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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誉生物一项开放的评估ABSK-011联合阿替利珠单抗 在晚期或不可切除肝细胞癌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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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ABSK-011
适 应 症:
肝细胞癌
癌      种:
肝胆胰癌
入组/排除标准
入组标准:
1. 在执行任何方案相关的程序之前,受试者应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受试者应有能力并且愿意遵守方案中的研究随访和研究程序。
2. 性别不限,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
3. Part A: 必须经过组织学或细胞学或影像学确诊的,不适合治愈性手术和/或局部治疗,标准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因身体情况或疾病状态无标准治疗的晚期或不可切除HCC受试者(根据当地/区域指南)且Child-Pugh评分为5-6分。从320 mg QD或160 mg BID起,各剂量队列中受试者必须提供肿瘤组织样本或进行活检以便在中心实验室进行FGF19过表达检测。
Part B: 必须经过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适合接受治愈性手术和/或局部区域性治疗,并且之前未接受过系统治疗或只接受过一线系统治疗的,晚期或不可切除HCC受试者且必须满足:
a. 提供肿瘤组织样本或进行活检以便在中心实验室进行FGF19过表达检测,且结果根据定义必须为阳性。
b. 首次服药前7天,Child-Pugh评分为5-7分,无肝性脑病,无明显或需要医学干预的腹水
c. 在肝脏至少有1个靶病灶。先前接受过局部治疗(如:经动脉(化疗)栓塞、射频消融、经皮注射、冷冻消融、高强度聚焦超声等)的受试者,其靶病灶之前未进行过上述局部治疗或靶病灶经过局部治疗后研究者认定发生了疾病进展或无临床获益。
4. 受试者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为0-1
5. 预计生存期≥3个月
6. 应具备良好的器官功能水平和骨髓造血功能,并且满足以下实验室检查要求,检查结果需在给药前7天内取得(采血前7天内未输血及血制品,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纠正):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109/L
b. 血小板计数(PLT) ≥75×109/L
c. 血红蛋白(Hb) ≥85g/L
d. 总胆红素(TBIL) ≤3×ULN
e. 血清转氨酶ALT和AST ≤5×ULN
f. 血肌酐(Cr)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7. HBV感染者应按照当地医疗实践积极进行抗HBV治疗,确保HBV感染得到有效控制。
8. 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或男性受试者,需同意在筛选期、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6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进行避孕;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的7天内血清β-HCG检查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排除标准:
1. 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曾有过敏或超敏反应,或对嵌合或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有严重过敏反应史。
2. 既往接受过 FGFR 抑制剂,包括 FGFR4 抑制剂和 pan-FGFR 抑制剂。
3. 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病史,如: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与抗磷脂综合征有关的血管血栓形成、韦格纳肉芽肿病、干燥综合症、格林-巴利综合征、多发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肾小球肾炎等。使用胰岛素控制良好的 I 型糖尿病、使用激素替代治疗控制良好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除外。对于不确定的自身免疫状态,可以与申办者讨论。
4. 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例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引起的或特发性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胸部 CT 提示有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证据。之前接受放疗区域内的放射性肺炎(纤维化)除外。
5. 在第一次服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系统性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其他系统性免疫抑制剂
(如:强的松、地塞米松、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肿瘤坏
死因子药物),或预期在此期间需要使用系统性免疫抑制剂。已接受一次性的,急
性、低剂量(泼尼松 <7.5 mg/d 或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的受试者除外。
6. 筛查前 5 年内有 HCC 以外的第二原发恶性肿瘤病史,除外转移或死亡风险可忽略
不计的恶性肿瘤,如:经过充分治疗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部前
列腺癌、原位导管癌等。
7. 因未经治疗或未完全治疗的食管和/或胃底静脉曲张发生出血,或存在出血高风险,
或在开始研究治疗前的 6 个月内因食管和/或胃底静脉曲张发生出血。
8. 有影响血清钾、钙或磷水平的不可纠正的电解质紊乱的病史。
a. 距接受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6 个月内出现过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 或 IV
级)、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
b. 当前存在任何需要治疗或者干预的心律失常
c. 不可控的高血压(收缩压≥15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d. 左心室射血分数<50%
e. 筛选期 QTc 间期延长(男性> 450ms、女性> 470ms,QTc 间期按照 Fridericia’s
公式矫正,QTc=QT/RR0.33),以及经研究者判断具有临床意义的其他心电图检
查异常。三次 QTcF 值中出现一次男性> 450ms 或女性> 470ms 时也属于 QTc
间期延长
19. 同时感染 HBV 和 HCV。若有 HCV 感染病史,但 HCV RNA(-),则不认为其感
染 HCV。
20.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抗体血清检测阳性,或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
病,或活动性结核病。
21. 伴有顽固性/不可控制的腹水或胸腔积液的受试者,除外留置导管的受试者。
22. 有肝性脑病的既往史和现病史。
23. 若出现其他临床上认为重要的并发症,如:呼吸道、代谢、内分泌或中枢神经系统
疾病、精神障碍或其他任何医学状况时,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影响方案的遵守或干扰
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使受试者易受安全风险的影响。
9. 存在脑膜转移或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
10. 无法服用口服药物或其他重要因素严重阻碍口服药物的充分吸收,如:先前接受过
全胃切除术、胃大部切除术后剩余胃的功能不全、小肠切除术后的短肠综合征、活
动性腹泻或需要治疗的严重肠易激综合征等 。
11. 存在需要接受全身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病毒性肝炎除外,病毒性肝炎详见
排除标准第 19 条)的任何严重的急、慢性感染。
12. 因活动性感染或不明原因引起体温> 38.5℃,或首次给药前最后一次口服或静脉滴
注抗生素在 2 周以内。
13.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或器官移植。
14. 在第一次接受研究药物前 4 周至研究药物安全性随访期间,禁止接种减毒活疫苗,
除外灭活疫苗(如:COVID-19 疫苗,灭活流感疫苗)。
15. 先前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时间距离接受首次研究药物时间:大型外科手术(除外姑
息性治疗)、放疗(>30%骨髓暴露)、常规化疗<4 周;先前接受过局部治疗(例
如,经动脉(化学)栓塞、射频消融,经皮注射,冷冻消融,高强度聚焦超声,经
动脉(化疗)栓塞等)的受试者<4 周;接受内分泌治疗、分子靶向治疗小于 5 个药
物半衰期或 4 周(以较短者为准);使用中药制剂(淫羊藿素、榄香烯、华蟾素、
康莱特、康艾、肝复乐、金龙胶囊、艾迪、鸦胆子油、复方斑蝥胶囊和慈丹胶囊等)
小于 2 周;具有抗肿瘤作用的单克隆抗体小于 5 个药物半衰期或 6 周(以较短者为
准)。
16. 先前接受化疗、放疗或其他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1 级(CTCAE 5.0)
的受试者(除外脱发,白癜风或≤2 级神经毒性等研究者认为不影响受试者与研究药
物安全性评估的事件)。
17.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接受过 CYP3A4 强抑制剂或诱导剂(包括葡萄柚汁、
葡萄柚杂交品种、石榴、杨桃、柚子、塞维利亚橘子及果汁或其他制品)。
18. 心脏功能受损或临床上重要的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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