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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先博生物一项评价 F01 治疗中重度难治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 征和初步疗效的Ⅰ期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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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F01
适 应 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
癌      种:
其他,健康人项目
入组标准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1. 年龄 18 至 65 岁(包含边界值),性别不限。
2. 中重度难治性 SLE 受试者需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筛选 前 至 少 24 周诊 断 为 SLE,筛 选 时 符 合 欧洲 风 湿 病 学 会 联 盟(EULAR)/美国风湿病学会(ACR)2019 年 SLE 分类标准;- 筛选时符合以下一条:a. 抗核抗体(ANA)阳性;b.抗 dsDNA 抗体阳性;c.抗 Smith 抗体阳性;- 筛选时 SLEDAI-2000 评分≥7 分
3. 入组前已经过充分的标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抗疟药、免疫抑制剂以及至少一种生物制剂至少 2 个月治疗后疾病仍处于活动状态。口服糖皮质激素必须满足如下至少一种要求: 1)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单药≥7.5 mg/天,且≤60 mg/天。 2) 当与免疫抑制剂和/或生物制剂联合使用时,糖皮质激素无每日最小剂量要求。
4. 距清淋性预处理化疗 7 天内的血常规满足以下要求*: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5×109/L;­ 血红蛋白(Hb)≥ 80g/L; 血小板计数(PLT)≥ 50×109/L。*不得在检查前 7 天内使用输血和生长因子支持治疗来满足这些要求
5. 充足的肝、肾、肺和心脏功能,定义为:
a)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b) 血清 ALT 和 AST ≤ 2.5 倍正常上限;
c) 总胆红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Gilbert 综合征患者除外,其总胆红素必须 ≤ 3.0 倍正常值上限;
d) 肌酐清除率(由 Cockcroft Gault 公式估算)(附录 1)≥50ml/min;
e) 室内通气条件下,非吸氧状态下血氧饱和度 ≥ 92%;无具有临床意义的胸腔积液;
f) 左心室射血分数≥ 50%;超声心动图确定无心包积液; ECG 无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发现。
6. 筛选期,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阴性(经手术绝育或绝经至少2年的女性被认为不具有生育能力)。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男性受试者必须在整个临床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研究治疗后1年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同时应承诺最后一次研究治疗后1年内不捐献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精子用于辅助生殖。
7.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受试者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排除标准,将不能进入本临床研究:
1. 已知对 F01 或研究中可能使用的药物(包括氟达拉滨、环磷酰胺、托珠单抗)的任何成份有变态反应、超敏反应、不耐受或禁忌症者,或既往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的受试者。
2. 筛选前 3 个月内有严重狼疮性肾炎(定义为尿蛋白>6g/24 小时或血清肌酐>2.5mg/dL 或 221μmol/L)、或需要使用方案禁用的药物治疗活动性肾炎、或需要进行血液透析或接受泼尼松≥100mg/d 或等效糖皮质激素治疗≥14 天。
3. 既往有临床意义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病史或病理改变,包括但不限于狼疮性脑病、癫痫发作、脑血管意外(缺血/出血)、痴呆、小脑疾病、器质性脑病综合症、脑炎、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或精神疾病。
4. 合并严重的肺部疾病,如世界卫生组织功能分级≥3 级的肺动脉高压,筛选时需要储氧面罩吸氧治疗或无创或有创呼吸机辅助呼吸;
5. 心血管功能不稳定:
a. 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b. 筛选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不稳定性心绞痛;
c. 未控制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室性颤动、尖端扭转);
d. Mobitz Ⅱ型 II 度或 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
e. 纽约心功能协会分级≥3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f. 高血压控制不佳(收缩压> 160 mmHg 和/或舒张压> 100 mmHg)或伴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
6. 合并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需要进行系统性治疗。
7. 主要器官移植史(如新脏、肺、肝、肾)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8. 筛选前 2 年内存在需要治疗或有复发证据的恶性肿瘤(已手术切除的非黑素瘤皮肤癌,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局部前列腺癌,低分期膀胱癌,乳腺导管原位癌、甲状腺癌除外)。
9. 清淋性预处理化疗前 14 天内存在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10. 筛选时存在活动性结核风险,无论是否完成充分的治疗,包括:筛选时存在研究者判断的活动性结核病的体征或症状(如发烧、咳嗽、盗汗和体重减轻),和/或筛选时或筛选前 6 个月内任何时间进行的胸部成像(例如,胸部X 线、胸部 CT 扫描)记录显示活动性肺结核,和/或筛选时有潜伏性结核感染证据如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
11. 筛选时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允许HBsAg 阳性和/或 HBcAb 阳性但 HBV-DNA 阴性,和/或 HCVAb 阳性但 HCV-RNA 阴性受试者入组(如果研究中心报告包括参考值范围,HBV-DNA 和HCV-RNA 检测正常上限以各研究中心的检测值为准,高于检测值上限定义为“阳性”;如果研究中心报告仅显示“阴性/阳性”,阳性以检测报告结果为准)。
12. 已知血清 HIV 病毒抗体阳性或有活动性 HIV 感染史,以及活动性梅毒感染者。
13. 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接受过以下治疗:
a) 在清淋性预处理化疗前 6 周内接受过紫外线照射治疗;
b) 在清淋性预处理化疗时,仍使用治疗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定义为泼尼松>20mg/天,或其等效药物);
c) 在清淋性预处理化疗前 4 周内或 3 个半衰期内(以研究者判断合适者为准)接受过大分子药物治疗(除外抗 CD20 单抗类药物);在 4 周内接受过抗 CD20 单抗类药物治疗;
d) 在清淋性预处理化疗前 2 周内或 3 个半衰期内(以研究者判断合适者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
e) 在清淋性预处理化疗前 3 周内接受过细胞毒药物的治疗;
f) 在清淋性预处理化疗前 4 周内接受过试验性治疗(明确的安慰剂对照组除外);
g) 既往接受过 CAR-T 细胞或其他基因修饰的细胞疗法(剂量递增阶段再次入组受试者既往 F01 治疗除外);h) 在清淋性预处理化疗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接种活疫苗;i) 在清淋性预处理化疗前 2 周内接受过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抗 SLE 治疗药物;
14. 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15. 研究者认为存在任何危及生命的疾病、医学状况或器官系统功能障碍,可能影响受试者的安全性或研究依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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