以所需实际输注时间为准)。后续周期用药时,不再限制输液速度,输注时间建议控制在 120 ± 10 min。
输注期间若发生输注反应或过敏反应,建议降低输注速度(-50%)或中断输注,并给予充分对症治疗或最佳支持治疗。因输注反应或过敏反应中断输注的受试者,建议重新开始输注时需降低输注速度(-50%)。输注时间以开始滴注 TQB2102 输注液为起点,TQB2102 输注液滴注结束且 5%葡萄糖注射液冲管结束为终点(建议用 20ml 5%葡萄糖注射液冲管),静脉输注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