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需满足下述标准:
1. 受试者须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能够遵守研究相关规定。
2. 年龄≥18 周岁;
3. 剂量递增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适用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晚期实体瘤;队列扩展阶段:
队列 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适用标准治疗的晚期不可切除/复发转移软组织肉瘤,病理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腺泡状软组织肉瘤(ASPS)、滑膜肉瘤(SS)、平滑肌肉瘤(LMS)、多形性未分化肉瘤(UPS)等;
队列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适用标准治疗的其他选定晚期实体瘤(具体瘤种待定);
4. 至少存在 1 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参照 RECIST 1.1 标准),定义为影像学(CT/MRI)可测量的非淋巴结病灶的最长径 ≥ 10 mm 或者单个病理淋巴结病灶的短径 ≥ 15 mm;剂量递增阶段允许至少存在 1 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5. 预计生存期大于≥3 个月;
6. ECOG 评分为 0 或 1 分;
7. 器官或骨髓功能必需满足下列实验室指标标准:a. 血液学(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7 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红蛋白≥90 g/L;血小板计数≥100×109/L;b. 血清总胆红素 ≤ 1.5×正常值上限(ULN)(除非证实患有 Gilbert 综合征);研究者判断由于无肝转移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若研究者判断由于肿瘤肝转移导致其升高时,ALT 和 AST ≤ 5.0×ULN;c. 凝血酶原时间(PT) ≤ 1.5×ULN,部分促凝血酶原激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ULN (除非接受华法林治疗);口服抗凝治疗 2 周剂量稳定,如果口服华法林,受试者的 INR 必需 ≤ 2.5,且无出血现象;d. 内生肌酐清除率计算值≥ 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e. 尿蛋白< 2+或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1.0 g;f.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8. 既往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 1 级[采用 NCI CTCAE 5.0 分级标准](脱发和化疗药物引起的 ≤ 2 级的神经毒性等由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9. 育龄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 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的女性给药前 72 小时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10. 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排除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何一条标准,则须排除出本研究。
1. 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2. 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其他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等;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激素抗肿瘤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3.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受试者,但允许下列受试者入组:a. 经治疗的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手术、放疗),且治疗后稳定至少 2 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无新发转移病灶或转移病灶增大的证据,研究药物给药前≥3 天停药皮质类固醇激素;b. 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且脑转移灶的长径≤ 1.5cm;
4. 入组前 5 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除外:1)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2)已根治的受试者,除非受试者在入组前完全缓解至少 2 年,并且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或者研究期间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
5. 有活动性、已知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除外:1)研究者认为双原发癌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2)研究者已经明确排除转移灶是属于哪种原发肿瘤来源者;
6. 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等受试者。但以下疾病除外,允许入组:• 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已控制的乳糜泻;
7. 入组前 4 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治疗者;入组前 2 天之内接受过较小的手术操作(包括置管,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
8.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 和/或舒张压≥90mmHg)或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 3-4 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外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包括 QTcF 男性≥450ms、女性≥470ms(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入组前 12 个月内脑血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等;
9. 入组前 6 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10. 皮肤伤口、手术部位、创伤部位、粘膜严重溃疡或骨折没有完全愈合,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参加本研究有出血风险者;
11. 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者穿孔的状况(如十二指肠溃疡、肠梗阻、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患有慢性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除全结肠和直肠切除者),即使在非活动期,也应排除;患有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或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病综合征者;既往有肠穿孔、肠瘘史,而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12. 目前或既往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或特发性肺炎;现患有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肺炎(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肺纤维化等;严重呼吸困难、肺功能不全或者持续吸氧的受试者;
13. 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腹腔、心包积液;
14. 入组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 mg/天的强的松)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允许短期(≤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15. 入组前 4 周内有严重感染者,或前 2 周内出现任何活动性感染的体征或症状者,或前 2 周内需要接受抗生素治疗的受试者(预防性应用抗生素除外);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因肿瘤产生的发热可以入组);
16. 活动性结核感染者;
17. 器官移植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
18.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疾病史,或者其它获得性或者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19.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DNA ≥ 2000 IU/mL 或者超过正常值下限;丙肝(HCV)核糖核酸(RNA)呈阳性;
20. 给药前 4 周、治疗期间至最后一次给药 30 天内预期会给予减毒疫苗;
21. 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
22. 既往抗肿瘤免疫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免疫相关毒性,导致永久停药者;
23. 既往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或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依从性差者;
24.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
研究药物及治疗方案
研究药物的规格、配置和使用方法
注射用 IMM2510 的规格为 100 mg/瓶,包装为 20 mL 西林瓶。使用时,加入5 mL 灭菌注射用水复溶。根据方案规定的给药剂量,配制于 250mL 的生理盐水(0.9% NaCl)中。首次输液:第一个 30 分钟输注速度为 30 ml/h,密切注意有无输液反应;如果无输液反应,第二个 30 分钟输注速度为 60 ml/h;如果无输液反应,后续输注速度可适当增加;总的输液时间控制至少 3~4 小时以上;输液结束后对受试者继续观察 60 分钟。如果首次输液无输液反应发生,第二次及后续输液:第一个小时输注速度为 100 ml/h;如果无输液反应,后续输注速度可适当增加;总的输液时间控制至少 2 小时以上;输液结束后对受试者至少继续观察 30 分钟。研究药物的给药方案
剂量递增阶段:IMM2510 依次递增的剂量为 0.007、0.03、0.1、0.3、1、3、6、10、20 mg/kg,每 2 周给药一次,静脉滴注,4 周为一个治疗周期;队列扩展阶段:根据剂量递增阶段确定的 RP2D,每 2 周给药一次,静脉滴注,每 4 周为一个治疗周期,最长治疗 52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