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选本研究:
1. 年龄≥ 18岁,性别不限;
2. 病理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无标准治疗或拒绝
标准治疗;
3. 能够提供保存或新鲜肿瘤组织,且肿瘤组织Nectin-4表达阳性[基于中心实验室
的免疫组织化学(IHC)检测],尿路上皮癌患者不限定Nectin-4表达状态,但需提
供肿瘤组织;
4.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至少有一个CT或MRI确认的可测量
病灶;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
6. 预计生存期≥ 3个月;
7. 主要器官功能在治疗前7天内,符合下列标准:
系统 实验室检查值
血常规:在试验药物给药前 2 周内未接受过成分输血、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促
血小板生成素(TPO)、白介素-11 和促红细胞生成素(EPO)。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 1.5×10 9 /L
血小板计数(PLT) ≥ 100×10 9 /L
血红蛋白(HGB) ≥ 90 g/L 或≥ 5.6 mmol/L
肾脏功能
血清肌酐清除率(CrCL) 剂量递增、PK 扩展以及队列扩展阶段受试者:≥ 30
mL/min,基于 Cockcroft-Gault 公式或 24 小时尿液检验计
算;
重度肾功能不全的尿路上皮癌剂量递增和 PK 扩展阶段受试
者:≥ 15 mL/min 且< 30 mL/min,基于 Cockcroft-Gault 公式
或 24 小时尿液检验计算
肝脏功能
总胆红素(TBIL) ≤ 1.5×ULN,Gilbert 综合症者可放宽≤ 3×ULN
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
转氨酶(AST)
≤ 2.5×ULN,若存在肝转移,≤ 5×ULN;肾功能不全的尿
路上皮癌剂量递增和扩展阶段受试者,ALT 和 AST ≤
1.5×ULN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
(APTT)
≤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 1.5×ULN
8. 育龄女性(WOCBP)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患
者及其配偶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足够的
避孕措施,此期间女性为非哺乳期且男性避免捐精;
9. 自愿参加本项临床研究,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5.2 排除标准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的受试者不能入选本研究:
1.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软脑膜转移。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包括有症
状(既往或新发)和无症状(既往或新发)但需要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
如果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仅限于幕上和/或小脑(即无中脑、脑桥、延髓或脊髓转
移)并已经接受过局部治疗,并且神经系统症状能够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至
少2周达到稳定,且不需要接受激素治疗或者接受≤ 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价
激素),则可以参加研究;
2. 既往接受过含MMAE毒素的Nectin-4 ADC药物治疗;
3. 根据NCI-CTCAE v5.0,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1级(脱发除
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经与申办者协商后,部分可耐受的慢性2级毒性可除外);
4. 可能妨碍患者参加研究的任何严重和/或未经控制的并存疾病:
(1)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6 个月内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等;Fridericia法校正QT间期> 480ms (Fridericia公式:
QTcF=QT/RR0.33,RR=60/心率);
2) 有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血管成形术、冠状动脉架桥外科病史;
3) 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III级及以上心力衰竭;筛选期检查显
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 < 50%。
(2) 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
1) HbA1C ≥ 8%;
2) 有活动性角膜炎和角膜溃疡者;
3)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存在≥2级神经病变;
试验药物名称:SYS6002(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人Nectin-4单克隆抗体-MMAE偶联
药物)。
规格:30mg/瓶。
剂型:粉针剂。
贮存条件:2-8℃,避光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