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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瑞金PRG-2311 治疗复发性或难治性狼疮肾炎或 IgG4 相关性疾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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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靶向 CD19/BCMA的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注射液
适 应 症:
复发性或难治性狼疮肾炎(LN)
癌      种:
其他,健康人项目
患者群体:复发性或难治性狼疮肾炎(LN)或 IgG4 相关性疾病(IgG4-RD)受试者
入选标准:
1. 符合下列诊断标准:
难治性 LN:
(1)根据 2019 美国风湿病学会(ACR)标准,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输注前 12 个月内根据 2003 年国际肾脏学会(ISN)/肾脏病理学会(RPS)标准通过肾脏组织活检证实为活动性、增生性狼疮肾炎,III 型或 IV 型 ,或 III 型/IV 型合并 V 型,或单纯 V 型,并接受过传统激素联合免疫抑制剂治疗≥3 个月无效或疾病缓解后复发。
(2)筛选期抗核抗体(抗 ANA 抗体)、和/或抗-ds-DNA 抗体阳性。
(3)筛选期 SLE 疾病活动指数(SLEDAI-2000)评分≥8。SLEDAI-2000 临床评分≥6 分,但低补体和/或抗 ds-DNA 阳性可以入选。
难治性 IgG4-RD:
(1)符合美国风湿病学会(ACR)/EULAR 2019 IgG4-RD 分类标准。
(2)临床表现为复发性或难治性 IgG4-RD。
➢ 难治(GC 或 GC+免疫抑制剂 3 个月无效)或传统治疗后复发。
➢ 难治性定义:任意一个脏器评分经过常规治疗 3 个月后仍持续有疾病活动(IgG4-RD RI≥1)。
➢ 复发性定义:IgG4-RD RI 增加≥2 和/或需要对 IgG4-RD 进行额外治疗
(3)IgG4-RD 反应指数(RI)≥2,疾病处于活动期;
(4)在 IgG4-RD 病程中的任意时间 IgG4-RD 累及至少两个器官/部位,并有书面证据支持。须有一个器官符合 ACR/EULAR 分类标准的要求;第二个器官由研究者定义。
2. 入组时患者年龄≥18 周岁;
3. 如肾脏受累,估算肾小球滤过率(eGFR)≥15 mL/minute/1.73 m2;
4. 单个核细胞采集前 3 日内以下检查值符合下列标准:血液学淋巴细胞绝对计数≥0.5×109/L[允许使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但在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受试者不得接受此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9 /L[允许使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但在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受试者不得接受此支持治疗] ;血小板受试者血小板计数≥75×109/L(在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受试者不得接受输血支持);血红蛋白≥8.0 g/dL(允许使用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素)[在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受试者没有输注过红细胞(RBC)];肾脏肌酐 清 除 率 ( CrCl )≥3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肝脏(受试者在无肝胆 IgG4-RD 活动的情况下肝功能检查结果)总胆红素(血清)总胆红素(血清)≤2.0 × ULN(吉尔伯特综合征≤3.0 × ULN )。AST 及 ALT≤2.0 × ULN肝脏(受试者在有肝胆 IgG4-RD 活动的情况下肝功能检查结果)总胆红素(血清)总胆红素(血清)≤5.0 × ULNAST 及 ALTAST≤10×ULN ALT ≤10×ULN凝血功能凝血四项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5.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药物使用后 1 年内,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筛选时和细胞输注前育龄期女性的血妊娠检测必须为阴性;
6. 受试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参加本临床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表明其理解本临床研究的目的和程序并且愿意参加研究。
排除标准: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受试者应从本研究中排除:
1.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2. 存在活动性恶性肿瘤或在最近五年有活动性恶性肿瘤史,但以下情
况除外:1)筛选前已行治愈性治疗超过 12 个月的子宫颈原位癌,2)经过治愈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3)筛选前已采用根治性前列腺切除术或治愈性放射疗法治疗超过 3 年的前列腺癌,且无已知复发,当前也未接受治疗,或 4)已经进行过甲状腺癌手术,并且没有活性疾病的证据;
3. 在 CAR-T 回输前的 6 个月内曾接受过任何 B 细胞耗竭生物疗法(例如,利妥昔单抗、ocrelizumab、obinutuzumab、ofatumumab、inebilizumab等),除非证明 B 细胞已恢复。
4. 在 CAR-T 回输前 3 日内接受过免疫抑制剂等小分子药物治疗,或CAR-T 回输前 3 日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激素(>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治疗。
5. 筛选前 2 周内曾接受活疫苗或活的治疗性传染病原体。
6. 存在慢性和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检测低于 500IU/ml 除外)、丙型肝炎(HC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梅毒感染;7. 存在活动性感染,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或住院治疗;
8. 如下所述的明显的心血管疾病证据: a. N 末端 B 型利钠肽原(NT-proBNP)>8500 ng/L;b. 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 III或 IV 级心衰;c. 在第一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因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心肌梗死而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接受经皮心脏介入治疗且在 6 个月内接受了最近一次支架置入或在 6 个月内接受了冠状动脉旁路搭桥的患者;
9. 已知对 PRG-2311 或研究中可能使用的药物(包括氟达拉滨、环磷酰胺、托珠单抗、白蛋白)的任何成份有变态反应、超敏反应、不耐受或禁忌症者,或既往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者。
10. 被研究者判定为不适合淋巴细胞清除或细胞输注的其他病症或其他不适合参与研究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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