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试者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标准才能入选:
Ⅰ 期 研究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 18~75 岁,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确诊的无法根治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上皮来源的恶性肿瘤患
者,优先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乳腺癌
卵巢上皮癌
非小细胞肺癌
胃腺癌
小细胞肺癌
尿路上皮癌
(注:TROP2 评估不会在入组前进行,入组前无需通过免疫组织学或其他方
法确认 TROP2 表达水平,但是申办方要求收集活检或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来测定
TROP2 表达水平)
4) 受试者必须有通过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检测
的可测量病灶。
5) 所有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不
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6) 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10 9 /L,血小板计数(PLT)≥ 100×10 9 /L;
血红蛋白浓度≥ 9.0 g/dL。
7)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8) 血清胆红素≤ 1.5 mg/dL(患有 Gilbert 疾病的患者血清胆红素水平≤ 3 倍
正常值上限(ULN)可以入组),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
氨基转移酶(ALT)和碱性磷酸酶≤ 2.5 倍 ULN。对于肝转移患者,ALT
和 AST ≤ 5 倍 ULN,肝和/或骨转移患者,碱性磷酸酶≤ 5 倍 ULN。
9) 肌酐清除率(CL)≥ 50 ml/min(由 Cockcroft-Gault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或 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
formulas 计算)(非必须但可以采集 24 h 尿液)。
10) ECOG(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评分≤1。
11) 避孕方法包括联合激素(包含雌激素和孕激素)避孕、抑制排卵的单一孕
激素避孕联合另外一种屏障避孕方法(一般包含杀精剂)、宫内节育器
(IUD)、宫内激素释放系统(IUS)、伴侣双侧输卵管阻塞或输精管切除
术(在整个研究期间只有这一个伴侣)以及性节制。
由于与研究药物的潜在相互作用,口服避孕药应始终与其他避孕方
法结合使用。该规定对伴侣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者同样适用,男性
受试者必须使用安全套。
如女性接受过输卵管结扎术或子宫切除术,则无需避孕。
12) 受试者必须从先前治疗导致的所有急性毒性中恢复(恢复至1级及以下),
脱发和白癜风除外。
13) 预期生存期≥ 3 个月。
Ⅱ 期 研究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 18 岁,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无法根治的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实体瘤
患者,优先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申办方可基于实时的研究结果增加或删减
拓展的肿瘤类型):
三阴性乳腺癌
卵巢上皮癌
非小细胞肺癌(队列 3B 仅纳入 EGFR 野生型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胃腺癌或食管胃交界部腺癌(食管胃交界部腺癌定义为:Siewert 分
类系统中肿瘤中心位于食管胃交界线位置的近端和远端 5cm 以内)
小细胞肺癌
HR+/HER2-乳腺癌
头颈鳞状细胞癌(包括原发性口腔癌、口咽癌、喉癌和下咽癌。其他
原发的头颈部肿瘤,如鼻咽癌(任何组织学)和原发灶不明的肿瘤不
可纳入)
子宫内膜癌(包括癌肉瘤,但肉瘤和子宫内膜神经内分泌癌除外)
尿路上皮癌(包括肾盂、输尿管、膀胱或尿道的尿路上皮癌;尿路上
皮成分> 50%并且浆细胞样成分< 10%的混合型组织学患者可以纳入
(接受各研究中心评估的病理结果),肿瘤中含有任何神经内分泌成
分的患者不可纳入)
(注:TROP2 评估不会在入组前进行,入组前无需通过免疫组织学或其他方
法确认 TROP2 表达水平,但是申办方要求收集活检或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来测定 TROP2 表达水平)
4) 受试者必须有通过 CT 或 MRI 检测的可测量病灶。
5) 队列 1、2、3A 纳入患者应为所有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
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对于其他队列,既往治疗线数要求如下:
队列 3B:EGFR 野生型非小细胞肺癌:既往仅接受过一线含铂化疗
联合抗 PD-1/L1 单抗治疗;如果在新辅助或辅助治疗期间或完成治
疗后 6 个月内疾病进展为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
疾病,则既往的新辅助治疗和/或辅助系统治疗/根治性放化疗将被计
为一个治疗线程。注:1)经组织学确认的 EGFR 野生型且 ALK 融
合基因阴性,无已知的 ROS1、NTRK 基因改变。2)对于鳞状非小
细胞肺癌患者,如果既往 EGFR 和 ALK 状态未知,入组前无需进行
相应检测。
队列 4:胃腺癌或食管胃交界部腺癌:既往仅接受过一线化疗和抗
PD-1/L1 单抗治疗,并在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进展。如果在新辅助或
辅助治疗期间或完成治疗后 6 个月内疾病进展为不可手术切除的局
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疾病,则既往的新辅助治疗和/或辅助系统治
疗将被计为一个治疗线程。
队列 5:二线广泛期小细胞肺癌:既往接受过一线含铂系统治疗(含
抗 PD-1/L1 单抗治疗),并在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进展。既往接受过
治疗的局限期小细胞肺癌不予纳入。
队列 6:HR+/HER2-乳腺癌:既往针对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
移性疾病接受过至少两线且不超过四线化疗方案治疗,且在任何治
疗阶段接受过至少一种含紫杉类治疗。如果患者在新辅助或辅助治
疗期间或完成治疗后 12 个月内疾病进展为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
期、复发或转移性疾病,则既往的新辅助治疗和/或辅助化疗将被计
为一个治疗线程。患者在治疗阶段也应接受过联合细胞周期蛋白依
赖性激酶 4/6(CDK 4/6)抑制剂的抗肿瘤内分泌治疗出现进展和/或
接受辅助内分泌治疗联合已获批的 CDK 4/6 抑制剂治疗期间或之后
复发。注:1)HR+/HER2-乳腺癌内脏危象的患者将被排除。2)对于
已知 BRCA 突变的 HR+/HER2-乳腺癌患者,在加入本研究前,需先
接受 PARP 抑制剂治疗(若可行且无医学禁忌)。3)对于 BRCA 状
态未知的患者,不需先接受 PARP 抑制剂治疗。4)既往针对 HER2
低表达肿瘤接受过抗 HER2 ADC(T-Dxd)治疗的患者是合格的,该
治疗将被计为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一个化疗线
程。
主要目的:
Ⅰ期研究
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推荐拓展剂量(RDEs),RDEs 不高于
MTD。
Ⅱ期研究
评估 SKB264 在 RDEs 下单药治疗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
体瘤患者的客观缓解率(ORR)[完全缓解(CR)+部分缓解(PR)]。
次要目的:
Ⅰ期研究
确定 SKB264 每 2 周给药 1 次,4 周(28 天)为一个周期单药治疗不可
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评估 SKB264 每 2 周给药 1 次,4 周(28 天)为一个周期单药治疗不可
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
评估 SKB264 单药治疗的初步疗效:
采用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 版评估 ORR
缓解持续时间(DOR)
无进展生存期(PFS)
总生存期(OS)
评估 SKB264-ADC、SKB264-TAB 和游离 KL610023 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评估对 SKB264 产生抗药抗体(ADA)的发生率;
评估肿瘤组织中滋养层细胞表面抗原 2(TROP2)表达水平以及与疗效
和安全性的相关性。
Ⅱ期研究
评估 SKB264 在 RDEs 下的安全性;
基于以下指标评估 SKB264 单药治疗的疗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