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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评价 BA1105 注射液安全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 初步疗效的非随机、开放、多中心Ⅰ期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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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BA1105 注射液
适 应 症:
实体瘤
癌      种:
实体瘤
入选标准 符合全部下列标准的患者方可入选本研究: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能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者;
2年龄 18~75 岁(包含 18 和 75 岁),男女不限;
3.根据 RECIST1.1,Part A 患者至少具有一处可评估病灶,Part B 和 Part C
患者至少具有一处可测量病灶;
4.能够提供足够检测用的肿瘤组织蜡块、白片或新鲜组织用于CLDN18.2检
测;
5.参与 PartA 的患者需满足:经组织或细胞病理学确诊的且经标准治疗失
败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恶性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晚期胃癌及
食管胃交界部腺癌及转移性胰腺癌等);
6.参与 PartB 的患者需同时满足(适时开展):(1)经组织或细胞病理学确
诊且经标准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恶性实体瘤;(2)肿
瘤组织标本经中心实验室检测确认为 CLDN18.2 阳性(中心实验室 IHC 检
测 CLDN18.2 膜染色≥1+);7.参与 PartC 的患者需满足研究者认为适合 XELOX 化疗方案治疗的
CLDN18.2 中高表达(暂定:40%以上的肿瘤细胞表达且经中心实验室 IHC
检测膜染色≥2+)且 HER2 阴性的胃癌及食管胃交界部腺癌的患者;
8.预计生存期≥12 周;
9.ECOG 评分 0~1;
10.器官功能水平符合下列要求(检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
子、未使用白蛋白或血制品):
•血常规:血小板计数≥100×10 9 /L,血红蛋白≥90g/L,中性粒细胞数
≥1.5×10 9 /L;
•血生化: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白
蛋白≥ 30.0g/L,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 倍正常值上限,天门冬
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2.5 倍正常值上限,总胆红素(TBIL)≤1.5 倍正常
值上限,(如果有肝转移时允许 AST、ALT≤5 倍正常值上限);
•凝血酶原时间(PT)延长≤4s,纤维蛋白原≥1g/L,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
间(APTT)≤1.5 倍正常值上限;
11.育龄女性受试者、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同意在研究期间及研
究药物输注后 6 个月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措施(如禁欲、绝育手术、避孕药、
注射避孕药甲孕酮或皮下埋植避孕等)。
排除标准 符合下列任一标准的受试者,不得入选本研究:
1.有严重精神障碍史者;
2.症状性脑转移、有脊髓压迫或脑膜转移者史者(无症状脑转移及既往接受
过脑转移治疗筛选时影像学证实病灶稳定超过4周者可纳入);
3.存在需要局部治疗或者研究者判断控制不良的体腔积液需要反复引流
(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等)者;
4.筛选前存在活动性消化道溃疡和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异常,如无法吞咽、
慢性腹泻、胃肠梗阻、幽门梗阻或持续反复呕吐 (定义为24小时呕吐≥3次);
有胃肠道出血倾向或穿孔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筛选前3个月内有呕
血、便血、黑便、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病史者;
5筛选前2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者;6.筛选前8周内存在已知的活动性结肠炎者,包括但不限于感染性结肠炎、
放射性结肠炎、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或自体免疫性肠炎、克隆恩氏病和缺血
坏死性肠炎者,或24小时腹泻≥4次者;
7.已知>1级的外周感觉神经病变,除外非深部肌腱反射缺失是唯一的神经
异常者(适用Part C);
8.患有重大心脑血管疾病(1)6月内有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2级)、心
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
搭桥术、脑血管意外(CVA);(2)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室
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等);(3)患有未控制的高血
压(收缩压大于160 mmHg 和/或舒张压大于100 mmHg)、有高血压危象或
高血压脑病史者;
9.既往或同时患有控制不稳定的其他未治愈恶性肿瘤,影响受试者长期生
存,除外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侵袭性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
或其他经过根治性治疗局部前列腺癌、根治术后的导管原位癌且至少5年无
复发的恶性肿瘤;
10.对试验药物和联合用药中的任一药物或辅料成分过敏或严重过敏史者;
11.既往接受过含CLDN18.2抗体的单抗及双抗、CLDN18.2-ADC类药物、C
LDN18.2 CAR-T等药物;
12.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抗肿瘤治疗(包括放化疗、免疫治疗等);
13.首次给药前,按照CTCAEv5.0标准,既往治疗的不良反应未能恢复至≤1
级(脱发、色素沉着除外);
14.首次给药前2周内已接受了全身性免疫抑制疗法,包括全身性皮质类固
醇治疗。允许受试者使用生理替代剂量的氢化可的松或其等价物(定义为
氢化可的松每日最高30mg或强的松每日最高10mg),或者接受单次全身性
皮质类固醇治疗;
15.首次给药前8周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显著创伤,或预期需要在
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者;
16.需要长期抗凝治疗(如华法林或肝素等)或抗血小板治疗(阿司匹林,剂
量>300mg/天;氯吡格雷,剂量>75mg/天)者;17.既往有长期服用非甾体抗炎药治疗史,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增加消化道溃
疡及出血风险者;
18.已知有二氢嘧啶脱氢酶(DPD)缺乏症(应根据当地要求进行DPD缺乏症
筛查),仅用于Part C;
19.需要静脉用抗生素治疗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其他任何尚未控制的
活动性感染如活动性结核等;
20.有器官移植病史或正等待器官移植者;
21.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丙肝病毒抗体(HCV-Ab)任何一个
指标阳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测阳性,且外周血乙肝病毒(H
BV-DNA)滴度检测≥500IU/ml;
22.目前患有影响静脉注射、静脉采血疾病者;
23.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4.筛选前近1个月内参加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者;
25患有其他严重不能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如:肺栓塞,慢性阻塞性肺病、
间质性肺病或存在经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选本试验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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