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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先博生物一项评价 F01 治疗复发/难治性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 的多中心、开放性Ⅰ期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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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靶向 CD19 的嵌合抗原受体基因修饰的 NK 细胞注射液
适 应 症:
淋巴瘤
癌      种:
淋巴瘤
入组标准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1. 年龄≥18 岁,性别不限。
2. ECOG 评分 0-2 分。
3. 经病理组织学证实为大 B 细胞淋巴瘤或滤泡性淋巴瘤 3b 级。 其中大 B 细胞淋巴瘤包括 WHO2016 定义的以下类型: ­ 弥漫性大 B 淋巴瘤(DLBCL),非特指型(NOS); ­ 富于 T 细胞/组织细胞的大 B 细胞淋巴瘤; ­ EBV 阳性 DLBCL,非特指型(NOS); ­ 原发纵隔(胸腺)大 B 细胞淋巴瘤; ­ 高级别 B 细胞淋巴瘤,非特指型(NOS)和高级别 B 细胞淋巴瘤伴 MYC 和 BCL2 或 BCL6 重排; ­ 滤泡淋巴瘤或其他惰性淋巴瘤转化的 DLBCL。
4. 必须既往接受过至少 2 线系统性抗 B 细胞淋巴瘤治疗。受试者必须已接受过 包括至少一个疗程的蒽环类药物为基础的化疗(因心脏功能障碍绝对禁用的 情况除外)和至少一个疗程的抗 CD20 的免疫治疗(除外 CD20 阴性受试者, 或因严重毒性而禁忌使用) ­ 诱导+巩固+移植±维持治疗计为 1 线系统治疗方案; ­ 抗 CD20 单药治疗不能算作 1 线系统性治疗; ­ 局部放疗不能算作 1 线系统性治疗。
5. 既往接受过靶向 CD19 治疗(包括单抗、双抗、CAR-T、试验性治疗等)者, 需在筛选时提供病理组织学报告,证实在末次靶向 CD19 治疗后淋巴瘤组织 仍然有 CD19 表达。
6. 有影像学证据表明疾病复发或难治。 ­ 复发定义:末次治疗获得部分缓解(PR)或以上的疗效,治疗后出现疾 病进展(满足难治性定义者除外); ­ 难治性定义为:末次治中未获得部分缓解(PR)或以上的疗效,或者末 次治疗方案之后 6 个月内复发,或者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SCT)后 12 个月内复发(如果在 ASCT 后进行挽救性治疗,受试者必须对于末 线治疗疗效<PR)。
7. 根据 Lugano 2014 淋巴瘤疗效评估标准(Cheson 2014),至少有 1 个可测量 病灶(可测量病灶定义为:淋巴结病灶长径至少大于 1.5 cm,淋巴结外病灶 长径大于 1.0 cm)。 ­ 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在完成放疗后有明确疾病进展证据时才认 为是可测量病灶。
8. 预期生存期大于 3 个月。
9. 距清淋性预处理化疗 7 天内的血常规满足以下要求: ­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0×109 /L; ­ 血红蛋白(Hb)≥ 80g/L; ­ 血小板计数(PLT)≥ 50×109 /L。
10. 充足的肝、肾、肺和心脏功能,定义为: a) 血清 ALT 和 AST ≤ 2.5 倍正常上限; b) 总胆红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Gilbert 综合征者除外,其总胆红素 必须 ≤ 3.0 倍正常值上限; c) 肌酐清除率(由 Cockcroft Gault 公式估算)(附录 2)≥60ml/min; d) 室内通气条件下,非吸氧状态下血氧饱和度 ≥ 92%;无具有临床意 义的胸腔积液; e) 左心室射血分数≥ 50%;超声心动图确定无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积 液; ECG 无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发现。
11. 接受造血生长因子支持治疗的受试者,包括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 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和 血小板激动剂(TPO)等,在最后一次接受生长因子支持治疗和筛选期评估 之间必须有 2 周的间隔;接受血液制品输注者,需筛选期血小板评估与最后 一次血小板输注至少间隔 1 周,需筛选期血红蛋白评估与最后一次红细胞输 注至少间隔 2 周。
12. 筛选期,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阴性(经手术绝 育或绝经至少2年的女性被认为不具有生育能力)。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男性受试者必须在整个临床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研究治疗后1年内使用 高效避孕方法;同时应承诺最后一次研究治疗后1年内不捐献卵子(卵细 胞、卵母细胞)/精子用于辅助生殖。
13.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受试者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排除标准,将不能进入本临床研究:
1. 已知对 F01 或研究中可能使用的药物(包括氟达拉滨、环磷酰胺、托珠单抗) 的任何成份有变态反应、超敏反应、不耐受或禁忌症者,或既往发生过严重 过敏反应的受试者。
2.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
3. 胃肠道淋巴瘤受试者在筛选前 3 个月内有≥3 级胃肠道出血病史以及研究者 评估存在发生≥3 级胃肠道出血风险的受试者(CTCAE,第 5.0 版)。
4. 既往有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病史、脑脊液中曾发现淋巴瘤细胞、既往影像学 显示有淋巴瘤颅内累及的受试者不能入组。
5. 曾进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6. 清淋性预处理化疗前 3 个月内进行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7. 既往接受靶向 CD19CAR-NK 治疗的受试者;既往靶向 CD19 CAR-T 治疗的 最佳疗效<PR 者。
8. 筛选前 28 天内经历重大手术或接种活疫苗。
9. 在清淋性预处理化疗前的规定时间范围内接受过以下抗肿瘤治疗: a) 在 3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时间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 b) 在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时间为准)接受过大分子药物治疗 (抗 CD20 单抗洗脱期为 4 周); c) 在 3 周内接受过细胞毒性治疗或具有抗肿瘤作用的现代中药制剂治疗 (脂质体阿霉素洗脱期为 4 周); d) 在 4 周内接受过试验性治疗(明确的安慰剂对照组除外); e) 在 2 周内接受过局部姑息性放疗。
10. 筛选时,任何与既往抗淋巴瘤治疗相关的 AE,未恢复到≤1 级或基线水平 (CTCAE 第 5.0 版)(除外脱发、血常规和血生化相关 AE;血常规和血生 化检测值参照入选标准第 9 和第 10 条)。
11. 既往有 CNS 疾病,如癫痫发作、脑血管意外(缺血/出血)、痴呆、小脑疾病、 或任何 CNS 相关自身免疫性疾病。
12. 筛选时,确诊且需要维持治疗的系统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确诊的系统性自身 免疫性疾病处于活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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