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女性,年龄 18 至 70 岁(含边界值);
3. 经组织学证实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ER、PR、HER-2 均为阴性。依据《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乳腺癌诊疗指南2023 》和《中国抗癌协会乳腺癌诊治指南与规范(2021年版)》,ER、PR 阴性定义为:IHC ER < 1%,IHC PR < 1%。HER-2 阴性定义为:IHCHER-2(-)或(1+),HER-2(2+)者必须行 FISH 检测且结果为阴性。三者均可接受开始研究治疗前 24 个月内的研究中心认可的当地检测结果(如超过 24 个月,研究者应与申办方沟通讨论最终决定是否可以使用);
4.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乳腺癌的全身性治疗(内分泌治疗除外):既往未接受过针对不能手术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TNBC 的系统性治疗:
4.1)允许既往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阶段使用过抗肿瘤治疗(包括紫杉类药物)(如果新辅助使用紫杉类药物,须满足紫杉类药物新辅助治疗有效),新辅助治疗后的手术日期或最后一次辅助治疗的日期(以最后一次发生的日期为准)与首次记录的局部或远处疾病复发/转移之间间隔 ≥ 12 个月;
4.2)辅助治疗后最后一次强化治疗(如卡培他滨或奥拉帕利)距离首次记录的局部或远处疾病复发/转移之间间隔 ≥ 6 个月;
5. 所有受试者应在筛选期提供距离开始研究治疗最近的(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如超过 24 个月,研究者应与申办方沟通讨论最终决定是否可以使用)足够的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或未染色切片(3-5 μm),或新鲜肿瘤组织标本以获得足够的合格肿瘤组织标本用于检测 PD-L1 表达水平。切片标本不接受细针穿刺样本、刷涂样本、胸腹腔积液细胞沉淀样本、骨转移样本、以及灌洗样本。新鲜组织活检样本不接受骨活检、细针穿刺活检及胸腹水活检样本;如筛选期需对唯一靶病灶进行穿刺活检,先行基线影像学检查再行活检;如果筛选前进行了穿刺活检,则应满足穿刺至少 14 天后进行基线影像学检查;
6.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6.1)血液系统(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等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6.1.1)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
6.1.2)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
6.1.3)血红蛋白(Hb)≥ 90 g/L ;
6.2)肝功能:
6.2.1)总胆红素(TBIL)水平 ≤ 1.5×正常上限(ULN),肝转移受试者应 ≤ 2×ULN;
6.2.2)谷草转氨酶(AST)或谷丙转氨酶(ALT)水平 ≤ 2.5×ULN,肝转移受试者应 ≤ 5×ULN;
6.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6.3)肾功能:
6.3.1)血清肌酐 ≤ 1.5 × ULN或肌酐清除率 ≥ 50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140-年龄]×体重[kg] × [0.85,仅对于女性])/(72 ×肌酐 (mg/dL)),肌酐单位换算:1 mg/dL=88.4 μmol/L);
6.3.2)尿蛋白定性 ≤ 1+;如尿蛋白定性 ≥ 2+,则需进行 24 h 尿蛋白定量检查,如24 h尿蛋白定量 < 1g,则可以接受;
6.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 × ULN,肝转移受试者应 ≤ 2 × ULN;
7.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1;
8. 预期生存期 ≥ 12 周;
9. 根据RECIST 1.1 标准,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 3 个月后持续存在、或局部同位素治疗 3 个月后或同位素 5 个半衰期后(以长者为准)明确进展;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1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排除标准 1
1.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试验用药任何成分过敏;
2.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按 CTCAE 5.0 等级评价未恢复至 ≤ 1级者(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3. 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激动剂治疗(如 CD137 激动剂)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如 CTLA-4、PD-1、PD-L1、LAG3 的单/双抗等)或抗VEGF 靶点药物;
4.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4.1)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根治性/广泛性放疗、内分泌治疗、生物治疗(以控制肿瘤为目的的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生长因子)等抗肿瘤治疗或任何未上市试验药物治疗;或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 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 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
4.2)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之内接受过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以下情况除外:局部、鼻内、眼内、关节腔内或吸入用皮质类固醇,短时间(≤ 7天)使用皮质类固醇预防(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4.3)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其他全身免疫刺激剂或免疫抑制剂治疗(如 IFN-α、IL-2、雷公藤)或仍处于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
4.4)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8 天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4.5)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4.6)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全身系统性使用过抗生素 ≥ 7天;
4.7)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进行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血管输液装置的放置;
5.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以下情况:
5.1)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 13.3 mmol/L);
5.2)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 140 mmHg和/或舒张压 ≥ 90 mmHg);
5.3)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5.4)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有腹瘘、气管食管瘘、胃肠穿孔或腹腔脓肿病史;
5.5)具有临床意义的未愈合伤口、溃疡或骨折(乳房肿瘤病灶导致的皮肤破溃可纳入);
5.6) 需要置管引流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5.7)存在活动性感染;
5.8)开始研究治疗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 > 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6. 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
6.1) 既往有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6.2) 肿瘤病灶侵犯大血管;
6.3)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或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除外因侵入性治疗导致血栓的情况,研究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决定是否可以入组;
6.4) 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出现过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呕血或肿瘤出血;
6.5)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使用过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6.6) 首次给药前 10 天内,使用过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 100 mg/天)、氯吡格雷(≥ 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或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
7.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出现以下情况:
7.1) 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7.2)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 ≥ Ⅱ级的心功能不全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7.3) 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蛛网膜下出血、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
7.4) 依据 Fridericia 公式,女性QTc间期 > 470毫秒(ms);
7.5) 使用心脏起搏器;
7.6) 心肌肌钙蛋白/超敏肌钙蛋白 I 或 T > 2.0 ULN;
8. 既往或目前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或免疫缺陷,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哮喘、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抗磷脂抗体综合征、韦格氏肉芽肿症、Sjögren 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或多发性硬化;以下除外:
8.1)具有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史,正且接受稳定剂量甲状腺替代激素者;
8.2)接受稳定剂量胰岛素治疗的、可控制的 Ⅰ 型糖尿病患者;
8.3)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患者可纳入;患有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
8.4)病损只限于皮肤的湿疹、银屑病、慢性单纯性苔藓、白癜风受试者[若病损已累及皮肤以外的部位或器官时(如银屑病关节炎等),不能入组] :
a) 皮疹覆盖须<10%的体表面积;
b) 疾病在基线时控制良好,只需要低效的外用皮质类固醇;
c) 过去 12 个月内,未发生过需要接受补骨脂素和长波紫外线辐射、甲氨蝶呤、维 A 酸类药物、生物制剂、口服钙调磷酸酶抑制剂,或口服强效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基础疾病急性加重者;
9. 既往有肺纤维化史,或目前有间质性肺病、尘肺、化学性肺炎、组织性肺炎(即闭塞性细支气管炎、隐源性组织性肺炎)或活动性肺炎等肺功能严重受损疾病[可接受既往因放疗、化疗或其它原因(如吸烟等)引起的无症状肺间质性改变)];
10. 中枢系统转移者;
10.1)存在中脑、脑桥、延髓、脊髓、脑膜、脊膜转移;
10.2)有症状的大脑或者小脑转移(表现为脑水肿和/或进展性生长等);
10.3)癌性脑膜炎;
10.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大脑和小脑转移可以入组:
a. 脑转移患者须接受过局部治疗,且脑转移瘤在影像学上呈现稳定性。脑转移瘤的影像学稳定性要求:治疗后至少需要进行 2 次脑部影像学评估:第 1 次脑部影像学评估必须在脑转移瘤治疗完成后进行;第2次脑部影像学必须在筛查期间(即随机化后28天内)进行;2次脑部影像学评估时间间隔>4 周;
b. 无神经系统症状;
c. 随机分组前至少 28 天内不得使用类固醇治疗与脑转移相关的症状;
11. 开始研究治疗前 5 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12. 存在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需止痛药治疗者应在筛选时已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有症状的病灶(如骨转移或转移引起神经侵犯),应在筛选前考虑姑息性放疗;无症状的转移性病灶,如其进一步生长可能会导致功能障碍或顽固性疼痛(如当前与脊髓压迫不相关的硬膜外转移),如适合,应在筛选前考虑局部治疗;
13. 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肿瘤药物治疗;
14. 需要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治疗;
15.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16. 梅毒非特异性抗体试验阳性(如 TRUST、PRP)或梅毒特异性抗体试验阳性(如 TPPA)[可接受“梅毒特异性抗体试验”阳性但“梅毒非特异性抗体试验”阴性持续一年以上者];
17. 有活动性肺结核;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开始研究治疗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18. 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且HBV-DNA > 1000 IU/mL;可接受控制稳定的乙型肝炎患者,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乙型肝炎病毒载量(HBVDNA)≤ 500 IU/mL或检测下限(仅当试验中心检测下限高于 500 IU/ml时);对于正在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患者,需同意在参加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除干扰素);对于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HBV-DNA > 500 IU/mL 或检测下限(仅当试验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 IU/ml时)但 ≤ 1000 IU/mL 的乙型肝炎患者,需同意在开始研究药物前至少 7 天及参加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除干扰素);
19. HCV-Ab 阳性,且 HCV-RNA 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20. 已知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1. 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22. 有证据显示存在未控制的可能会影响患者对研究方案的依从性,或影响对研究结果解读的重大合并症,包括但不限于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精神分裂症等,以及上腔静脉综合征;
23. 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24.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 AE 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25. 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