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患者人群:ANCA 相关性血管炎(AAV)、难治性狼疮肾炎(LN)
入选标准:
符合下列所有标准的受试者方可入选本研究:
1. 符合下列诊断标准:难治性 AAV:
(1)根据 2022ACR/EULAR 准,确诊为 AAV(GPA 或 MPA 亚型),既往经过规范化标准治疗(至少使用过激素和环磷酰胺,含激素联合利妥昔单抗)≥3 个月未达到缓解(BVAS 评分为 0)。或既往经过规范化标准治疗后(至少使用过激素和环磷酰胺,含激素联合利妥昔单抗)诱导缓解(BVAS 评分为 0),经维持治疗后,现复发的重症患者(复发定义为:BVAS 评分项目中,发生至少一个主要项目,或≥3 个微小项目,或在两次连续随访中 1 到 2 个微小项目的异常发生)[1];
(2)患者目前或病程中 ANCA(抗 MPO 或 PR3 抗体)阳性;
(3)重症疾病(器官受累严重或威胁生命),需要治疗(BVAS 评分≥3.0);重症疾病的定义为有危及生命或器官表现的血管炎(如肺泡出血、肾小球肾炎、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多发性单神经炎、心脏受累、肠系膜缺血、肢体/手指缺血)。
难治性 LN:
(1)根据 2019 美国风湿病学会(ACR)标准,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输注前 6 个月内根据 2003 年国际肾脏学会(ISN)/肾脏病理学会(RPS)标准通过肾脏组织活检证实为活动性、增生性狼疮(LN)III 型或 IV 型 [不包括 III (C)、IV S (C) 和 IV G (C)型],或 III 型/IV 型合并 V 型,并接受过标准治疗无效或疾病缓解后复发[2]。
(a)标准治疗定义:稳定使用以下任何一种(单独或联合使用,但至少使用过激素和环磷酰胺)治疗≥6 个月:糖皮质激素(0.5-1.0mg/kg/d以上)、抗疟药,以及其他免疫抑制剂或生物制剂,包括但不限于硫唑嘌呤、霉酚酸酯、环磷酰胺,甲氨蝶呤,莱氟米特,他克莫司、环孢素、利妥昔单抗、贝利尤单抗和泰他西普等。口服皮质类固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泼尼松(或同等药物)≥7.5 mg 天。
当皮质类固醇联合免疫抑制剂使用时,则没有最低日剂量要求。
(b)复发狼疮肾炎定义:在标准治疗有应答后出现肾性复发:血肌酐再次增加≥30%(或 eGFR 下降≥10%)和尿沉渣有疾病活动的征象(血尿):无论有无蛋白尿改变,肾小球性血尿增加≥10 个红细胞/HP;或蛋白尿再现:在完全缓解后尿蛋白/肌酐比值再次翻倍或部分缓解后尿蛋白/肌酐比值再次翻倍。
(c)难治性狼疮肾炎定义: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既往接受过全身糖皮质激素联合免疫抑制剂、生物制剂等两种及两种以上(至少使用过全身糖皮质激素和环磷酰胺)治疗≥3 个月后 LN 恶化,或经上述治疗≥6 个月治疗无效。
(2)筛选期抗核抗体(抗 ANA 抗体)、和/或抗-ds-DNA 抗体阳性。
(3)筛选期 SLE 疾病活动指数(SLEDAI-2000)评分≥8。SLEDAI-2000 临床评分≥6 分,但低补体和/或抗 ds-DNA 阳性可以入选。
(4)预估生存期至少≥3 个月。
2. 年龄≥18 岁,不超过 70 岁(包括 70 岁);
3. 流式检测,外周血记忆 B 细胞、浆母细胞膜表面有明确的 BCMA 分子表达(表达阳性率≥5%);
4. 如肾脏受累,估算肾小球滤过率(eGFR)≥15 mL/minute/1.73 m2;
5. 单个核细胞采集前 3 日内以下检查值符合下列标准:血液学淋巴细胞绝对计数≥0.5×109/L[允许使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但在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受试者不得接受此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9 /L[允许使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但在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受试者不得接受此支持治疗] ;血小板受试者血小板计数≥50×109/L(在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受试者不得接受输血支持);血红蛋白≥8.0 g/dL(允许使用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素)[在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受试者没有输注过红细胞(RBC)];肾脏肌酐清除率(CrCl)或肾小球滤过率(GFR)(Cockcroft-Gault 公≥30 mL/min式)肝脏总胆红素(血清)总胆红素(血清)≤1.5 × ULN血胆红素>1.5 × ULN 的 Gilbert 受试者可在申办方同意后入组AST 及 ALT≤3.0 × ULN凝血功能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PT≤1.5 × ULN、APTT≤1.5 × ULN、INR≤1.5 × ULN
6. 愿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受试者应从本研究中排除:
1.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2. 合并肺泡出血,需要侵入性肺通气;
3. 难治性 AAV:合并其他多器官系统受累自身免疫疾病,如 EGPA、SLE、IgA 血管炎(Henoch-Schönlein)、类风湿、炎症性肌炎、抗肾小球基底膜疾病或冷球蛋白血症性血管炎等;
4. 难治性 LN:合并狼疮脑病、肺出血、狼疮性心肌炎、狼疮性肠炎、狼疮危象等严重肾外临床表现者;合并 SLE 以外的其它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皮肌炎/多肌炎、混合性结缔组织病、系统性硬化症、类风湿关节炎等;
5. 已知对 XXX CAR-T 或研究中可能使用的药物(包括氟达拉滨、环磷酰胺、托珠单抗、白蛋白)的任何成份有变态反应、超敏反应、不耐受或禁忌症者,或既往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者;
6.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的受试者(①患有已经被切除且至少 3 年没有复发或病灶转移性证据的宫颈原位癌受试者可参加本研究。②患有已经完全切除且至少 3 年没有复发的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癌的受试者可以参加本研究);
7. 如下所述的明显的心血管疾病证据:a. N 末端 B 型利钠肽原(NT-proBNP)>8500 ng/L;b. 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 IV 级心衰;c. 在第一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因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心肌梗死而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接受经皮心脏介入治疗且在 6 个月内接受了最近一次支架置入或在 6 个月内接受了冠状动脉旁路搭桥的患者;8. 在单采前规定时间内接受过下述药物治疗:①24 周内接受过 B 细胞
耗竭剂如利妥昔单抗治疗治疗;②在 4 周内或 2 个半衰期内(以更长时间为准)接受过生物制剂(如 TNF-α 抑制剂、白介素受体抑制剂、贝利尤单抗、泰它西普等)治疗;③在 2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更长时间为准)接受过免疫抑制剂等治疗;④如在单采前 2 周内至研究期间需要长期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激素的剂量不得超过 10mg/天;⑤24 周内接受过血浆置换或免疫吸附治疗,4 周内接受过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治疗。
9. 在单采前 4 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减毒活疫苗;
10. 存在慢性和活动性乙型肝炎(HBV,乙肝核心抗体阳性,HBV DNA检测低于 500IU/ml 除外)、丙型肝炎(HC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梅毒感染;
11. 存在活动性感染,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或住院治疗;
12. 在入组前 4 周内因任何原因造成的重大手术或外科治疗;
13. 研究者认为在研究过程中可能干扰评估的任何严重和/或无法控制的合并症;
14. 入组前 3 个月内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过其他干预治疗临床试验;
15. 被研究者判定为不适合淋巴细胞清除或细胞输注的其他病症或其他不适合参与研究患者。
本试验预计入组 12~24 例受试者。若受试者未完成核心治疗期(非DLT 原因)可进行该适应症的病例数替补。细胞培养失败的受试者,可重新筛选受试者替代;细胞培养成功但输注前不能满足输注条件,最终未进行细胞治疗的受试者,可重新筛选受试者替代。
允许的伴随治疗:
清淋预处理前的基础治疗:强的松需减至≤10mg/d。
姑息治疗及支持治疗:如输注成分血、粒细胞/粒巨细胞刺激因子、肝肾脏功能的支持治疗、止痛药、营养药物、利尿剂、抗感染等;
给药前预处理及抗过敏治疗;
针对 AE 的治疗;
难治性 LN:研究过程中,当尿蛋白>0.5 g/24h 时,受试者允许使用ACEI/ARB 类药物。
试验期间禁用以下药物或治疗:
任何抗浆细胞治疗(如佐米类、度胺类、和抗 CD38 抗体等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