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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尚生物-项评估WSD0922-FU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单臂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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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WSD0922-FU片
适 应 症:
非小细胞肺癌
癌      种:
肺癌
 
EGFR拮抗剂(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rbB1拮抗剂)、EGFRvIII拮抗剂(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变体III拮抗剂):小分子化疗药物

受试者信息

年龄      18(最小年龄) 75(最大年龄)

性别      +

健康受试者  

入选标准     

1     年龄 18~75 周岁(含界值),性别不限;

2     经病理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3     经基因检测携带 EGFR C797S 敏感突变(包括 19 号外显子的缺失突变和 21 号外 显子的 L858R 点突变),且既往一线治疗接受第三代 EGFR-TKI(奥希替尼、阿美替尼、伏美替尼、贝福替尼)抑制剂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者;

4     需提供用于检测的血液样本,样本必须在最后一次接受 EGFR TKI 抑制剂治疗后的疾病进展期间或之后采集;可接受既往 EGFR TKI 抑制剂末次治疗后的检测结果(不限于血液样本);

5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6     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既往经放疗的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除非影像学检查显示该病灶明确进展;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况(ECOG PS)评分 0~1 分;

8     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a) 血液系统(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血小板(PLT)≥100×10^9/L; 血红蛋白(HB)≥90g/L b)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肝转移患者,AST ALT5×ULN); c) 肾功能: 血清肌酐(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60ml/min/1.73m2Cockcroft-Gault 公式,仅限肌酐>1.5×ULN); d) 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9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9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血妊娠试验(β-HCG)必须为阴性;

10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a)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 b)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2     既往接受超过 1 EGFR-TKI 抑制剂者;

3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5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使用过 CYP3A4 强效抑制剂或者 CYP3A4 强效诱导剂;

6     已知携带任何其他已知驱动基因改变(包括但不限于 T790MEGFR 20 外显子插入,KRASBRAF V600ENTRK1/2/3HER2ALKROS1MET RET);

7     已知活动性脑转移或进展证据。活动性脑转移是指经增强 MRI/CT 诊断恶性肿瘤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并排除脑脓肿、脑血管疾病等其他疾病,表现为新出现的头痛、呕吐、视力障碍、精神异常、语言障碍、单侧肢体感觉异常或无力、幻嗅、偏瘫或踉跄步态、耳鸣耳聋等神经系统异常表现。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对脑转移瘤进行姑息性放疗或放射外科治疗,或需接受>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糖皮质激素。允许入组已治疗、稳定的脑转移瘤或未治疗的无症状脑转移瘤受试者;

8     已知颅内出血和/或出血体质;

9     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 2 年内患有其它原发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除外;

10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NCI-CTCAE v5.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1   皮肤/褥疮性溃疡、慢性腿部溃疡、已知的活动性胃溃疡或伤口不愈合;

12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

13   筛选时存在需要静脉输注抗生素或住院治疗的严重感染;或给药前 4 周内存在无法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14   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已知活动性眼部疾病(如活动性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伴黄斑水肿);

15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HIV1/2 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者需进行确诊试验,确诊试验阴性者可以入组)、活动性乙型肝炎 (HBsAg 阳性且 HBV-DNA>1000 IU 或研究中心检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限高于 1000 IU/mL ]);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但 HCV-RNA<研究中心检测限的患者允许纳入)者;

16   患有间质性肺病者;

17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校正 QTcF 间期男性>450 毫秒,女性>470 毫秒; b)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c)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d)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具体为收缩压≥ 150mmHg /或舒张压≥100mmHg);

18   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19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除外不需要引流积液和引流积液后稳定 2 周及以上的受试者);存在心包积液(除外稳定 2 周及以上的少量心包积液);

20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21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22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3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GFR拮抗剂(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rbB1拮抗剂)、EGFRvIII拮抗剂(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变体III拮抗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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