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试者信息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1 年龄 18~75 周岁(含界值),性别不限;
2 经病理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3 经基因检测携带 EGFR C797S 敏感突变(包括 19 号外显子的缺失突变和 21 号外 显子的 L858R 点突变),且既往一线治疗接受第三代 EGFR-TKI(奥希替尼、阿美替尼、伏美替尼、贝福替尼)抑制剂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者;
4 需提供用于检测的血液样本,样本必须在最后一次接受 EGFR TKI 抑制剂治疗后的疾病进展期间或之后采集;可接受既往 EGFR TKI 抑制剂末次治疗后的检测结果(不限于血液样本);
5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6 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既往经放疗的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除非影像学检查显示该病灶明确进展;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况(ECOG PS)评分 0~1 分;
8 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a) 血液系统(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血小板(PLT)≥100×10^9/L; 血红蛋白(HB)≥90g/L; b)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肝转移患者,AST 和 ALT≤5×ULN); c) 肾功能: 血清肌酐(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60ml/min/1.73m2(Cockcroft-Gault 公式,仅限肌酐>1.5×ULN); d) 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9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9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血妊娠试验(β-HCG)必须为阴性;
10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a)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 b)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2 既往接受超过 1 种 EGFR-TKI 抑制剂者;
3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5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使用过 CYP3A4 强效抑制剂或者 CYP3A4 强效诱导剂;
6 已知携带任何其他已知驱动基因改变(包括但不限于 T790M,EGFR 20 外显子插入,KRAS、BRAF V600E、NTRK1/2/3、HER2、ALK、ROS1、MET 或 RET);
7 已知活动性脑转移或进展证据。活动性脑转移是指经增强 MRI/CT 诊断恶性肿瘤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并排除脑脓肿、脑血管疾病等其他疾病,表现为新出现的头痛、呕吐、视力障碍、精神异常、语言障碍、单侧肢体感觉异常或无力、幻嗅、偏瘫或踉跄步态、耳鸣耳聋等神经系统异常表现。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对脑转移瘤进行姑息性放疗或放射外科治疗,或需接受>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糖皮质激素。允许入组已治疗、稳定的脑转移瘤或未治疗的无症状脑转移瘤受试者;
8 已知颅内出血和/或出血体质;
9 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 2 年内患有其它原发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除外;
10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NCI-CTCAE v5.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1 皮肤/褥疮性溃疡、慢性腿部溃疡、已知的活动性胃溃疡或伤口不愈合;
12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
13 筛选时存在需要静脉输注抗生素或住院治疗的严重感染;或给药前 4 周内存在无法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14 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已知活动性眼部疾病(如活动性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伴黄斑水肿);
15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HIV1/2 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者需进行确诊试验,确诊试验阴性者可以入组)、活动性乙型肝炎 (HBsAg 阳性且 HBV-DNA>1000 IU 或研究中心检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限高于 1000 IU/mL 时]);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但 HCV-RNA<研究中心检测限的患者允许纳入)者;
16 患有间质性肺病者;
17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校正 QTcF 间期男性>450 毫秒,女性>470 毫秒; b)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c)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d)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具体为收缩压≥ 15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18 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19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除外不需要引流积液和引流积液后稳定 2 周及以上的受试者);存在心包积液(除外稳定 2 周及以上的少量心包积液);
20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21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22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3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