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试者入组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执行任何试验规定程序之前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为 18-75 岁(含边界值);
3. 队列 1: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 不能行根治性治疗(手术完全切除、 同步/序贯放化疗) 的局部晚期(ⅢB/ⅢC 期) 或转移性(IV 期) 鳞状 和非鳞状
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第
8 版肺癌 TNM 分期); EGFR 野生型且 ALK 融合基因阴 性 。 其 中 队 列 1a 为 非 鳞 状 NSCLC ( NSQ-NSCLC);队列 1b 为鳞状 NSCLC (SQ-NSCLC);
队列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手术切除的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ER、PR、HER-2 均为阴性 。 ER 、 PR 阴 性 定 义 为 : IHC ER<1% , IHCPR<1% 。 HER-2 阴 性 定 义 为 : IHC HER-2 ( - ) 或(1+),HER-2(2+)者必须行 FISH 检测且结果为阴性。三者均可接受开始研究治疗前 36 个月内的研究中心认可的当地检测结果;筛选时,如研究者认为有必要,可对受试者再次活检以确认最新病理类型;
4. 队列 1: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的系统性治疗,如既往接受过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但须满足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结束时间距出现复发/转移间隔≥12 个月;安全导入期患者入组既往至少经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不耐受或不适用一线系统性治疗的 NSCLC;
队列 2:既往 未接 受过 针对 晚期 TNBC 的系 统性 治疗,如既往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阶段使用过紫杉类药物抗肿瘤治疗,但须满足紫杉类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结束时间距出现复发/转移间隔≥12 个月;安全导入期患者入组既往至少经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不耐受或不适用一线系统性治疗的 TNBC;
5. ECOG 体力状况 0 或 1 分;
6. 患者有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 标准 1.1 版本); 注意:对于具有可测量的尺寸的病灶,但位于既往经过放射治疗区域,如果有辐照治疗后进展的证据,则可以被认为是可测量的。
7. 预期生存≥12 周;
8. 提供既往未进行辐照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获得的活检芯针或肿瘤病灶的切除活检组织(既往未进行辐照)用于中心 PD-L1 及其他生物标志物检测。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组织块优于载玻片。新获得的穿刺活检组织优于存档组织。在受试者被诊断患有转移性疾病后,优选福尔马林固定的标本。如果近期活检不可行,辅助/新辅助化疗之前获得活检组织是可以接受的。针对队列 1 ,NSCLC 受试者需提供满足 本 研 究 要 求 的 包 含 : EGFR 、 ALK 等 完 整 数 据 和PD-L1 表达水平的检测报告。如检测报告不符合本研究要求或无法提供检测报告,则需提供约 15 张存档或新鲜染色的 FFPE 病理切片用于 NGS 基因检测和PD-L1 表达检测。
9. 育龄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的女性筛选期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何一条标准,则须排除出本研究计划:
1. 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接受过已获批的或在研的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根治性放疗、生物靶向治疗(无抗血管生成作用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除外,如经过 2 周洗脱期也可入组)、介入治疗、免疫治疗和抗肿瘤中药治疗(以中药说明书适应症为准,如经过2 周洗脱期也可入组)等;
2. 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
3. 既往接受过系统性靶向 PD-1/PD-L1 或 VEGF 的任何抗体或抑制剂治疗(安全导入期患者不适用);
4. 出现以下任一实验室检查异常: 中 性 粒 细 胞 绝 对 值 ( ANC ) <1.5×109/L 或 血 小 板<100×109/L 或血红蛋白< 90 g/L ; 血 清 总 胆 红 素 ≥1.5 倍 的 正 常 值 参 考 范 围 上 限(ULN); 无 肝 转 移 时 , 谷 丙 转 氨 酶 ( ALT ), 谷 草 转 氨 酶(AST)或碱性磷酸酶(ALP)≥ 2.5×ULN;肝转移时ALT,AST 或 ALP ≥ 5×ULN; 血清肌酐≥1.5×ULN 或肌酐清除率<60 ml/min (按照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见附件 2); 尿常规检查示尿蛋白≥2+或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1 g;
5. 国际标准化比(INR)≥1.5 或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目前(也包括首次用药 10 天内)正在接受溶栓治疗或在治疗剂量下使用抗凝药物(预防性使用抗凝药物除外);
6. 既往有肺纤维化史,或目前有间质性肺炎、尘肺、化学性肺炎等肺功能严重受损疾病(可接受既往因放疗、化疗或其它原因(如吸烟等)引起的无症状肺间质性改变);
7. 患者目前存在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规定为:收缩压≥140 mmHg 和/或舒张压≥90 mmHg;
8. 患者目前存在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禁食状态下葡萄糖浓度≥13mmol/L);
9.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等受试者。但以下疾病除外,允许入组: 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已控制的乳糜泻;
10. 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者穿孔的状况(如十二指肠溃疡、肠梗阻、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患有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或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病综合征者;既往有肠穿孔、肠瘘史,而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11. 既往或目前有严重的出血(3 个月内出血>30 ml)、咯血(4 周内>5 ml 的新鲜血液)或者 12 月内发生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卒中事件和/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2. 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重要血管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研究者判定受试者参加本研究有出血风险者;
13. 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入组前6 个月内急性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心绞痛或者冠脉搭桥术;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级>2 级;需要药物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LVEF(左心室射血分数)<50%;14. 静息状态下 ECG 显示 QTcB 间期≥480 毫秒( 至少为
2 次 ECG 显 示 的 QTcB 间 期 结 果 的 平 均 值 )[QTcB=QT/ RR ,RR=60/心率 (心率 单位 :次/分,RR 单位:秒,QT 单位:毫秒)];
15. 在过去 5 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根治术后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16. 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灶的姑息性放疗;
17. 入组前 4 周内有严重感染者,或前 2 周内出现任何活动性感染的体征或症状者,或前 2 周内需要接受抗生素治疗的受试者(预防性应用抗生素除外);开始研究治疗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 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18. 梅毒非特异性抗体试验阳性(如 TRUST、PRP)或梅毒特异性抗体试验阳性(如 TPPA)[可接受“梅毒特异性抗体试验”阳性但“梅毒非特异性抗体试验”阴性持续一年以上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疾病史,或者其它获得性或者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19. 有活动性肺结核,或既往有肺结核感染史但经治疗未能控制者;
20. 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21. 已知有显著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病毒性肝炎[ 乙肝表 面 抗 原 ( HBs-Ag ) 阳 性 , 且 HBV-DNA ≥ 200IU/mL 或 者 ≥ 1000 拷 贝 /mL ; 丙 型 肝 炎 病 毒 感 染(HCV)且 HCV RNA 阳性],或其它肝炎,肝硬化;
队列 1 NSCLC 的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注射用 IMM2510 联合化疗一线治疗晚期的非小细胞肺癌 (NSCLC) 患者的初步临床疗效次要目的:
评价安全导入期注射用 IMM2510 联合化疗治疗既往至少经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不耐受或不适用一线系统性治疗的晚期 NSCLC 患者的初步临床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药代动力学(PK)特征
队列 2 TNBC 的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注射用 IMM2510 联合白蛋白紫杉醇一线治疗不可 手 术 切 除 的 局 部 晚 期 或 转 移 性 三 阴 性 乳 腺 癌(TNBC)患者的初步临床疗效
队列 1:IMM2510*:
第一阶段#:10 mg/kg 或 20 mg/kg, Q3W,静脉滴注
第二阶段&:20 mg/kg, Q3W,静脉滴注
化疗药物:非鳞癌非小细胞肺癌 (NQ-NSCLC): 培美曲塞 500 mg/m2 联合 卡 铂 ( AUC 5-6 ) 或 顺 铂 ( 75 mg/m2 ), 静 脉 滴 注 ,Q3W,给药 4 周期后,培美曲塞维持治疗鳞癌非小细胞肺癌(SQ-NSCLC): 紫杉醇 175 mg/m2+卡铂(AUC 5-6)或顺铂 (75 mg/m2),静脉滴注,Q3W,给药 4周期。
队列 2:IMM2510*:
第一阶段#:10 mg/kg 或 20 mg/kg, Q2W,静脉滴注
第二阶段&:20 mg/kg, Q2W,静脉滴注
化疗药物:白蛋白紫杉醇,100 mg/m²,4 周为一个周期,每周期的 1、8、15 天给药一次。
注:IMM2510 Q2W 或者 Q3W 给药,最长 96 周的治疗。之后如仍有获益,可继续给药。
* IMM2510 15 mg/kg Q3W(队列 1)或 15 mg/kg Q2W(队列 2)可能在两个队列第一阶段中进行探索,并作为两个队列第二阶段联合化疗的推荐剂量。
# 队列 1 和队列 2 的拟探索的 2 个剂量可能根据 IMM2510-01 I 期剂量爬坡确认的 IMM2510 单药的 RP2D 做适当调整 (e.g.队列 1 探索 IMM251020 mg/kg Q3W 和 30 mg/kg Q3W 联合联合化疗的安全性)。
& 队列 1 和队列 2 第二阶段联合化疗的推荐剂量可能调整,最终将根据第一阶段确认的联合化疗的剂量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