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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誉生物一项评价ABSK112在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开放性I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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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ABSK112胶囊
适 应 症:
非小细胞肺癌
癌      种:
肺癌
受试者信息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无上限 (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1     在筛选前,患者应理解知情同意书,并自愿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2     18岁及18岁以上的男性和女性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不适合进行确定性治疗)或转移性NSCLC患者
4     不同队列特定的入组标准: a. 对于递增阶段(RDE确认部分除外):患者在标准治疗期间出现疾病进展、拒绝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或目前尚无标准治疗。 b. 对于递增阶段RDE确认部分:与扩展阶段队列1相同。 c. 对于扩展阶段:患者存在有资质的当地实验室确认的EGFR框内Exon20ins突变;且必须满足下述不同队列的入组标准: 队列1: 既往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全身性治疗(必须包括含铂化疗或抗PD-(L)1治疗,不包括队列2中规定的靶向EGFR Exon20ins的治疗),且无活动性CNS转移。 队列2: 既往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靶向EGFR Exon20ins治疗,既往接受过联合/不联合免疫疗法的含铂化疗允许入组),且无活动性CNS转移。 队列3: a) 既往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可包括含铂化疗或抗PD-(L)1治疗等。 b) 存在活动性、可测量的CNS转移 队列4: a) 未经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以下情况除外):在ABSK112首次给药前>6个月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疾病的根治性同步放化疗或新辅助/辅助化疗的患者允许入组。 b) 无CNS转移或有活动性、可测量的CNS转移,可测量病灶定义为具有至少一个颅内CNS靶(即可测量)病灶(最长直径≥10 mm)。
5     患者必须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根据RECIST v1.1)
6     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
7     预期寿命≥3个月
8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进行的筛选期评估显示患者器官功能和骨髓功能良好
9     电解质:镁水平在机构正常值的0.85-1.25倍范围内,钠≥130 mmol/L,钾水平在机构正常值范围内
10   在使用或未使用降压药的情况下血压(BP)得到充分控制,定义为筛选期BP≤150/90 mmHg,且在C1D1前1周内降压药物使用无变化
11   对于参加食物影响探索部分的患者: 1) 能够在30分钟内吃完一顿标准的高脂肪餐 2) 能够禁食10小时
12   未接受手术绝育的男性或育龄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约6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接受过输精管结扎术的男性也需要使用避孕套,以防止药物通过精液传递
排除标准      
1     已知对研究药物中的任何成分过敏或超敏
2     携带EGFR Cys797Ser(C797S)突变的NSCLC患者
3     队列特定的排除标准: a. 递增阶段的RDE确认部分:与扩展阶段队列1相同 b. 递增阶段、扩展阶段队列1、扩展阶段队列2: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既往未经治疗的颅内CNS转移;或既往经治的颅内CNS转移,且经影像学证实为新发或进展的CNS病灶)。但接受过手术和/或放疗治疗,且在ABSK112首次给药前14天内病情稳定且无需皮质类固醇控制症状,且无新发或扩大脑转移证据的脑转移患者允许入组。 c. 仅扩展阶段队列3: 既往接受过靶向Exon20ins的治疗。 d. 扩展阶段队列3、扩展阶段队列4: 筛选期有症状的CNS转移;或在ABSK112首次给药前14天内出现需要皮质类固醇控制症状的无症状CNS转移。
4     被诊断为NSCLC以外的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其中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原位宫颈癌、根治的非转移性前列腺癌或确诊后至少3年明确无复发的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患者除外。
5     不能吞咽胶囊或患有吸收不良综合征、显著影响GI功能的疾病、胃或小肠切除术、有症状的炎症性肠病或溃疡性结肠炎、部分或完全性肠梗、或目前存在表现为腹泻的GI疾病。如果患有以上任何疾病,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应与申办方讨论,确定患者的入组资格
6     本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接受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分子靶向治疗、抗体治疗或者其他研究药物
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在筛选期前出现任何感染、裂开或未完全愈合的手术伤口
8     既往化疗、放疗以及其他抗肿瘤治疗(包括免疫治疗)所引起毒性的严重程度未降低至≤1级(CTCAE v5.0),除非符合入排标准,或为脱发、白癜风、激素替代治疗后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或2级外周神经毒性
9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CYP3A家族的中等、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对于圣约翰草,为3周内);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天摄入葡萄柚汁、葡萄柚杂交品种、石榴、杨桃、柚子、塞尔维亚橘子或果汁产品
10   目前存在脊髓压迫(有症状,或经影像学检查发现但无症状)或软脑膜疾病(有症状或无症状)
11   包括下列情况之一的心脏功能损伤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 a. 纽约心脏病协会III级或IV级(附录11.7)心脏病、活动性缺血或者任何其他未控制的心脏疾病(如心绞痛)、有临床意义并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或充血性心力衰竭 b. 基线时心率校正的QT间期延长(基于筛选时重复三次心电图测量的平均QTcF>470 ms)或者有长QT间期(QTc)综合征病史(注:QTc间期采用Fridericia’s公式校正) c. 有任何增加QTcF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先天性长QT综合征,或正在接受被归类为已知存在诱导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TdP)风险的药物治疗(见章节5.14.2.3) d.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或者低于机构的正常值下限(以较高者为准)
12   已知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相关疾病,或者HIV 1/2抗体检测阳性
13   根据下列结果和/或标准,排除肝炎感染: a. 活动性乙型肝炎感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anti-HBc)检测结果呈阳性。HbsAg或anti-HBc检测结果呈阳性但HBV-DNA检测结果低于检测限的患者可以入组 b. 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呈阳性。如果检测到丙型肝炎病毒抗体(anti-HCV),须采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测定丙型肝炎病毒RNA。anti-HCV呈阳性但HCV RNA结果为阴性的患者可以入组
14   难治性/未得到控制或首次给药前2周内出现需要治疗的腹水或胸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15   目前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未痊愈的药物相关肺部炎症,或目前/既往存在间质性肺疾病(ILD)
16   孕妇或哺乳期女性,妊娠的定义为女性受孕至终止妊娠的状态,通过研究药物给药开始前7天内的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实验室检测阳性结果确认
17   在接受首剂药物前4周内接种活疫苗或减毒疫苗,但接种灭活疫苗(如COVID-19疫苗、灭活流感疫苗)除外
18   目前或既往存在角膜疾病,如角膜病变、角膜磨损或溃疡,或研究治疗期间可能增加角膜毒性风险的任何其他异常变化
19   任何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并存疾病,例如未得到控制的肺部疾病、活动性感染、或者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影响方案依从性、影响研究结果判读或者增加患者安全性风险的任何其他疾病
20   计划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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