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周岁以上(含),75岁以下(含)。
(3)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I 期:晚期实体瘤患者,无标准有效治疗方案,经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
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的患者。
II 期:所有受试者必须是经肿瘤组织学基因检验(中心实验室)为 RET
融合或突变(不包括同义、移码和无义突变)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
瘤,包括以下 4 个队列:
队列1:接受过铂类化疗的RET基因融合非小细胞肺癌(NSCLC)。
队列 2:接受过多靶点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凡德他尼和/或卡博替
尼、安罗替尼、索拉非尼、索凡替尼、乐伐替尼)治疗的 RET 基
因突变甲状腺髓样癌(MTC)。
队列 3:接受过一线标准治疗治疗(适合放射碘治疗者须为放射
碘难治)的 RET 基因融合甲状腺癌(TC)。
队列 4:接受过一线标准治疗治疗(除非无标准治疗或研究者认
为不适合标准治疗)的其他具有 RET 基因异常的晚期实体瘤。
(4) 既往接受过有RET抑制活性的多激酶抑制剂(MKI)的患者可以入组,
具体药物定义可由主要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议确定(参见附录7)。
(5) 根据RECIST 1.1标准或神经系统肿瘤反应评价(RANO)标准(针对
颅内原发肿瘤),筛选期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6) ECOG评分0~1。(7)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8) 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下列标准:
系统 实验室检查值
血液学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5×10 9 /L
血小板
>75×10 9 /L
血红蛋白 >90g/L 或>5.6mmol/L,要求过去 1 周内没有输
注浓缩红细胞(pRBC),可允许稳定剂量的促红
细胞生成素(≥3 个月)治疗。
肾脏
肌酐清除率(Cockcroft-Gault 公
式)
≥30mL/min
肝脏
总胆红素(血清) <1.5×ULN 除 非 已 知 有 Gilbert 综 合 症 或
≥1.5×ULN,但 Child-Pugh 评分≤7 分(仅适用于
肝脏肿瘤患者)
AST 及 ALT <2.5×ULN 或≤5×ULN(对于肝脏肿瘤患者)
凝血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
原时间(PT)
<1.5×ULN,除非受试者接受抗凝治疗
(9) 同意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可进行肿瘤组织活检(仅I期:如果
新鲜组织和归档的组织均无法获得,则可在与申办方协商同意后入组
患者)。
(10) 筛选期育龄女性血妊娠检查阴性。
(11) 受试者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使用可靠的
避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禁欲、男性接受输精管切除术、女性绝育
手术、有效的宫内节育器、有效的避孕药物(参见附录1)。
注:非育龄期女性包括永久绝育(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
侧输卵管切除术)和已绝经。对于≥50岁女性,如果在计划随机入组
日期前12个月已停经且无其他医学病因,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对
于<50岁的女性,如果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已停经12个月或以上、
且促卵泡生成激素(FSH)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认为该名女性已
绝经。
排除标准:
(1) 接受过以下抗肿瘤治疗:
首次给药前14天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全
身抗肿瘤治疗(免疫治疗或其他抗体药物治疗除外)和任何形式
的放射治疗。
首次给药前28天内进行过免疫治疗或其他抗体药物治疗(首次给
药前免疫相关毒性必须降至<2级)。
(2)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中性粒细胞因子支持治疗。(3) 患者在首剂量前14天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时间短者为准)使用过
CYP3A或CYP2C8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参见附录8,局部用药不受
限制)。
(4)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除诊断、活检、引流术外的其他治疗性手术
(包括局部治疗如TACE),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的患
者。对于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引流术(如胸腔、胆道等)和/或放置引
流管的受试者,要求相关症状/体征已基本缓解,无需预防性/治疗性
使用抗生素。研究期间允许患者进行非靶病灶的姑息性手术治疗。
(5) 存在已知除RET外的主要驱动基因改变(如NSCLC的EGFR,ALK,
ROS1或BRAF基因改变;肠癌的KRAS,NRAS或BRAF基因改变)。
(6) 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包括房颤、室上性心动过速、室性心动过速或
室颤),或有症状需药物治疗的冠心病患者;半年内发生心肌梗塞者;
充血性心力衰竭者。
(7) 筛选期Fridericia校正QT值(QTcF间期)>470msec,或正在接受已知
的会延长QT/QTc间期的药物治疗,或存在可能延长QTc间期的其他因
素。
(8) 存在原发性、转移性中枢神经系统肿瘤,以下情况除外:使用稳定剂
量类固醇[≤4mg/天地塞米松或同等剂量其他激素)维持或减量2周以
上无症状者,或不需要类固醇治疗者。
(9) 患有吞咽困难或者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且处于急性发作期
(比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或其他吸收不良情
况。
(10) 有需要治疗的间质性肺病病史、放射性肺炎病史或临床活动性间质性
肺病者(I期研究已知的肺间质疾病、肺间质纤维化或既往有酪氨酸
激酶抑制剂导致的肺炎病史)。
(11)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
者。
(12) 首次给药前,尚未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和/或并发症中恢
复至正常或≤1级。脱发、色素沉着(任何级别)、外周感觉神经病变
(≤2级)的患者可以入组。
(13) 首次给药前4周内作为受试者参加其它临床试验(筛选失败除外)。
(14) HIV感染、梅毒感染、HCV感染、活动性HBV感染(HBsAg阳性、或
者HBsAg阴性但HBcAb阳性,且HBV DNA>1.0×ULN)。
(15)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
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1 I 期研究
1.1 主要目的
评价 BYS10 片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确定 BYS10 片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后续推荐剂量(RD)。
1.2 次要目的
描述 BYS10 片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分析药物暴露量与安
全性的关系。
评价 BYS10 片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抗肿瘤疗效。
分析血液和/或肿瘤组织 RET 基因状态,及其与抗肿瘤疗效的关
系。
检测口服 BYS10 片后药效动力学(PD)指标的变化以及 PK/PD
相关性分析。
1.3 探索性目的
探索潜在血液和肿瘤组织生物标志物(如 DNA、RNA、和/或蛋
白质)与 BYS10 片药效学活性、抗肿瘤活性、和/或毒性的相关
性。
探索 BYS10 片治疗前后疾病导致的排便异常情况的变化(仅
MTC)。
2. II 期研究
2.1 主要目的
评价 BYS10 片在 RET 基因融合或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NSCLC)、甲状腺癌(TC)、甲状腺髓样癌(MTC)及其它
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客观缓解率。
进一步评价 BYS10 片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2 次要目的
其他抗肿瘤疗效指标的评价:包括 DOR、DCR、TTR、PFS、CBR
和 OS。
分析血液和/或肿瘤组织 RET 基因状态,及其与抗肿瘤疗效的关
系。
描述 BYS10 片在 RET 基因融合或突变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 PK
特征,分析药物暴露量与安全性和抗肿瘤疗效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