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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和评估口服谷美替尼(SCC244,一种选择性MET抑制剂)在具有MET 14外显子跳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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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谷美替尼
适 应 症:
MET14外显子跳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癌      种:
肺癌
入选本研究的患者必须满足所有下列标准:
1.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     签署ICF时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患者(或者按照当地法规已经成年)。
3.     经组织或细胞学诊断的非小细胞肺癌(包括肺肉瘤样癌)。肿瘤学分期:IIIb/IIIc/IV(AJCC 第8版),IIIb或IIIc患者需病变为无法完
  1. 全性切除或根治性放化疗。
  2. 明确具有MET 14外显子跳变的患者:患者可凭既往本地实验室出具的分子检测报告进入临床筛查,同时必须提供新制备的或留档的石蜡包埋肿瘤组织送至申办方指定的中心实验室进行确认;若患者没有本地实验室出具的分子检测报告,则必须提供新制备的或留档的石蜡包埋肿瘤组织送至申办方指定的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方能进入临床筛查。所有患者都需经申办方指定的中心实验室确认MET 14外显子跳变的结果。
  3. 患者必须提供有效且合格的组织样本:新鲜活检或留档的肿瘤组织样本;留档样本需为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年内的蜡块。基于本地实验室检测的MET 14外显子跳变结果入组的患者必须在C2D1之前提供肿瘤组织样本。
  4. 对于晚期NSCLC,患者既往未接受过任何针对晚期疾病进行的全身性抗肿瘤药物治疗或既往1~2线系统治疗失败。具体情况如下:
  • 治疗失败定义为有记录的疾病进展或对治疗不耐受。
  • 如果患者在开始维持治疗前记录为缓解(PR/CR)或SD,一线化疗后的维持治疗可以认为是一线治疗的一部分。
  • 患者既往对非转移疾病以治愈为目的的新辅助化疗、辅助化疗或放化疗,其最后一次化疗和/或放疗结束后6个月内发生进展,既往的辅助或新辅助系统治疗算一线治疗。
  1. 患者在基线期至少存在一处符合RECIST 1.1标准的可测量病灶(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在放疗后如有明显的疾病进展证据,则可作为靶病灶)。
  2.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况评分0~1。
  3. 首次给药前≤7天具有足够的骨髓、肝肾器官功能: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在血液学评估前7天内未接受过细胞生长因子治疗,长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和聚乙二醇化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PEG-CSF)需要间隔2周】;
    • 血红蛋白≥9g/dL(在14天内无红细胞输注的情况下);
    • 血小板计数≥75×109/L(在血液学评估前7天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或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治疗);
    • 血清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ULN)(如果患者存在Gilbert综合征,则≤3 ×ULN);
    •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均≤2.5×ULN(如果患者存在肝转移,则≤5×ULN);
    • 肌酐清除率≥50mL/min(计算*或测量值**);
患者存在下列标准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将被排除:
  1. 明确具有EGFR敏感突变、ALK重排、ROS1重排、BRAF突变、NTRK融合、RET融合或KRAS突变的患者。
  2. 发生有脑转移相关症状的,而且在神经学上不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者需要增加类固醇剂量来控制CNS疾病。(注意:CNS转移已经得到控制的患者可以参加本试验。在进入研究之前,患者必须已经完成了放疗或者CNS肿瘤转移手术治疗后至少两周以上。患者的神经功能必须处于稳定状态,在临床检查中没有发现新的神经功能缺损,而且在CNS影像学检查中也没有发现新的问题。如果患者需要使用类固醇来治疗CNS转移,那么至少在进入研究前的两周,他们的类固醇治疗剂量已经达到稳定治疗且稳定≥3个月,且剂量不超过地塞米松4mg QD或等量其他类固醇。)
  3. 既往接受过MET抑制剂的治疗。
  4. 既往或目前合并除NSCLC外的其他原发恶性肿瘤(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原位乳腺癌、原位宫颈癌及浅表性膀胱癌,或其他过去5年内已得到有效控制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癌症除外)。
  5. 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条:
    • 心功能≥NYHA I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 既往或现在患有严重且未得到控制的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
    •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 筛选期进行的ECG检查显示,Frid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460ms;
    • 先天性长QT综合征,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TdP)病史或无法解释的猝死家族史;
  • 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
  1. 在开始研究治疗时,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毒性未恢复至≤CTCAE 1级,除外脱发和CTCAE 2级的外周神经毒性。
  2. 已知HIV感染且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病史——过去12个月内的机会性感染、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患者。检测结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患者不得入组本研究:
    • 确认HIV抗体阳性;
    • 血清HBsAg阳性且HBV DNA >200 IU/ml或1000拷贝/mL;
    • 血清HBsAg阴性,但如果HBcAb结果为阳性且HBV DNA > 200 IU/mL或1000拷贝/mL
    • 血清HCV抗体和HCV RNA阳性。
  3. 接受的抗癌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激素治疗、具有肺癌适应证的中药等,或其他研究药物),距本研究首次给药少于4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 如果是小分子抗癌治疗药物,距本研究首次给药少于2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
  4.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包括超过25%骨髓放疗),或2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病灶的局部姑息性放疗。
  5.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显著创伤性损伤,或者尚未从严重副作用中恢复。
  6. 研究期间不能中断使用可能导致QTc间期延长且已知有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风险的药物(如抗心律失常药)的患者。
  7.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脉、静脉血栓形成且持续存在无临床缓解的患者,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肺栓塞等。
  8.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不利于研究药物给药、对药物毒性或副反应的解释存在影响、或导致研究执行的依从性不足或降低的基础疾病(包括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免疫缺陷疾病、器官移植、酒精或药物滥用或依赖等。
  9. 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或任何研究药物辅料过敏或发生超敏反应,或有其他严重过敏史。
  10. 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严重的、无法控制的伴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感染、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或肺部疾病等。
  11. 具有间质性肺疾病(ILD)或药物导致的间质性肺炎、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其他任何临床活动性ILD或间质性肺炎受试者,包括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肺纤维化或急性肺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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