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完全了解本试验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龄18至75岁(含边界值);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局部晚期不可手术切除或转移的恶性肿瘤受试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方案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 标准治疗方案: 3.1) I期剂量递增研究: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食管癌、胰腺癌等; 3.2) I期初步剂量扩展试验、IIa期剂量扩展试验和固定剂量试验:胃/胃 食管 结合部腺癌、食管癌、胰腺癌、其他瘤种(胆道恶性肿瘤、结直肠癌、黏液性 卵巢癌等),肿瘤组织样本经中心实验室检测 CLDN18.2表达阳性(IHC:肿瘤 细胞膜任意强度染色,阳性细胞比例 ≥1%)
4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 定义如下: 4.1) 血液系统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 因子( 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4.1.1)中性粒细胞计数 ANC))≥ 1.5×109/L 4.1.2)血小板计数 PLT))≥ 100×109/L 4.1.3)血红蛋白 Hb))≥ 90 g/L 4.2) 肝功能 4.2.1)总胆红素 (TBIL)≤ 正常上限( ULN); Gilbert病受试者应 ≤ 3×ULN; 4.2.2)谷草转氨酶(AST)或谷丙转氨酶(ALT)水平 ≤ 1.5×ULN;碱性磷酸酶(ALP)≤ 1.5×ULN(骨转移受试者除外); 4.3) 肾功能: 4.3.1)血清肌酐 ≤ 1.5×ULN或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 Cockcroft-Gault公 式:([140-年龄 ] ×体重 [kg] × [0.85,仅对于女性])/( 72 × 肌酐 (mg/dL))) (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 88.4 μmol/L); 4.3.2)尿蛋白定性 ≤ 1+;如尿蛋白定性 ≥ 2+,则需进行24 h尿蛋白定量检查,如24 h尿蛋白定量 < 1 g,则可以接受; 4.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 ≤ 1.5×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 ≤ 2×ULN;
5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1;
6 预期生存期≥12周;
7 I期剂量递增研究:根据 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I期初步剂量扩展、固定剂量研究、IIa期剂量扩展研究:根据RECIST 1.1,至 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 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 持续存在;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 灶);
8 受试者应提供研究治疗前24个月内的归档肿瘤组织标本,用于 CLDN18.2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8.1) I期剂量递增研究:尽量获得肿瘤组织标本; 8.2) 初步剂量扩展、固定剂量研究、IIa期剂量扩展研究:受试者必须提供肿瘤 组织标本,如无法获得归档标本,须在研究治疗前28天内活检采集标本(不接 受骨活检标本);如受试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上述时限要求的标本,经 申办方医学监查员同意后,受试者也可参与筛选;受试者须在筛选期获得 CLDN18.2表达结果,阳性方可入组 。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0 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排除标准
1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试验用药任何成分过敏;
2 既往接受过4-1BB单/双抗等免疫共刺激分子激动剂治疗;
3 既往接受过靶向CLDN18.2单/双抗或细胞治疗;
4 有肝炎(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酒精性或自身免疫性肝炎)或肝硬化病史;
5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或者HBcAb阳性,且HBV-DNA > 500 IU/mL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IU/ml时]);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的患者;
6 存在以下胃肠道症状: 6.1)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存在不可控制的呕吐; 6.2)开始研究治疗前3个月内存在需治疗的活动性消化性溃疡; 6.3)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存在活动性结肠炎,包括感染性、放射性、缺血性肠炎; 6.4)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胃出血或胃穿孔风险;
7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8 目前有明确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局部放疗引起的除外;
9 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10 目前存在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者;
11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 I型糖尿病患者;
12 既往接受免疫治疗者,发生过≥3级的免疫治疗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2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13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NCI-CTCAE V5.0等级评价≤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4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14.1)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之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14.2) 开始研究治疗前 28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4.3)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以下几项也需除外: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2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或扔在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7天内接受过重要器官(如脑、肝、肺)姑息性放疗; 14.4)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以下情况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4.5)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使用过静脉广谱抗生素≥7天(仅适用于I期初步剂量扩展、IIa期剂量扩展、固定剂量研究); 14.6)开始研究治疗前3个月内,使用过免疫检查点激动剂治疗,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如细胞毒T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CTLA-4)、PD-1、PD-L1、LAG3单/双抗等)(仅适用于I期部分);
15 开始研究治疗前 3个月内存在活动性出血;
16 开始研究治疗前 5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适用于 IIa期);
17 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18 需长期使用非甾体类抗炎药( NSAIDs);
19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9.1)存在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19.2)经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均值,男性>450 ms,或女性>470 ms; 19.3)开始研究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19.4)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19.5)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治疗后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19.6)存在任何可能增加QTc延长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或正在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伴随药物;
20 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21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22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抗体检测阳性;
23 活动性梅毒感染;
24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试验用药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 AE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25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6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试验药 |
序号 |
名称 |
用法 |
1 |
中文通用名:PM1032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PM1032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
剂型:注射液
规格:10mL:200mg/瓶
用法用量:给药途径:静脉输注 剂量:0.3mg/kg; 1mg/kg; 3mg/kg; 5mg/kg; 8mg/kg;12mg/kg(按受试者所在剂量组给药) 用法:将PM1032注射液稀释于0.9%生理盐水输注。
用药时程: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或受试者退出(以先发生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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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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