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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健301骨髓瘤研究方案摘要

招募状态: 招募中 免费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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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SG301 注射液
适 应 症:
骨髓瘤
癌      种:
骨髓瘤
入选标准
1. 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为 18-75 岁(含);
3.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1 或 2 分。ECOG 体能状态评分标准见附录 3;
4.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5. 有明确诊断记录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6. 筛选时有根据以下 1 种或多种检测项目确定的可测量病变:
a. 血清 M 蛋白≥5 g/L;
b. 尿 M 蛋白≥200 mg/24 小时;
c. 对于寡分泌型多发性骨髓瘤:受累血清游离轻链(FLC)≥100mg/L,且血清 FLC 比值异常(κ:λ<0.26 或>1.65)。相应检查前至少 14 天内未进行过血浆置换;
7. 既往接受过≥1 线治疗(既往治疗线数的定义详见附录 1),既往治疗必须包括来那度胺和至少 1 种蛋白酶体抑制剂(单独或联合使用),且复发或难治(可发生在任意治疗线数),包括以下情况:a. 来那度胺和/或至少 1 种蛋白酶体抑制剂给药期间或末次给药(治疗至少2 个周期或 2 个月)后出现复发或疾病进展;b. 来那度胺和/或至少 1 种蛋白酶体抑制剂治疗至少 2 个周期或 2 个月,且未达微小缓解(MR)及更佳的疗效(仅针对既往治疗>1 线的患者);c. 来那度胺和/或至少 1 种蛋白酶体抑制剂治疗不耐受(因任何治疗相关的AE 导致终止治疗)。
8. 进入研究前的最后一个治疗方案复发或难治,定义为:给药期间或末次给药后出现疾病进展(依据 IMWG 2016 疗效标准);或最后一个治疗方案治疗至少 2 个周期或 2 个月,且未达微小缓解(MR)及更佳的疗效(仅针对既往治疗>1 线的患者)。IMWG 2016 疗效标准见附录 4;
9.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的实验室检查结果证实患者有充分的外周血细胞计数、肝脏、肾脏和凝血功能(需同时符合下述所有要求):
a. 外周血细胞计数:相应检查前 7 天内未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支持情况下,中性粒细胞(ANC)≥1.0×109/L;相应检查前 7 天内无红细胞输注及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等治疗情况下,血红蛋白≥70g/L;相应检查前 7 天内无血小板输注及其他刺激血小板生成治疗的情况下,对于筛选期骨髓中浆细胞数量<50%有核细胞的患者要求血小板计数≥75×109/L,否则要求血小板计数≥50×109/L。对于研究第一阶段3+3 评估的受试者,ANC 需≥1.5×109/L 且血小板需≥100×109/L;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伴有 Gilbert 综合征患者, TBIL≤3×ULN ); 天 冬 氨 酸 转 氨 酶 ( AST )和 丙 氨 酸 转 氨 酶(ALT)≤2.5×ULN;
c. 肾功能:内生肌酐清除率(CCr)≥3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见附录 5);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10. 既往治疗导致的不良事件恢复到 0-1 级(CTCAE 5.0),但脱发等由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且不违背其他入排标准的毒性除外;
1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需要在开始研究治疗前至少 4 周内、研究治疗期间和 SG301 末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或泊马度胺末次给药后至少 4 周(以较长者为准)禁欲或采用至少两种可靠的避孕措施(避孕措施规定见 5.5.6 妊娠管理);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完成两次 HCG 检查(开始研究治疗前 10-14 天内第一次血或尿妊娠检测,开始研究治疗前 24h 内第二次血或尿妊娠检测)必须为阴性;
12. 伴侣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禁欲或使用避孕套(即使已进行输精管结扎);男性受试者须在研究期间直到末次用药后至少 6 个月内避免捐精。
排除标准
1. 原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定义为既往治疗时均未曾达到 MR 或更佳的疗效(按照 IMWG 2016 疗效标准,见附录 4);
2. 筛选时存在非骨相关的髓外软组织浆细胞瘤(非骨相关的髓外软组织浆细胞瘤定义见附录 2)的患者;
3. 先前接受过靶向 CD38 治疗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a. 靶向 CD38 治疗原发难治:接受靶向 CD38 治疗至少两个周期后未达到至少部分缓解(PR);
b. 既往接受的靶向 CD38 治疗不耐受(因靶向 CD38 治疗相关的 AE 导致永久停药);
c.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接受过靶向 CD38 治疗。
4. 先前接受过泊马度胺治疗者;
5.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或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和小分子抗肿瘤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累计超过相当于泼尼松140mg 剂量的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治疗,但短程使用皮质类固醇除外(短程使用指连续 4 天或以内每天使用不超过 20mg 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皮质类固醇剂量换算表见附录 6;
6.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生物大分子药物抗肿瘤治疗;
7.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但最短不得短于 14 天),曾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治疗,或曾使用侵入性的研究性医疗器械;
8. 既往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或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接受自体干细胞移植或微移植或细胞疗法(如 CAR-T 治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干细胞移植;
9. 校正血清钙离子浓度>14 mg/dl(>3.5 mmol/L),校正公式见附录 7;
10. 经临床症状和/或影像学检查和/或病理学检查证实的多发性骨髓瘤侵犯中枢神经系统;
11.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放疗(除外局部姑息性放疗)或重大手术(例如,需要全身麻醉。椎体成形术和后凸成形术不被认为是重大手术),或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局麻或者硬膜外麻醉的手术或局部姑息性放疗,或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接受过局麻的皮肤活检,或处于术后恢复期且经研究者判断将对试验造成影响,或计划在参加研究期间有手术安排(计划在局部麻醉下实施手术的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
12. 有心脑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条:a. 心功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Ⅲ 级(NYHA 心功能分级见附录 8)的充血性心力衰竭;b. 严重的心律失常(CTCAE 5.0 等级 3 级及以上);c. 筛选期时 QTcF(Fridericia 公式)>480 毫秒;d. 筛选期超声心动图表明受试者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e. 筛选期出现有临床意义的其他 ECG 异常,研究者认为对本研究有影响;f.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g.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h.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有临床意义的脑梗死(无临床意义的腔隙性梗死除外);i.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短暂性脑缺血发作;j. 研究者评估患者存在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心脑血管疾病。
13. 已知患者过去 5 年内患有中度或重度持续性哮喘,或患者筛选时伴有不可控制的任何类型的哮喘;
1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活疫苗,或预期在研究期间将需要接种活疫苗;
15. 筛选期存在任何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者(除外接受稳定剂量胰岛素治疗的 Ⅰ 型糖尿病,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肾上腺功能减退症,稳定的皮肤疾病如湿疹、白癜风或牛皮癣等);
16.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发生过带状疱疹;
17. 活动性乙肝或者丙肝患者。活动性乙肝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 HBV-DNA 阳性;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需 HBV DNA 检测阴性或低于检测正常值上限(基于当地实验室)方可入组。活动性丙肝定义为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阳性。对于 HCV 抗体阳性但 HCV-RNA 阴性的患者允许入组;
18.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或 HIV 病毒检测阳性史;
19. 可能存在的活动性肺结核(筛选前 3 个月内/筛选期胸部影像学检查或其他相关检查提示活动性结核感染;如果研究中心要求,将按照研究中心规程进行结核病检测);
20.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史;
21. 已知对研究用药品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于任何生物制品的≥3 级过敏反应史、危及生命的超敏反应史,除外 3 级输液相关反应;
22. 既往治疗期间发生≥3 级的皮疹;
23. 首次给药前 5 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除外:1)已治愈的宫颈或乳腺原位癌和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2)已根治的患者,患者在入组前完全缓解至少 2 年,并且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或者研究期间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
24. 患有可能显著影响泊马度胺吸收的胃肠道疾病者;
25. 原发/继发浆细胞白血病、有临床意义的原发/继发淀粉样变性、华氏巨球蛋白血症或 POEMS 综合征;
26. 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
27. 既往明确的心理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或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依从性差者;
28. 任何并存的可能会干扰研究程序或结果,或者研究者认为会对参与本研究构成危险的其他医学或精神状况或疾病(如活动性系统性感染、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或高血压、急性弥漫性浸润性肺部疾病、对泊马度胺或地塞米松有明确禁忌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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