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1 经病理组织检查证实鼻咽癌。
2 能够理解本研究,并已签署知情同意书。
3 年龄≥18岁,≤75岁。
4 预期生存期≥3个月。
5 东部肿瘤合作组(ECOG)体能评分为0-1。
6 原位杂交(ISH或FISH)检测肿瘤组织中EBER阳性。
7 根据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
8 受试者必须曾经充分接受当地鼻咽癌指南推荐的系统治疗,并且治疗失败,具体包括: 1)曾接受至少一个含铂类药物(顺铂或卡铂)的,单药或联合治疗方案; 2)对适合使用抗PD-1/L1药物的受试者,曾接受至少一个含抗PD-1/L1药物的单药或联合治疗方案。
9 可以建立静脉通路进行单采,没有血细胞分离的禁忌症。
10 具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血常规 中性粒细胞(NEUT#) ≥1.0x10^9/L 血小板(PLT) ≥80x10^9/L 血红蛋白 ≥90g/L 肝功能:无肝转移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 ≤2.5x ULN 丙氨酸转氨酶(ALT) ≤2.5xULN 总胆红素(TBIL) ≤1.5xULN 肝功能:伴有肝转移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 ≤5xULN 丙氨酸转氨酶(ALT) ≤5xULN 肝功能:伴有肝转移或吉尔伯特综合征 总胆红素(TBIL) ≤2xULN 肾功能 肌酐清除率(CCR) ≥ 50 mL/min 凝血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xULN 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 ≤1.5xULN
11 在研究期间和给药结束后6个月内,有生育潜力的受试者(无论男女)必须使用有效的医疗避孕措施。对于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必须在细胞输注前72小时内进行妊娠试验,而且结果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已知或怀疑对本研究中使用的任何一种药物过敏。
2 既往抗肿瘤治疗,包括其他抗肿瘤研究药物、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激素治疗、放疗(局部止痛放疗除外)等,治疗相关毒性未恢复到基线或CTCAE≤1级。
3 6个月内接受过继细胞免疫治疗(包括CAR-T细胞和TCR-T细胞)。
4 证实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伴临床症状体征。如果经治疗后好转者,经研究者评估后可入组。
5 证实有广泛肝转移(影像学估计肿瘤体积占肝总体积≥50%)。
6 临床活动性感染(除外单纯尿路感染、细菌性咽炎)或目前或入组前14天内接受静脉抗生素(预防性抗生素、抗病毒药物和抗真菌药物不在此限)。
7 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且HBV DNA≥10^4copies或2000IU/mL;HCV抗体阳性,HCV RNA检测阳性或高于正常值上限;或艾滋病毒检测阳性;梅毒抗体阳性。
8 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如原发性免疫缺陷、炎症性肠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系统性红斑狼疮、自体溶血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等)。
9 以下疾病在清淋预处理前7天未缓解为CTCAE 0-1级,包括:呼吸困难、腹泻、急性或慢性胰腺炎。
10 NYHA心功能评分3或4级。
11 心血管疾病的症状和体征,如心血管缺血、心律失常和心力衰竭。
12 脑血管意外的症状和体征。
13 除宫颈癌原位癌或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其他无病生存期超过5年的恶性肿瘤外,还有其他3年内不能治愈的非鼻咽癌恶性肿瘤病史。
14 目前或预期需要长期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允许对肾上腺功能不全患者进行标准剂量的局部和吸入糖皮质激素作为生理替代。不允许使用>10mg/天的强的松或同等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
15 从知情同意书签署之日起到完成BRG01注射液输注后6个月内,不愿意进行避孕的男女受试者。
16 受试者在入组前4周内经历过大手术或严重创伤,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大型手术干预(即需要气管内麻醉辅助的手术)。
17 合并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
18 在接受筛选时已经怀孕或正在哺乳的有生育潜力的妇女(接受过绝育手术或绝经后至少2年的女性不被认为有生育潜力)。
19 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病史的患者。
20 其他任何研究者认为会导致受试者承受不必要风险,或者受试者无法遵照研究安排,因此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的状况。
试验药
序号 名称 用法
1 中文通用名:BRG01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BRG01 injection
商品名称:暂无 剂型:注射剂
规格:50ml/袋
用法用量:3.0×10^6~15×10^6个CAR-T细胞/公斤
用药时程:单次用药
对照药
序号 名称 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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