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
2. 男性或女性,年龄 ≥ 18周岁;
3. 经病理或临床确诊(以AASLD为标准),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和/或转移性HCC
4. Child-Pugh肝功能评分 < 7分;
5. BCLC - B期的不适合根治手术和/或局部治疗者,或BCLC - C期
6.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和/或不可手术切除HCC 的系统性治疗;可接受新辅助或辅助治疗结束后6个月后复发的患者;
7. 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1个未经局部治疗的肝脏可测量病灶;对于仅有的肝脏可测量病灶已经历过局部治疗的患者,该病灶需经影像学评估已明确进展方可参与筛选
8.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
9.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PS)评分为0 ~ 1;
10. 预期生存期 ≥ 12周;
•
血液系统:(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输血、促红细胞生
成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白蛋白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1)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 /L;
2)血小板计数(PLT)≥75×109 /L;
3)血红蛋白(Hb)≥90 g/L;
•
肝功能:
1)AST 或 ALT 或 ALP 水平≤5×ULN
2)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
3)血清蛋白(ALB)≥ 28 g/L (2.8 g/dL)
•
肾功能:
1)血清肌酐≤1.5×ULN
且 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2)尿蛋白定性≤1+;如尿蛋白定性≥2+,则需进行24 h尿蛋白定量检查
如24 h尿蛋白定量<1g,则可以接受;
•
凝血功能:INR、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凝血酶原时间(PT) 均 ≤1.5×ULN
11. 可接受控制稳定的乙型肝炎患者,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HBV DNA ≤ 500 IU/ml 或检测下限;对于正在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患者,需同意在参加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HBV-DNA > 500 IU/ml 或检测下限,但 ≤ 2000 IU/ml的乙肝患者,需同意在开始研究药物前至少7天及参加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
12. 可接受已治愈的丙型肝炎患者,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HCV RNA < 试验中心检测下限;
13. 所有受试者可接受在筛选期进行新鲜肿瘤病灶活检,以获得足够的合格肿瘤组织标本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如无法进行活检,受试者应提供距离开始研究治疗最近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未染色切片,3 ~ 5 μm)用于的相应生物标志物分析;
14.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5. 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排除标准
1. 经病理学证实的含纤维板层样HCC、肉瘤样HCC、胆管癌等成分;
2.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研究用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
3. 存在抗PD-1或PD-L1的抗体类药物或抗血管生成(如VEGF靶点)类抗体药物的用药禁忌症,或对其任何的药物成分存在过敏史;
4. 既往接受过抗TIGIT靶点和/或抗PVRIG靶点的抗肿瘤治疗;
5. 既往接受过针对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和/或转移性肝细胞癌的系统性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全身化疗、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抗VEGF靶点药物、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CD137激动剂)、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PD-1、PD-L1、CTLA-4、LAG3 的单/双抗等)、未上市的试验药物;
6. 既往存在肝性脑病;
7. 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40 mmHg和/或舒张压 ≥ 90 mmHg)
8. 癌栓同时累及门静脉主干和左右分支,或将门静脉主干完全栓塞,或同时累及门静脉主干和肠系膜上静脉,或累及下腔静脉,或心脏受累;
9. 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肝脏局部治疗:包括经肝动脉栓塞(TACE)、经肝动脉灌注化疗(HAIC)、经肝动脉放疗栓塞(TARE)、消融术、放疗等;
10. 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非靶病灶部位放疗;
11. 筛选时具有急性EB 病毒(EBV)感染或已知或怀疑慢性活动性EBV 感染;
12.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按CTCAE 5.0等级评价未恢复至 ≤ 1级者;
13.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13.1)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牙科侵入性操作(如种植牙)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13.3)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汤剂)
13.4)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如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2)或仍处于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
13.5)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或仍在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如已知),以两者时间长者为准;
13.6)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
13.7)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静脉使用广谱抗生素治疗;
13.8)开始研究治疗前1周内,进行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血管输液装置的放置;
14. 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5. 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
15.1)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15.2)既往出现过食管和/或胃静脉曲张出血,或目前存在高出血风险者;(影像学检查发现的脾大,由研究者判断,必要时行胃镜以评估出血风险)
15.3)肿瘤病灶侵犯大血管;
15.4)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或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
15.5)筛选前1个月内出现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呕血或肿瘤出血;
15.6)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使用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15.7)开始研究治疗前10天内,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100mg/天)、氯吡格雷(>75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或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
16. 对受试者脑转移的要求:
16.1)存在中脑、脑桥、延髓、脊髓、脑膜、脊膜转移;
16.2)有症状的大脑或者小脑转移(表现为脑水肿和/或进展性生长等)或新发脑转者;
17. 既往或目前存在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免疫缺陷,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哮喘、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抗磷脂抗体综合征、韦格氏肉芽肿症、Sjögren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或多发性硬化;以下除外
17.1)具有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史,正且接受稳定剂量甲状腺替代激素者;
17.2)接受稳定剂量胰岛素治疗的、可控制的 I 型糖尿病患者;
18. 开始研究治疗前5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PM8002 —— 同时靶向 PD-L1 和 VEGF-A 的双特异性抗体
结构:同时靶向 PD-L1 和 VEGF-A 的双特异性抗体
• 人源化 VHH,高亲和力拮抗 PD-L1
• 高 VEGF-A 中和活性阻断 VEGF-A 相关通路PD-L1 和 VEGF-A 通路的双重靶向性
• 肿瘤微环境中特异性阻断 VEGF-A 信号通路
• 在体内疗效研究中,与单药相比,同时抑制 PD-L1 和 VEGF 的抗肿瘤活性更高在基础研究中具有良好的 PK 和安全性数据
• 普米斯生物开发了PM1009,同时靶向 TIGIT 和 PVRIG由抗 TIGIT 的 IgG1 型全人源单克隆抗体和抗 PVRIG 的全人源单链可变区片段构成
• TIGIT 表达于多种免疫细胞,通过结合 CD155,促进肿瘤免疫抑制、抑制T细胞活性
• PVRIG 高表达于多种肿瘤微环境中,通过与配体 CD122 相结合,抑制 T 细胞 、NK 细胞免疫激活,发挥免疫抑制作用
受试者可能发生的损害处理赔偿措施、保险情况
➢ 在整个研究期间,如受试者发生了损伤或不适,研究医生将对其进行处理或进行治疗。
➢ 申办方已为本项研究购买了临床研究责任保险,如受试者因研究药物以及研究方案所需的诊断检查引起的损伤或不适,申办方将
按照相关法规承担受试者由此造成的医疗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受试者参加研究的费用与补偿
➢ 受试者不会因参与本临床研究获得任何报酬。
➢ 申办方将免费提供研究药物。
➢ 申办方将承担受试者在本研究中相关检查的费用。申办者还将承担本研究开展需要的诊查费、治疗费、操作费、护理费、耗材费、
以及因研究药物使用和/或样本采集需要而入住病房产生的住院费用以及在试验期间与试验相关的用药等费用。
➢ 将根据受试者随访的次数给予交通费补贴200元/次。
➢ 若受试者因提供肿瘤组织标本而进行的穿刺将给与500元/次穿刺补助,若提供的寄往切片将根据50元/片提供补助。
➢ 因药代动力学、抗药抗体、生物标志物研究而进行的血样采集中,每个采血点将给予200元的采血营养补助。
➢ 所有补助将会以转账或现金形式发放给(发放频率可能会根据科室实际情况有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