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试者信息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无上限 (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须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能够遵守研究相关规定。
2 年龄 ≥ 18周岁;
3 剂量递增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适用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晚期实体瘤; 队列扩展阶段: 队列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适用标准治疗的晚期不可切除/复发转移软组织肉瘤,病理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腺泡状软组织肉瘤(ASPS)、滑膜肉瘤(SS)、平滑肌肉瘤(LMS)、多形性未分化肉瘤(UPS)等; 队列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适用标准治疗的其他选定晚期实体瘤(具体瘤种待定);
4 至少存在1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参照RECIST 1.1标准),定义为影像学(CT/MRI)可测量的非淋巴结病灶的最长径 ≥ 10 mm或者单个病理淋巴结病灶的短径 ≥ 15 mm;剂量递增阶段允许至少存在1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5 预计生存期 ≥ 3个月;
6 ECOG评分为0或1分;
7 器官或骨髓功能必需满足下列标准: a. 血液学(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红蛋白≥90 g/L;血小板计数≥100×109/L; b. 血清总胆红素 ≤ 1.5×正常值上限(ULN)(除非证实患有Gilbert综合征);研究者判断由于无肝转移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若研究者判断由于肿瘤肝转移导致其升高时,ALT和AST ≤ 5.0×ULN; c. 凝血酶原时间(PT) ≤ 1.5×ULN,部分促凝血酶原激酶时间(APT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除非接受华法林治疗);口服抗凝治疗2周剂量稳定,如果口服华法林,患者的INR 必需 ≤ 2.5,且无出血现象; d. 内生肌酐清除率计算值≥ 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尿蛋白< 2+ 或24小时(h)尿蛋白定量< 1.0 g e.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8 既往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1级[采用NCI CTCAE 5.0分级标准](脱发和化疗药物引起的 ≤ 2级的神经毒性等由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9 育龄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的女性给药前72小时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10 患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排除标准
1 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2 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其他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激素抗肿瘤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IL-11);首次给药前1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3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患者;但允许下列患者入组:a. 经治疗的脑转移的患者(如手术、放疗),且治疗后稳定至少2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无新发转移病灶或转移病灶增大的证据,研究药物给药前≥3天停药皮质类固醇激素;b. 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且脑转移灶的长径≤ 1.5cm。
4 入组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除外:1)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2)已根治的受试者,除非受试者在入组前完全缓解至少2年,并且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或者研究期间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
5 有活动性、已知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除外:1)研究者认为双原发癌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2)研究者已经明确排除转移灶是属于哪种原发肿瘤来源者;
6 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等受试者。但以下疾病除外,允许入组: ? 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 已控制的乳糜泻;
7 入组前4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治疗者;入组前2天之内接受过较小的手术操作(包括置管,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
8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或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给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3-4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外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包括QTcF男性≥450ms、女性≥470ms(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入组前12个月内脑血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等;
9 入组前6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10 皮肤伤口、手术部位、创伤部位、粘膜严重溃疡或骨折没有完全愈合,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参加本研究有出血风险者;
11 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者穿孔的状况(如十二指肠溃疡、肠梗阻、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患有慢性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除全结肠和直肠切除者),即使在非活动期,也应排除;患有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或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病综合征者;既往有肠穿孔、肠瘘史,而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12 目前或既往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或特发性肺炎;现患有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肺炎(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肺纤维化等;严重呼吸困难、肺功能不全或者持续吸氧的受试者;
13 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腹腔、心包积液;
14 入组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 mg/天的强的松)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 允许短期(≤7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15 入组前4周内有严重感染者,或前2周内出现任何活动性感染的体征或症状者,或前2周内需要接受抗生素治疗的受试者(预防性应用抗生素除外);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因肿瘤产生的发热可以入组);
16 活动性结核感染者;
17 器官移植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
18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疾病史,或者其它获得性或者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19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 ≥ 2000 IU/mL或超过正常值下线;丙肝(HCV)核糖核酸(RNA)呈阳性。
20 给药前4周、治疗期间或最后一次给药30天内预期会给予减毒疫苗。
21 患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
22 既往抗肿瘤免疫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免疫相关毒性,导致永久停药者。
23 既往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或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依从性差者。
24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序号 名称 用法
1 中文通用名:IMM2510
英文通用名:IMM2510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冻干粉
规格:100mg/瓶
用法用量:IMM2510配置于100mL或250mL生理盐水(0.9%NaCl)中,静脉滴注;第1次输注时间为90分钟,第2次及以后输注时间为60分钟。
用药时程:剂量递增阶段,每2周给药一次,最长治疗13个周期;队列扩展阶段每2 周给药一次;每4 周为一个疗程,最长治疗52 周。
2 中文通用名:IMM2510
英文通用名:IMM2510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冻干粉
规格:100mg/瓶
用法用量:IMM2510配置于100mL或250mL生理盐水(0.9%NaCl)中,静脉滴注;第1次输注时间为90分钟,第2次及以后输注时间为60分钟。
用药时程:剂量递增阶段,每2周给药一次,最长治疗13个周期;队列扩展阶段每2 周给药一次;每4 周为一个疗程,最长治疗52 周。
3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IMM2510
英文通用名:IMM2510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冻干粉
规格:100mg/瓶
用法用量:注射用IMM2510配置于100mL或250mL生理盐水(0.9%NaCl)中,静脉滴注;第1次输注时间为至少3-4小时以上,第2次及以后输注时间为至少2个小时以上。
用药时程:剂量递增阶段,每2周给药一次,最长治疗13个周期;队列扩展阶段每2 周给药一次;每4 周为一个疗程,最长治疗52 周。
对照药
序号 名称 用法
暂未填写此信息
宜明昂科研发的注射用IMM2510是一款可同时靶向VEGF和PD-L1的双特异性抗体。根据宜明昂科新闻稿,IMM2510项目是基于其“mAb-Trap”技术平台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双特异性抗体药物,属于“first-in-class”新药。
IMM2510通过靶向免疫调节靶点PD-L1,阻断了PD-L1和PD-1的结合,解除了肿瘤细胞免疫逃逸,并通过Fc介导的ADCC/ADCP激活NK细胞及巨噬细胞从而发挥强大的肿瘤免疫治疗效应;同时通过靶向VEGF,抑制肿瘤血管生成、肿瘤生长和肿瘤转移。临床前研究数据证实,IMM2510在多种肿瘤模型中均取得显著的治疗效果,在安全性上具有明显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