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组标准:
1. 患者应当理解研究程序且在筛选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2. 18 岁或 18 岁以上(或当地法规或 IRB 要求的其他年龄范围)的男性或女性。
3. 剂量递增阶段:患者需为经组织学确诊的实体瘤患者,且该患者需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或拒绝接受标准治疗;回填队列参照病例扩展阶段的入组标准。
病例扩展阶段:
1) 携带 MSI-H/dMMR 的实体瘤(队列 1):患者必须具有经组织学确诊的携带 MSI-H 或 dMMR 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对于携带 MSI-H 或者 dMMR 的早期实体瘤患者,若拒绝标准治疗,例如手术等,也可入组该队列。
2) 队列 1 的患者愿意接受活检或者具有存档组织样本或者具有组织标本的当地实验室检测报告(仅限于 PCR-CE 方法或免疫组化方法检测为 MSI-H 或 dMMR)
3) 其他实体瘤(队列 2):患者必须具有组织样本的既往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 PD-L1 表达阳性或者 TMB-H(高肿瘤突变负荷)或者研究者认为适合 PD-(L)1 抑制剂单药治疗的经组织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该队列患者入组前建议与申办方讨论确定)。
4) 患者至少有 1 个符合 RECIST v1.1 标准的可测量靶病灶。
4. ECOG PS(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0 或 1。
5.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6. 良好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取得的实验室检查结果满足下述要求: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 ≥1.5×10 9 /L
b. 血小板计数 (Platelet count,PLT) ≥75×10 9 /L(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未输血)
c. 血红蛋白 (Hemoglobin,Hb) ≥90 g/L
d. 总胆红素 (Total bilirubin,TBIL) ≤1.5×ULN
e. 谷草转氨酶 (Aspartate transaminase,AST)/谷丙转氨酶(Alanine transaminase,ALT),≤3×ULN(存在肝转移时 ≤5 × ULN)
f. 血肌酐(Serum creatinine,Cr) ≤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reatinine clearance,Crcl)≥5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7. 对于参加食物影响探索的患者:
1) 同意在 30 分钟内吃完一顿标准的高脂肪餐
2) 同意在密集 PK 评估日前一天晚上至评估日当天首次服药保持空腹 10 小时
8. 具有生育能力的未做绝育手术的男性或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以及最后一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方可入组。
9. 在服用药物期间以及在停止研究药物后的 5 个半衰期加 60 天内,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须同意全程使用避孕套避孕,并且在此期间不得生育。输精管结扎的男性也需要同意使用避孕套,以防止药物通过精液输送。
排除标准:
1. 已知对试验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史。
2. 仅适用于回填队列和病例扩展阶段: 既往接受过 PD-(L)1 通路抑制剂(包括单克隆抗体和小分子药物)治疗。 患者既往或同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皮肤基底细胞癌、已治愈的皮肤鳞状细胞癌、其它原位癌、在研究首次用药前经过充分治疗并已治愈≥5 年且有证据证实无复发转移的其他恶性肿瘤。 末次口服或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
3. 具有活动性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抗磷脂综合征相关血栓形成、韦格纳肉芽肿、干燥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多发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肾小球肾炎等。允许入组 I 型糖尿病、仅需要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患者。如果患者的自身免
疫状态不确定,应与申办方讨论。
4. 特发性肺纤维化、药物性肺炎、机化性肺炎(即闭塞性细支气管炎、隐源性机化性肺炎)病史,或在胸部 CT 扫描筛查中发现活动性肺炎的证据。有放射野内放射性肺炎(纤维化)病史的患者均允许入组。
5. 不能口服药物或吸收不良综合征、严重影响胃肠功能的疾病、大部分胃或大段小肠切除术、溃疡性结肠炎、部分或完全性肠梗阻。如果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研究中心应与申办方讨论,以确定患者的入选资格。
6.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28 天内接受过既往临床试验中的其他试验性药物治疗。
7. 既往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分子靶向治疗、接受单克隆抗体治疗≤4 周(亚硝基脲类、丝裂霉素 C 或半衰期(t 1/2 )>10天的抗体或分子靶向药物为 6 周);接受内分泌治疗或口服化疗或者分子靶向抑制剂≤2 周或≤5 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
8. 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存在既往手术伤口未愈合、感染或裂开者。
9. 禁止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后 4 周内和试验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灭活疫苗除外(如 COVID-19 疫苗、灭活流感疫苗)。
10. 既往接受化疗、放疗和其他抗癌治疗(包括免疫治疗)产生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1 级(CTCAE v5.0),脱发、白癜风或研究者认为无临床意义的事件除外。
11. 既往治疗中出现过≥3 级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
12. 研究药物开始治疗前 2 周内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其它免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泼尼松、地塞米松、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肿瘤坏死因子药物)进行系统治疗,或预计试验期间需要使用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接受过急性、低剂量免疫抑制药物(例如,单剂量地塞米松治疗恶心)的患者可纳入研究);有静脉注射造影剂过敏史,需要在治疗前使用类固醇的患者应采用 MRI 进行基线检查和后续肿瘤评估;允许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使用吸入性皮质类固醇,允许直立性低血压患者使用盐皮质激素(如氟氢可的松),允许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的患者使用低剂量补充皮质类固醇治疗。如果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必要时研究中心应与申办方讨论。
13.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接受过质子泵抑制剂治疗;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接受过任何已知是 P-gp 或 BCRP 诱导剂/抑制剂的药物治疗,且间隔时间小于 30 天或小于抑制剂/诱导剂的 5 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
试验药物和给药方案
ABSK043 胶囊规格:50 mg/粒、200 mg/粒。
在剂量递增阶段,起始剂量为 200mg QD。对于 QD 给药方案,患者将接受 ABSK043 口服 QD 连续给药,28 天/周期。对于 BID 给药方案,患者仅在 C1D1 接受 ABSK043 单次给药,然后在第 1 周期的剩余天和
随后周期接受 BID 给药,28 天/周期。此外,基于新出现的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数据,可研究替代给药方案。回填队列的患者将直接接受分配的给药方案。在病例扩展阶段,患者将口服 RDE 剂量的 ABSK043,28 天/周期连续给药。对于 QD 给药的患者,研究人员应指导患者每天早上同一时间服用指定剂量的 ABSK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