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 年龄 18岁以上,男性或女性均可;
2. 经病理和/或细胞学明确诊断的 III 期无法手术切除或 IV 期恶性黑色素瘤,且经至少二线及以上标准治疗失败(包括化疗、免疫治疗、基因突变者可经靶向治疗)(辅助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或辅助治疗期间疾病进展为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此辅助治疗可计为晚期一线治疗)的不能手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
3. 粘膜黑色素瘤受试者的总体比例将不超过 22%;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况评分 ECOG 0~1 分;
5. 预计生存期 3个月以上;
6. 既往抗肿瘤治疗(包括化/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等)、接受过大手术者结束 4周以上,除外以下:
a.化疗、靶向治疗等小分子药物治疗结束时间为该药物 5个半衰期以上或 4 周以上(以先发生者为准);
b.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结束时间为 14 天以上;
c.亚硝基脲类药物或丝裂霉素 C 治疗结束时间为 6 周以上。并且已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中恢复(≤1级或基线,脱发及经替代治疗稳定的
2 级甲状腺功能减退、皮质功能减退和高胰岛素血症除外);
7.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靶病灶。有适于进行瘤内注射的病灶。可测量肿瘤病灶定义为最长径≥10 mm 且扫描厚度不超过 5.0 mm,对于淋巴结病灶,短径≥15 mm;
8. 无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经过治疗无症状的脑转移患者,须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成像(MRI)检查无疾病进展,稳定至少 3 个月,并至少 4 周内无需类固醇药物治疗;
9. 无 主 要 器 官 的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 实 验 室 检 查 满 足 以 下 各 项 标 准 :
a) WBC≥3.0×10 9 /L,ANC≥2.0×10 9 /L 或中心检查正常值下限(不接受筛选前 14 天内给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纠正),PLT≥100×10 9 /L(不接受筛选前 14 天内输注血小板或给予血小板生成素[TPO]、血小板生成素(TPO)受体激动剂或白介素-11[IL-11]),Hb≥90 g/L(不接受筛选前 14 天内输 血 或 给 予 促 红 细 胞 生 成 素 [EPO] 纠 正 ) ;
b) 血 BUN 、 血 肌 酐 在 正 常 值 上 限 1.5 倍 范 围 内 ;
c) TBIL≤正常值上限的 1.5 倍(患有 Gilbert综合征的受试者总胆红素<2×ULN,或间
接胆红素提示肝外原因导致总胆红素升高的受试者,总胆红素 <3×ULN);
d) ALT 和 AST≤正常值上限的 2.5 倍;肝转移的患者不超过正常值上限的 5 倍;
e) 凝血功能正常(PT,APPT 在正常值上限 1.5倍范围内);
10.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必须在接受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呈血清妊娠试验阴性;
排除标准:
1. 同时患有严重疾病,包括经药物治疗未控制的糖尿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严重感染、活动性消化道溃疡;
2. 存在临床上重要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 存在严重或无法控制的需要治疗的心脏病,充血性心力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为 III 或 IV,药物无法控制的不稳定型心绞痛,近 6 个月有心肌梗死病史,心电图QTc 间期:男性≥450 毫秒,女性≥470 毫秒,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房颤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
- 6 个月内留置心脏支架者;- 控制不充分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3. 治疗前 5 年内患有原发性葡萄膜黑色素瘤或其他恶性肿瘤史(早期手术切除的原位宫颈癌、原位皮肤癌除外);
4. 伴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对症处理的胸水或腹水;
5. 需要手术或放疗等局部治疗的骨转移(经治疗控制稳定的骨转移可除外)或存在活跃的或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瘤;
6. 有在过去 2 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疾病调节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算作系统治疗;
7. 有免疫缺陷病史(HIV 抗体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8. 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患者:HBsAg 或 HBcAb 阳性者同时检测到 HBV DNA 检测值>500IU/ml;HCV 抗体检测结果阳性的患者,仅当 HCV RNA 的检测结果为阴性时,方可入选本研究;
9. 存在活动性结核感染或其他需要系统治疗的传染病;
10. 受试者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11. 治疗前 4 周内采用了或正在采用其他试验性药物治疗或抗病毒治疗,但持续治疗中的乙肝患者可使用恩替卡韦、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脂、阿德福韦酯药物治疗除外;
12. 首次给药前 4周内使用过临床试验用药品;
13. 首次给药前 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4.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试验药物:
OH2 注射液:
通用名:重组溶瘤Ⅱ型单纯疱疹病毒(OH2)注射液(Vero 细胞)(简称“OH2注射液”)
剂型:注射液
规格:1mL/支, OH2病毒滴度=7 lg CCID50/支。(CCID:cell culture infective dose,细胞
培养感染量,7 lg=10 7 )
储存条件:-70℃及以下
用法:使用前解冻,抽吸到注射器
保质期:2 年
生产厂家:武汉滨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药物提供单位:武汉滨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创新园分公司
对照药品:
研究者选择挽救性化疗(单药或联合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达卡巴嗪、替莫唑胺、紫杉类或
铂类)或最佳支持治疗
对照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储存条件、用法、保质期、生产厂家参见其药品说明
书。
✓ 试验组 永久 停药标准 ( 如适用,) 永久停药后需要继续进行生存随访): :
1. 经研究者评估受试者不可获益并且出现显著临床疾病进展的受试者;
2. 受试者对研究药物产生的毒性不可耐受;
3. 死亡;
4. 开始其他抗肿瘤治疗;
5. 研究医生认为不适宜继续使用的其他情况;
6. 受试者主动要求终止用药;
7. 其他。
✓ 对照组 永久 停药标准 ( 如适用,) 永久停药后需要继续进行生存随访): :
1. 出现疾病进展;
2. 受试者对研究药物产生的毒性不可耐受;
3. 死亡;
4. 开始其他抗肿瘤治疗;
5. 研究医生认为不适宜继续使用的其他情况;
6. 受试者主动要求终止用药;
7.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