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需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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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并遵循研究程序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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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ICF时年龄≥18岁且≤75岁,男女不限。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剂量扩展阶段将基于剂量递增阶段研究数据和同靶点、机制药物确定的潜在优势人群纳入多个队列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非小细胞肺癌(NSCLC)、肝细胞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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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宫颈癌(CC)、卵巢癌(OC)和结直肠癌(CR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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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其中剂量递增阶段允许纳入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病灶的患者)。非淋巴结性病灶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扫描,同一个扫描维度最长直径至少≥10 mm;淋巴结性病灶的短径≥15 mm。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可进行基线影像学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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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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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癌患者Child-Pugh评分≤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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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生存时间至少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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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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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试者应尽可能提供可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的研究治疗前新鲜获取或归档的肿瘤组织标本(优先使用最接近本研究的归档样本),如无法获得归档标本,可在研究治疗前28天内活检采集标本(不接受对仅有唯一靶病灶可供活检的受试者进行活检)。如客观原因致无法提供肿瘤组织标本,经研究者评估决定是否入组。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用药后至少9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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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何一条标准,即不入选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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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8天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治疗或者其他系统性化疗(如化疗药物为亚硝基脲类和丝裂霉素C,需距末次化疗时间至少6周)、免疫治疗、靶向治疗和内分泌治疗;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者中成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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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骨折、溃疡未愈合,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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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连续使用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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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环孢素、他克莫司、白介素-2和干扰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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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使用过减毒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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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抗肿瘤治疗中,抗程序性死亡受体1(PD-1)/程序性死亡配体(PD-L1)、抗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抗原4(CTLA-4)和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靶点的生物大分子治疗均接受过的患者。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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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术语标准(NCI-CTCAE)v5.0等级评价≤1级(恢复到2级及以下的脱发、色素沉着、外周神经毒性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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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接受免疫治疗的患者发生过任何导致永久停药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既往接受过抗血管生成治疗且出现过与抗血管生成治疗相关的≥3级毒性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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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者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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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存在有症状或病灶≥3 cm的脑转移(经放疗后病情稳定者可经研究者评估后入组),或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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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给药前5年内合并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甲状腺乳头状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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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活动性、已知或疑似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类风湿性关节炎(RA)、系统性红斑狼疮(SLE)、韦格纳肉芽肿、干燥综合征、炎症性肠病(IBD)、多发性硬化(MS)、重症肌无力、自身免疫性肝炎、血管炎和肾小球肾炎。例外:经激素替代疗法可控制的内分泌疾病患者可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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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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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HBV)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者,且治疗开始前28天内检测的HBV脱氧核糖核酸(DNA)≥500 IU/ml(肝细胞癌患者≥2000 IU/ml)。注:符合入组条件的接受抗病毒治疗者需在研究治疗前接受过抗HBV治疗至少14天,并愿意在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抗HBV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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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且HCV核糖核酸(RNA)超过检测下限或正常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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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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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的活动性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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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性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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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次给药前两周内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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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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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动脉夹层以及接受过任何动脉成形术或支架植入,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先天性长QT综合征、QTc间期男性>450 ms,女性>470 ms(测量三次的平均值,根据Fridericia方法矫正: ,RR为标准化心率值,根据60除以心率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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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有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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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规范治疗仍不可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 mmHg或舒张压≥90 mmHg)或糖尿病(糖化血红蛋白HbA1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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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瘘形成、腹腔脓肿、肠梗阻、大规模胃切除术和广泛肠切除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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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反复引流(≥2次/月)的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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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有食管胃底静脉曲张;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NCI CTCAE v5.0版3级及以上的静脉血栓栓塞;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出现过任何3级或4级胃肠道出血;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首次用药前10天内曾使用或正在接受抗血小板药物(阿司匹林>325 mg/天、氯吡格雷>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首次用药前2周内出于治疗目的使用抗凝治疗(如华法林、阿哌沙班和肝素),允许受试者使用低分子量肝素;存在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肿瘤病灶压迫或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显出血风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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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存在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该疾病目前有症状或既往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与研究治疗相关的毒性评估或管理。
试验药物HC010为冻干粉针,75 mg/瓶,于2~8℃低温避光保存,并避免剧烈振荡。由上海宏成药业提供。
HC010单药,Q2W,28天为1个周期,每周期第1天和第15天静脉输注(DLT观察期完成后的第一次给药时间窗为+3天,其余给药时间窗为±2天),输注时间为1h~1.5h(首次输注时间≥90 min);注射前用5毫升灭菌注射用水溶解,在无菌条件下抽取所需剂量的注射用HC010至5%葡萄糖溶液中稀释,需要过滤输液器(详细内容请参见药物管理及操作手册)。每次给药前3天内,研究人员需要测量受试者体重,如果体重较基线变化在±5%以内(包括±5%),则仍然按照基线体重计算给药量;如果体重变化>5%,则需要按新的体重计算给药剂量,此时将新体重作为后续体重测量的基线。
爬坡主剂量水平:0.15、0.5、1.5、4.5、10、15、20(mg/kg)。
注:给药频率和主剂量水平允许根据安全性数据及可获得的PK/PD数据进行调整或插入中间剂量或递增至更高剂量或根据爬坡终止条件,允许提前终止或在某剂量组探索其他给药方案频率,如Q3W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