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 期:KRAS G12C 突变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拒绝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或根据研究者判断无法从标准治疗中获益的患者,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Ib 期:➢ NSCLC:KRAS G12C 突变的,既往接受含铂类药物化疗和/或抗 PD-(L)1 免疫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耐受的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患者。
➢ 结直肠癌(CRC):KRAS G12C 突变的,标准治疗失败或者不耐受,包括以氟尿嘧啶类、伊立替康和奥沙利铂为主的化疗,除非患者不适合接受标准治疗。
➢ 其他实体瘤(非 NSCLC/非 CRC):KRAS G12C 突变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不适合接受标准治疗的晚期或转移性
实体瘤患者。
注:1.受试者既往接受的治疗不得超过 3 线。
2.受试者在既往抗肿瘤治疗过程中,研究者判断治疗药物相关非血液学不良反应 CTCAE≥3 级(包括 AST/ALT 毒性、过敏反应、皮肤毒性或免疫相关毒性等)或治疗药物相关血液学不良反应CTCAE≥4 级(包括血小板降低、中性粒细胞降低或白细胞降低等)均符合不耐受标准。
II 期:KRAS G12C 突变的,既往接受过标准治疗(含铂类药物化疗和/或抗 PD-(L)1 免疫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晚期或转移性NSCLC 患者。受试者既往接受的治疗不得超过 3 线。
1) 筛选程序前受试者应充分知情并获得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 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3) 基因突变检测并确定为 KRAS(G12C)突变的,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对于 Ib 和 II 期,将在入组前通过中心实验室检测确认突变;
a. Ia 期受试者(实体瘤)是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拒绝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或根据研究者判断无法从标准治疗中获益的患者;
b. Ib 期:NSCLC 受试者必须既往接受过含铂类药物化疗和/或抗 PD-(L)1 免疫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非NSCLC 实体瘤受试者为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不适合接受标准治疗。其中诊断为结直肠癌的患者,标准治疗(包括以氟尿嘧啶类、伊立替康和奥沙利铂为主的化疗);
c. II 期受试者(NSCLC)必须既往接受过标准治疗(含铂类药物化疗和/或抗 PD-(L)1 免疫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注:1. Ib、II 期受试者既往接受的治疗不得超过 3 线。
2. Ib 期受试者在既往抗肿瘤治疗过程中,研究者判断治疗药物相关非血液学不良反应 CTCAE≥3 级(包括 AST/ALT 毒性、过敏反应、皮肤毒性或免疫相关毒性等)以及治疗药物相关血液学不良反应 CTCAE≥4 级(包括血小板降低、中性粒细胞降低或白细胞降低等)均符合不耐受标准。
4) 依据 RECIST 1.1 版,需至少有一处经 CT 或 MRI 检查显示的可测量病灶;
5) 患者的 ECOG 体能状态为 0-1;
6) 患者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定义为:➢ 血液系统: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 9 /L,血小板≥80×10 9 /L,血红蛋白≥90 g/L。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等治疗);➢ 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对于有Gilbert 综合征记录的受试者<2.0×ULN;对于间接胆红素水平提示肝外升高的受试者<3.0×ULN);无肝转移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 倍 ULN;若存在肝转移,ALT 和 AST≤5 倍 ULN;➢ 肾脏功能:血清肌酐(S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根据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如果正在接受预防性抗凝治疗)≤1.5 倍 ULN;➢ 尿常规/24 小时尿蛋白:若尿蛋白≥2+,需进行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查,且 24 小时尿蛋白< 1g;
7) 预期生存时间大于 3 个月;
8) 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和绝经后 2 年内)受试者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7 天内进行的血清妊娠试验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且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包括男性受试者的育龄女性配偶)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自筛选至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自愿保持禁欲或采取医学认可的有效非药物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或避孕套)。
排除标准
1) 对 JMKX001899 片主要成分及辅料、或对造影剂有严重过敏者,或过敏体质;
2) 既往接受过 KRAS G12C 突变特异性抑制剂治疗;
3) 合并其他具有治疗措施的驱动基因突变或重排(如 EGFR、ALK、ROS1 等);
4) 已知或筛选期检查发现患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者。但允许以下受试者入组:1.无症状性脑转移受试者(即没有脑转移灶引起的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或脱水治疗,且病变大小≤ 1.5cm)且筛选期不得有新发的可以参加,但需要作为疾病部位定期进行脑部影像学检查。2.经治疗后的脑转移受试者,且脑转移病灶稳定至少 1个月,没有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证据,且本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停用皮质类固醇或脱水治疗。这个定义中稳定的脑转移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确定;
5) 经积极治疗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6) 同时患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者(5 年内未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等除外);
7) 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梅毒、丙型肝炎病毒(HCV)或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者,无症状的慢性乙肝或丙肝携带者可除外。活动性 HBV,HCV、HIV 和梅毒感染定义为:
a.HBsAg 阳性且 HBV DNA ≥2000cps/ml(或 500IU/ml);
b.抗-HCV 抗体且 HCV RNA 阳性;
c.HIV 抗体阳性;
d. 梅毒非特异性抗体阳性且 TPPA 抗体阳性。
8) 患者尚未从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反应中恢复至≤1 级或基线水平(脱发和≤2 级神经病变除外);
9) 患者目前正在参与并接受研究治疗或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周内接受过其他研究药物治疗;
10) 研究期间同时需要使用其他抗肿瘤药物伴随治疗;
11)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单抗或其它免疫抑制剂类抗肿瘤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化疗、放疗(除针对骨转移的姑息放疗)、靶向治疗、中成药或中草药等抗肿瘤治疗;
12) 首次给药前 14 天使用过可能影响本品代谢的药物,如 CYP3A4抑制剂、CYP3A4 诱导剂;或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使用过未经研究者和/或医学监查员审查和批准的葡萄柚或含葡萄柚的产品;
13)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者;
14) 不能正常吞咽药物、或患有吸收障碍综合征、或其他无法通过肠道吸收药物的疾病或影响 JMKX001899 吸收者;
• 筛选期(第-28 天~第-1 天);
• 单次给药期(2 天);
• 连续给药期(口服 JMKX001899 片,QD 或者 BID,连续口服,
21 天为一个周期);
• 终止随访(末次给药后 7 天内完成);
• 安全性随访(末次给药后 30 天);
• 生存期随访(每 12 周做一次电话随访直至研究结束)。
治疗结束:所有患者将持续治疗直到疾病进展、不可耐受的毒
性、撤回知情同意、死亡、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或受试者失访。若
根据研究者判断患者依然有临床获益,尽管出现影像学进展,在得
到申办者医学经理的同意后可继续治疗。
研究结束:预计在最后一例患者首次给药满 18 个月或治疗结
束(视哪一个更早发生)。
研究结束,疾病未进展的患者,由研究者根据临床获益建议是
否继续服用 JMKX001899 片。研究结束后继续服药的受试者将继
续收集生存信息和疗效评价的数据。
药物规格:25mg、100mg 和 250mg
Ia 期:主要剂量水平 150、300、500、750 和 1000 mg/d。空腹口服给药,每天一次,21 天为一周期,将持续给药直到疾病进展、不可耐受的毒性、撤回知情同意、死亡、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或受试者失访。
Ib 期:根据已完成的 Ia 期研究结果,Ib 期给药剂量为 500 mg 和750 mg 剂量组,与或不与食物同服,每天一次,21 天为一周期;同时在 500mg 剂量组进行每天 2 次给药频率的探索,与或不与食物同服,21 天为一周期,直到疾病进展、不可耐受的毒性、撤回知情同意、死亡、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或受试者失访。
II 期:根据已完成的 I 期研究结果,确定 II 期给药剂量为 500 mg,与或不与食物同服,每天一次,21 天为一周期,直到疾病进展、不可耐受的毒性、撤回知情同意、死亡、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或受试者失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