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 受试者经充分知情同意后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且同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程序。
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
3. 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
4. 受试者在肿瘤组织、血液、胸腔积液或其他含有癌细胞或DNA的样本中证实KRAS G12C突变阳性(2期仅限肿瘤组织)。受试者可使用本地实验室的历史结果(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前5年内)。
5. 对受试者的肿瘤类型要求如下:
a. 1b期: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经影像学评价疾病进展并且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失败;
b. 2期A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结直肠癌(CRC)受试者,既往接受过以伊立替康或奥沙利铂为基础的联合治疗后疾病进展;
c. 2期B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受试者(无EGFR或ALK或ROS1基因突变),既往未曾接受过针对晚期NSCLC的全身治疗,或既往经抗PD-(L)1治疗和/或化疗后疾病进展或治疗失败,或多线治疗失败;
d. 2期C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经影像学评价疾病进展并且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失败。
6. 基于RECIST 1.1版标准,存在至少1个可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测量的可测量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放疗,其他局部治疗或活检穿刺的病灶,必须经影像学确认出现疾病进展才可被视为可测量病灶。对于1b期部分,无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也可接受。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
8. 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要求,且在相关检查前14天内未输血或血制品:
血小板≥100 × 10
9/L;
血红蛋白≥ 90 g/L;
中性粒细胞计数≥ 1.5 × 10
9/L;
使用Cockcroft-Gault(C-G)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 60 mL/min,或使用肾脏病饮食改良(MDRD)方程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 60 mL/min/1.73m
2;
尿蛋白阴性或弱阳性(±);或尿蛋白1+,但随机晨尿的尿蛋白肌酐比(UPCR)< 0.5或24小时尿蛋白定量< 0.5 g/24 h;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 × ULN(如果存在肝转移,则为≤5 × ULN);
总胆红素≤1.5 × ULN(对于患有Gilbert综合征的受试者,允许≤3 × ULN);
凝血酶原时间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 ULN,国际标 准化比值(INR)≤1.5。对于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INR< 3.0或者在抗凝治疗的目标范围内(如适用)。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ICF时起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6个月内禁欲或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口服、注射或埋植的激素避孕法;宫内节育器或子宫内节育系统;带有杀精剂的避孕套或闭塞帽(避孕隔膜或宫颈/穹隆帽)。
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受试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女性,无论其性取向如何:a)未进行输卵管结扎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等手术进行绝育;或b)没有达到至少连续12个月自然绝经(即在过去连续12个月中的任何时间曾有月经)。
10. 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禁欲、进行绝育手术、或同意从签署ICF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6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a)使用避孕套,同时对于女性伴侣,还需使用激素避孕法或宫内节育器(自给药前至少4周开始使用);b)使用避孕套,同时对于女性伴侣,还需使用带杀精剂的避孕隔膜或子宫颈/穹隆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