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群体:复发性或难治性狼疮肾炎(LN)或 IgG4 相关性疾病(IgG4-RD)受试者
入选标准:
1. 符合下列诊断标准:
难治性 LN:
(1)根据 2019 美国风湿病学会(ACR)标准,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输注前 12 个月内根据 2003 年国际肾脏学会(ISN)/肾脏病理学会(RPS)标准通过肾脏组织活检证实为活动性、增生性狼疮肾炎,III 型或 IV 型 ,或 III 型/IV 型合并 V 型,或单纯 V 型,并接受过传统激素联合免疫抑制剂治疗≥3 个月无效或疾病缓解后复发。
(2)筛选期抗核抗体(抗 ANA 抗体)、和/或抗-ds-DNA 抗体阳性。
(3)筛选期 SLE 疾病活动指数(SLEDAI-2000)评分≥8。SLEDAI-2000 临床评分≥6 分,但低补体和/或抗 ds-DNA 阳性可以入选。
难治性 IgG4-RD:
(1)符合美国风湿病学会(ACR)/EULAR 2019 IgG4-RD 分类标准。
(2)临床表现为复发性或难治性 IgG4-RD。
➢ 难治(GC 或 GC+免疫抑制剂 3 个月无效)或传统治疗后复发。
➢ 难治性定义:任意一个脏器评分经过常规治疗 3 个月后仍持续有疾病活动(IgG4-RD RI≥1)。
➢ 复发性定义:IgG4-RD RI 增加≥2 和/或需要对 IgG4-RD 进行额外治疗
(3)IgG4-RD 反应指数(RI)≥2,疾病处于活动期;
(4)在 IgG4-RD 病程中的任意时间 IgG4-RD 累及至少两个器官/部位,并有书面证据支持。须有一个器官符合 ACR/EULAR 分类标准的要求;第二个器官由研究者定义。
2. 入组时患者年龄≥18 周岁;
3. 如肾脏受累,估算肾小球滤过率(eGFR)≥15 mL/minute/1.73 m2;
4. 单个核细胞采集前 3 日内以下检查值符合下列标准:血液学淋巴细胞绝对计数≥0.5×109/L[允许使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但在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受试者不得接受此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9 /L[允许使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但在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受试者不得接受此支持治疗] ;血小板受试者血小板计数≥75×109/L(在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受试者不得接受输血支持);血红蛋白≥8.0 g/dL(允许使用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素)[在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受试者没有输注过红细胞(RBC)];肾脏肌酐 清 除 率 ( CrCl )≥3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肝脏(受试者在无肝胆 IgG4-RD 活动的情况下肝功能检查结果)总胆红素(血清)总胆红素(血清)≤2.0 × ULN(吉尔伯特综合征≤3.0 × ULN )。AST 及 ALT≤2.0 × ULN肝脏(受试者在有肝胆 IgG4-RD 活动的情况下肝功能检查结果)总胆红素(血清)总胆红素(血清)≤5.0 × ULNAST 及 ALTAST≤10×ULN ALT ≤10×ULN凝血功能凝血四项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5.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药物使用后 1 年内,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筛选时和细胞输注前育龄期女性的血妊娠检测必须为阴性;
6. 受试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参加本临床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表明其理解本临床研究的目的和程序并且愿意参加研究。
排除标准: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受试者应从本研究中排除:
1.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2. 存在活动性恶性肿瘤或在最近五年有活动性恶性肿瘤史,但以下情
况除外:1)筛选前已行治愈性治疗超过 12 个月的子宫颈原位癌,2)经过治愈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3)筛选前已采用根治性前列腺切除术或治愈性放射疗法治疗超过 3 年的前列腺癌,且无已知复发,当前也未接受治疗,或 4)已经进行过甲状腺癌手术,并且没有活性疾病的证据;
3. 在 CAR-T 回输前的 6 个月内曾接受过任何 B 细胞耗竭生物疗法(例如,利妥昔单抗、ocrelizumab、obinutuzumab、ofatumumab、inebilizumab等),除非证明 B 细胞已恢复。
4. 在 CAR-T 回输前 3 日内接受过免疫抑制剂等小分子药物治疗,或CAR-T 回输前 3 日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激素(>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治疗。
5. 筛选前 2 周内曾接受活疫苗或活的治疗性传染病原体。
6. 存在慢性和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检测低于 500IU/ml 除外)、丙型肝炎(HC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梅毒感染;7. 存在活动性感染,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或住院治疗;
8. 如下所述的明显的心血管疾病证据: a. N 末端 B 型利钠肽原(NT-proBNP)>8500 ng/L;b. 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 III或 IV 级心衰;c. 在第一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因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心肌梗死而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接受经皮心脏介入治疗且在 6 个月内接受了最近一次支架置入或在 6 个月内接受了冠状动脉旁路搭桥的患者;
9. 已知对 PRG-2311 或研究中可能使用的药物(包括氟达拉滨、环磷酰胺、托珠单抗、白蛋白)的任何成份有变态反应、超敏反应、不耐受或禁忌症者,或既往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者。
10. 被研究者判定为不适合淋巴细胞清除或细胞输注的其他病症或其他不适合参与研究患者。
单采:筛选后采集受试者的单个核细胞用于 PRG-2311 细胞制备。接受单采的标准为:符合入排标准,且无感染相关症状。使用单采机采集单个核细胞≥1×109 个,冷藏保存(2-8℃)。由专人送往合作方指定的生产基地,用于制备受试者的 PRG-2311 细胞。
清淋预处理:
• 清淋前确认无感染相关症状或活动性感染。
• PRG-2311 细胞输注前 5 天开始接受连续 3 天(D-5、D-4、D-3)的清淋预处理:300 mg/m2 的环磷酰胺(Cyclophosphamide)和 25-30mg/m2 的氟达拉滨(Fludarabine),每天一次,在使用氟达拉滨第一个剂量输注完成时即开始应用环磷酰胺。受试者体表面积采用Stevenson 公式进行计算。氟达拉滨用量将根据清淋前的肾肌酐清除率评估进行减量:肌酐清除率(Cockroft-Gault 公式)在 50-70ml/min,则用量每天减少 20%;肌酐清除率在 30-49 ml/min,用量每天减少 40%。
• 经主要研究者评估后,可根据患者的疾病情况和对清淋药物的耐受情况适当调整剂量和清淋天数,甚或不使用清淋药物。细胞输注前评估:
受试 者 经 化 疗 清 淋 预 处 理 后 , 在 使 用 PRG-2311 细胞 前(Day-2~Day-1),由研究者对受试者是否适合输注 PRG-2311 细胞进行合格性评估。评估标准为受试者需满足以下要求:
确认无感染相关症状或活动性感染;
受试者细胞输注前 24 小时内体温<38℃。
输注(D0):在输注前 30~60 min,需使用退热药和异丙嗪或其他 H1 抗组胺制剂对受试者进行预防性用药。PRG-2311 细胞采用静脉滴注方式给药,建议滴速为 2-5 ml/min。允许的伴随治疗:
细胞回输前的基础治疗: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需减至≤ 10mg/d。
姑息治疗及支持治疗:如输注成分血、粒细胞刺激因子、肝肾脏功能的支持治疗、止痛药、营养药物、利尿剂、抗感染等;
给药前预处理及抗过敏治疗;
针对 AE 的治疗;试验期间禁用以下药物或治疗:任何抗浆细胞治疗(如佐米类、度胺类、和抗 CD38 抗体等药物),以及可能对研究的适应症有治疗作用的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