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症: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优先关注三阴性乳腺癌、肺腺癌、卵巢癌、胰腺癌、结直肠癌、胃癌、前列腺癌、膀胱癌和子宫内膜癌等瘤种;其他类型的实体瘤可由申办方酌情评估是否纳入;
患者人群
研究者或指定人员必须确保只有符合以下入选标准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标准的患者才有
资格接受研究治疗。
5.1
入选标准
患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才有资格参加研究:
1. 愿意并能够在任何研究相关程序前提供签名并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愿意并能够遵守所有研究程序。
2. 年龄 18~80 岁的男性或女性。
3. 预期寿命>3 个月。
4. 治疗组 A: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明确诊断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优先关注三阴性乳腺癌(包括 HER2 IHC 0、HER2 IHC1+或 IHC 2+/ISH 阴性)、肺腺癌、卵巢癌、胰腺癌、结直肠癌、胃癌、前列腺癌、膀胱癌和子宫内膜癌。其他类型的实体瘤可由申办方酌情评估是否纳入。治疗组 B: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性/难治性淋巴瘤患者,优先关注 CLL/SLL、MCL 和 DLBCL [包括原发 DLBCL、CLL 经 Richter 转化的 DLBCL、惰性淋巴瘤(如滤泡性淋巴瘤(FL)等)经组织学转化的 DLBCL]。其他类型的淋巴瘤可由申办方酌情评估是否纳入。
5. 治疗组 A:无标准治疗方案、标准治疗不再有效、患者无法耐受或无法获得标准治疗,且有可测量的病灶(RECIST V1.1);治疗组 B:应至少有 1 个影像学(CT 或 MRI)确认的二维可测量病灶(淋巴结病灶最长径>1.5 cm 或结外病灶最长径>1.0 cm);对 CLL 患者,经基线影像学评估确定不存在二维可测病灶时,外周血单克隆 B 淋巴细胞应≥5.0×109/L;a. 复发性/难治性 CLL/SLL 患者既往至少接受过 1 线治疗(包括一种 BTK 抑制剂,除非无法耐受 BTK 抑制剂治疗)、且无其他合适的治疗方法,依据 IWCLL-2018 有治疗指征,复发性/难治性符合 IWCLL-2018 标准(附录 14);b. 复发性/难治性 MCL 患者既往至少接受过 1 线治疗(包括一种含抗 CD20 单克隆抗体的方案,除非无法耐受 CD20 单抗治疗)、且无其他合适的治疗方法,复发性/难治性符合 Lugano 2014 标准(附录 14);c. 复发性/难治性 DLBCL 患者既往至少接受过 2 线治疗[包括以蒽环类药物为基础的化疗联合抗 CD20 单克隆抗体的免疫治疗(除非因严重毒性而禁忌使用)];允许既往诱导、巩固和移植±维持治疗计为一个系统治疗方案。(附录 14)。i.对于 CLL 经 Richter 转化的 DLBCL、惰性淋巴瘤(如 FL 等)经组织学转化的DLBCL、伴 MYC 和 BCL2 和/或 BCL6 重排的高级别 B 细胞淋巴瘤(HGBL),允许纳入既往至少接受过针对 DLBCL/HGBL 的 1 线治疗、且经研究者评估无其他合适治疗选择(如 CAR-T 或自体干细胞移植或其他抗体类药物等)的复发性/难治性患者。
6. 原发难治性 DLBCL(指在 1 线治疗结束后未缓解或 6 个月内复发)患者,若经研究者评估无其他合适的治疗选择(如 CAR-T 或自体干细胞移植或其他抗体类药物),允许在接受 1 线治疗后入组。患者必须提供存档肿瘤样本,如果没有存档肿瘤样本,则需要活检。存档或筛选期新取的肿瘤样本将在中心实验室进行 ROR1 蛋白表达的 IHC 检测。a. 在剂量爬坡期,治疗组 A(实体瘤组)将入组 ROR1 IHC 表达阳性的患者(仅限于中国地区的患者);治疗组 B(淋巴瘤组)的患者入组无需受限于 ROR1 IHC 表达阳性。b. 在剂量扩展期,治疗组 A(实体瘤组)及治疗组 B(淋巴瘤组)将入组 ROR1 IHC表达阳性的患者(仅限于中国地区患者)。c. 澳洲患者(剂量爬坡、剂量扩展)入组不需进行 ROR1 表达预筛;每个剂量组澳洲患者将不超过 2 例。d. 申办方和 SRC 可根据本研究的实际进展情况和积累的数据,对是否基于 ROR1IHC 阳性表达的患者筛选策略进行适当调整。e. 患者存档肿瘤样本必须是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 (FFPE)肿瘤组织块或未染色的肿瘤组织切片,且最好提供存档肿瘤样本的相关病理学报告。实体瘤的肿瘤样本采集时间应在 1-2 年内(若采集时间超出此时间窗,应与申办方沟通讨论)。淋巴瘤患者可提供 3 年内采集的存档样本或筛选期新取的肿瘤活检样本;在剂量爬坡期如果淋巴瘤患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样本,经申办方同意后也有资格参加筛选。
7. ECOG 体能状态为 0 或 1(详见附录 3)。
8. 肝功能良好,定义为:a. 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确诊的 Gilbert 综合征(非结合性高胆红素血症)的患者中总胆红素<3×ULN。b.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存在肝转移的患者的 AST 和 ALT<5×ULN。
9. 肌酐 水 平<1.5×ULN。如 果肌酐>1.5×ULN,则 需其估 算 的 肌酐 清 除率 (CrCL)>50mL/min(Cockroft-Gault 公式)。(参见附录 4)
10. 筛选前 2 周内具有足够的血液学功能,未接受过生长因子或输血,治疗组 A 和治疗组 B分别定义为:治疗组 A:a.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5×109/Lb. 血红蛋白>9 g/dLc. 血小板计数> 90×109/L治疗B: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0.75×109/L(如伴骨髓浸润者需≥0.5×109/L)b. 血红蛋白≥8 g/dL(如伴骨髓浸润者需≥7 g/dL)c. 血小板计数≥70×109/L(如伴骨髓浸润者需≥50×109/L)
11. 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12. 凝血功能试验国际标准化比值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接受全剂量抗凝剂的患者如果剂量稳定、在治疗范围内且由研究者密切监测,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13. 从既往抗癌治疗遗留的不良事件中恢复至 0-1 级,脱发、≤2 级感觉神经病变、淋巴细胞减少症和激素替代治疗能控制的内分泌疾病除外。
14.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附录 15)患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必须从知情同意开始使用两种高效避孕措施,并在研究治疗期间持续采取避孕措施,直至末次给药后 3 个月。避孕措施包括:a. 完全禁欲(如果这符合患者的首选和日常生活方式)。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期法、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法)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b. 在接受研究治疗前至少 12 周,女性绝育(接受过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或不伴子宫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c. 男性绝育(筛选前至少 6 个月)。对于参加研究的女性患者,输精管切除的男性伴侣应为该患者的唯一伴侣。d. 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激素避孕方法或放置宫内节育器(IUD)或宫内节育系统(IUS),或其他具有相当疗效的激素避孕方法(失败率<1%),例如激素阴道环或经皮激素避孕。e. 在使用口服避孕药的情况下,女性在接受研究治疗前应已稳定服用同种避孕药至少 3 个月。f. 首选不使用口服避孕药,因为 EMB-07 诱导的细胞因子可能会增强这些药物的副作用。(见第 6.5 节)。
5.2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标准的患者不得入组研究:
1. 既往接受过任何靶向 ROR1 的药物治疗。
2.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筛选前 2 年内需要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白癜风、Grave 病、桥本氏病或 I 型糖尿病除外。研究筛选前 2 年内非活动性的儿童哮喘或特应症(atopy)患者有资格参加研究。3. 4 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需要终止既往治疗的 irAE 病史。
4. 在研究治疗前 2 周内,使用全身皮质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10 mg/天的强的松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允许使用吸入、外用或眼科类固醇。允许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例如,经静脉造影前预防性用药)。
5. 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或有症状的 CNS 转移的实体瘤患者,或既往或目前患有 CNS 淋巴瘤。有 CNS 转移的实体瘤患者,如果经研究者评估决定无需接受局部放射治疗,或者 CNS 转移的放射治疗在研究治疗前≥4 周完成,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6. 筛选期前 6 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CVA)、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或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 或 IV 级心力衰竭;根据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平均 ECG QT 间期(QTcF)>450 ms(男性)或>470 ms(女性)(根据 3 次ECG);筛选期前 3 个月内发生未受控制的心律失常。心率可控制的心律失常患者可由研究者酌情决定是否有资格入组研究。
7. 研究者判断为未控制的糖尿病或未控制的高血压(尽管接受了最佳药物治疗,但收缩压>15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8. 在 EMB-07 首次给药前的抗癌治疗或放疗<5 个半衰期或 4 周(以较短者为准);允许前列腺癌患者继续接受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激动剂或拮抗剂治疗;允许在首次给药前2 周内对单个区域进行姑息性放疗。可测量病灶既往不能接受放疗,除非在放疗(RT)后显示生长。
9. 既往接受过器官或同种异体干细胞/骨髓移植;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或 CAR-T 治疗、或经诊断患有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者。
10. 入组前 5 年内并发恶性肿瘤,经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局部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局部前列腺癌、乳腺导管原位癌或<T1 期尿路上皮癌除外。接受主动监测的前列腺癌患者有资格参加治疗组 A 的临床研究。
11. 以下任何一种感染:a. 首次给药前<2 周内发生需要静脉治疗的活动性感染;b. 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患有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根据病史判断)或不明原因的发热>38 ℃;c. 活动性结核病(通过病史);d. HIV 检测阳性或有 AIDS 定义性疾病史;e. 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无活动性疾病(HBV DNA 滴度<1000 cps/mL 或 200IU/mL)的 HBV 携带者或已治愈的丙型肝炎患者(HCV RNA 检查结果呈阴性)可以入组。
12.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 2 周内接受过小手术(但以诊断为目的的检查不认为是外科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