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者才能入组本试验:
1)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2)年龄:18-75 周岁(签署知情同意书时);ECOG PS 评分:0~1 分;预
计生存期超过 3 个月;
3)绝经后或绝经前/围绝经期女性患者,满足以下任一条:
既往进行过双侧卵巢切除术;
年龄≥60 岁;
年龄<60 岁,自然停经≥12 个月(近 1 年内未接受化疗、三苯氧
胺、托瑞米芬或卵巢去势药物的情况下),卵泡刺激素(FSH)和
雌二醇(E2)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
绝经前或围绝经期患者也可以入组,但在研究期间必须愿意接受
LHRH 激动剂治疗。
4)病理检测确诊为 HR 阳性、HER2 阴性的乳腺癌患者,有局部病灶复
发或远处转移的证据,不适合接受以治愈为目的的手术或放疗,且无
化疗的临床指征: HR 阳性包括雌激素受体(ER)阳性和/或孕激素受体(PR)阳性,
定义为:阳性染色的肿瘤细胞占所有肿瘤细胞的比例≥10%(经
研究中心病理科确认);
HER2 阴性定义为:标准免疫组化(IHC)检测为 0/1+;若检测显
示为 2+,须进行原位杂交[ISH]确认是阴性或仅进行 ISH 检测为
阴性(经研究中心病理科确认)。
5)入组的受试者既往内分泌治疗需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a) 辅助内分泌治疗期间或完成辅助内分泌治疗后 1 年内复发或进
展,后续未接受内分泌治疗;
b) 完成辅助内分泌治疗后超过 1 年复发或进展,接受解救内分泌治
疗后再次进展;
c) 初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接受解救内分泌治疗后疾病进展;
注:①既往治疗的复发或进展情况,需经影像学检查来证实;
②接受辅助内分泌治疗时间要求不少于 1 年。
6)复发/转移阶段受试者允许接受不超过一线的解救化疗或解救内分泌
治疗;
7)有符合 RECIST 1.1 标准的可测量病灶或仅骨转移病灶(包括溶骨性
病灶或混合性病灶);
8)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下列标准:
血常规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筛选前 7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
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
a) 血红蛋白(HB)≥100 g/L;
b)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 1.5×10 9 /L;
c) 血小板计数(PLT)≥ 90 ×10 9 /L。
血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a) 总胆红素(TBIL)≤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b) 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 2.5
×ULN。若伴肝转移,则 ALT 和 AST≤ 5×ULN;
c) 血清肌酐(CR)≤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60 ml/min。 凝血功能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
准化比值(INR)≤ 1.5×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
心脏彩超评估 :左室射血分数 (LVEF) ≥50%。
9)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
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
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出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者将不能入组本试验:
1) 既往病理检测诊断为 HER2 阳性乳腺癌;
2) 双侧乳腺癌或炎性乳腺癌;
3) 合并疾病及病史:
a) 3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
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 5 年的无疾病
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
浅的膀胱肿瘤 [Ta (非浸润性肿瘤),Tis (原位癌) 和 T1 (肿瘤浸
润基膜)];
b) 具有影响口服及药物吸收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
除术后、溃疡性结肠炎、症状性/炎症性肠病、慢性腹泻和肠梗
阻等消化道疾病);
c) 存在间质性肺病等严重肺炎病史者;
d) 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 CTCAE 1 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
反应,不包括脱发;
e) 随机前 28 天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明显创伤性损伤;
f) 长期未治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g) 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
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h)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i)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1. 研究治疗开始前 6 个月内出现≥2 级心肌缺血、心肌梗塞、充
血性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需要治
疗的心律失常(包括筛选期 QTc≥ 480ms);以及未控制的高血压等;
2. 随机前 28 天内存在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AE
2 级感染)或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
3. 肝硬化、活动性肝炎*;
*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 阳性,且 HBV DNA 检测
值超过正常值上限;丙肝参考:HCV 抗体阳性,且 HCV 病
毒滴度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注:符合入组条件的,乙肝
表面抗原阳性或核心抗体阳性的受试者、丙型肝炎患者,需
持续抗病毒治疗,以防止病毒激活。
4. 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5.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
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史者;
4) 肿瘤相关症状及治疗:
a) 存在内脏危象的状况;
b) 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CNS)和/或癌性脑膜炎、软脑膜疾病的临
床证据或病史;
c) 肿瘤骨转移所导致的严重骨损伤,包括 6 个月内发生的或预计近
期很可能发生的重要部位病理性骨折和脊髓压迫等;
d) 随机前 3 周内曾接受过化疗,随机前 2 周内曾接受过放疗(非靶
病灶的姑息放疗除外)、内分泌治疗或其它抗肿瘤疗法(从末次
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脱期);
e) 既往接受过氟维司群、依维莫司或 CDK4/6 抑制剂等药物治疗;
f) 不能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水、腹水以及中等量及以上的心
包积液;
5) 已知对氟维司群、LHRH 激动剂(如戈舍瑞林)、TQB3616/安慰剂或
任何辅料过敏;
6) 随机前 28 天内存在减毒活疫苗接种史或者研究期间计划行减毒活疫
苗接种;
7) 随机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
8) 存在其他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加研究
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存在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
试验药物
TQB3616 胶囊/ 安慰剂胶囊、氟维司群注射液(晴可依)
以上两种试验药物均由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并提供。
给药 方案
TQB3616 / 安慰剂:
180mg/0mg 口服,每 28 天为一个治疗周期,每日一次连续服药。无特殊
情况,建议每天固定时间服用;用药期间如出现漏服,确认距下次用药
时间短于 10 小时,则不再补服。
氟维司群:
500mg 肌肉注射,每 28 天为一个治疗周期,其中第一周期第 1 天和第 15
天给药,随后每个周期的第 1 天给药。
药代动力学
研究设计
在第 1 周期 D15(±1 天)给药前、第 2 周期和第 3 周期 D1(±3 天)给
药前采集血样检测 TQB3616 浓度,进行药代动力学评估。
有效性
评价标准
采用 RECIST 1.1 标准判定疾病状态。
安全性
评价标准
采用 NCI-CTC AE 5.0 标准判断不良事件严重程度。试验期间应如实填
写不良事件记录表,包括不良事件的发生时间、严重程度、与研究治疗
的相关性、持续时间、采取的措施和转归等。
安全性指标
生命体征、体格检查、体重、实验室检查(血常规、血生化、尿常规、
便常规、甲状腺功能、凝血功能等)、12-导联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