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试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可入选:
1)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能手术治疗且经二线系统性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的和/或目前尚无有效标准治疗的晚期(Ⅲb 期、Ⅲc 期,不适合接受多学科治疗)、转移性(Ⅳ期)或复发性实体瘤;
2) >18 岁的,男性或女性(未怀孕或处于哺乳期)受试者;
3) I 期剂量递增阶段,候选的晚期实体瘤包括:
a) 皮肤黑色素瘤;默克尔细胞;肾细胞癌(RCC);尿路上皮细胞癌;无 EGFR、TRK 受体或间变性淋巴瘤激酶阳性突变/融合的
NSCLC;TNBC;HNSCC;MSI-H 或 dMMR;TMB-H;胃癌;宫颈癌;子宫内膜癌;皮肤鳞状癌;小细胞肺癌;食管癌;和 HCC,或研究者与申办者沟通后确认的其它瘤种。II 期(剂量扩展阶段),包括皮肤黑色素瘤、透明细胞或非透明细胞 RCC、TNBC、NSCLC、HCC、MSI-H/dMMR、GC/GJC、或研究方案编号:PRJ1-3024-001 版本号:1.2,版本日期:2022 年 02 月 09 日
9 / 120者与申办者沟通后确认的其它瘤种。
每个肿瘤及既往治疗的纳入标准如下:
b) 皮肤黑色素瘤、透明细胞或非透明细胞 RCC、TNBC、NSCLC、HCC、
MSI-H/dMMR、GC/GJC、或研究者与申办者沟通后确认的其它瘤种。
每个肿瘤及既往治疗的纳入标准如下:
皮肤黑色素瘤:受试者必须有组织学证据、不可切除的 III/IV期黑色素瘤;
RCC:受试者必须有晚期(不能接受手术或放射治疗)或转移性(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 AJCC 定义的 IV 期)RCC;有组织学证据的肾细胞癌;
TNBC:使用标准免疫组化(IHC)方法检测,受试者的雌激素受体和孕激素受体阳性的细胞<1%,并符合美国临床肿瘤学会/美国病理学学院指南(Allison2020)的疾病定义;由当地病
理学家使用 IHC 或原位杂交确定人类表皮生长因子 2 阴性;
NSCLC:受试者必须有局部晚期/转移性 NSCLC 的组织学诊断证据,没有 EGFR 受体、TRK 受体、间变性淋巴瘤激酶、ROS1 重排,或 BRAF 阳性突变/融合的非鳞状或鳞状NSCLC;
HCC:受试者患有局部晚期/转移性 HCC,无法接受手术干预,受试者的 Child-Pugh 评分必须为 5~6 分或 B7。;
MSI-H/dMMR:受试者必须有局部检测(聚合酶链反应或IHC)证据证明微卫星不稳定性;
GC/GJC:受试者必须有局部晚期/转移性 GC/GJC 的组织学诊断证据,无法接受手术干预;方案编号:PRJ1-3024-001 版本号:1.2,版本日期:2022 年 02 月 09 日
研究者与申办者沟通后确认的其它瘤种;
4) 东部肿瘤协作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评分≤1分;
5) 根据 RECIST1.1 标准的定义,受试者必须有至少 1 个可测量病灶(剂量递增阶段可纳入可评估病灶),既往经放疗的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除非该病灶明显进展;
6) 研究者评估受试者的生存期>3 个月;
7) 能够口服用药,且愿意配合记录每天的研究药物使用情况;
8) 血液学功能,包括:
a)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注意: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14 天内禁止使用输血、升白制剂或其它医学支持治疗);
b)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注意: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14 天内不可使用生长因子维持 ANC 标准);
c) 血红蛋白(Hb)≥9.0g/dL;
9) 肝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a) 谷丙转氨酶和谷草转氨酶 AST 和 ALT≤1.5 倍正常值上限(ULN)(肝转移或肝细胞癌时 AST/ALT≤3 倍 ULN)
b) 血浆总胆红素≤1.5 倍 ULN(如果是 Gilbert 综合征或溶血,则该指标可接受的范围为≤3 倍 ULN);
c) 肝细胞癌伴肝硬化患者,白蛋白≥28g/L, INR≤2.3×ULN
10) 肾功能:肌酐≤1.5 倍 ULN,或肌酐清除率(Cr)≥50mL/min,可实验室测量或由 Cockcroft-Gault 公式利用受试者实际体重估算。
11) 凝血功能,须满足如下条件:
a) 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凝血酶原时间(PT)和部分活化凝血活
10 / 120方案编号:PRJ1-3024-001 版本号:1.2,版本日期:2022 年 02 月 09 日
11 / 120酶时间(aPTT)≤1.5 倍 ULN;
b) 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必须服用稳定剂量的抗凝剂治疗≥1 个月;
12) 有生育可能的受试者及其伴侣,均自愿在整个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
3 个月内采取有效方式避孕。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可以不进行妊娠试验及避孕,但需满足:绝经后的妇女停经至少 12 个月,才可判断为无生育能力;
13)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必须在任何研究程序开始前由受试者签署);
14) 愿意并能够配合研究过程和随访检查;
15) II 期阶段,需提供存档肿瘤标本组织或组织样本(约 12 张未染色切
片)。I 期剂量爬坡阶段应尽可能提供 12 张未染色玻片,若无法提供部
分或足够的切片,不影响受试者入组。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的肿瘤组
织不应该从曾经接受过放射治疗的肿瘤病灶采集。如果肿瘤活检不可
行且没有可用的存档组织,经研究者和医学监查人员同意,受试者可
在不进行肿瘤活检的情况下入组。
排除标准‘
在接受首剂 PRJ1-3024 给药前满足如下任何一项标准的受试者必须排除,具体有:
1) 具有患有其它的恶性肿瘤病史,以下情况除外:得到充分治疗的局部基底细胞或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宫颈癌;充分治疗、乳头状、非侵入性的膀胱癌;其它得到充分治疗且当前处于完全缓解状态的 1~2 期
癌症;或已经完全缓解 2 年以上的任何其它癌症。
2) 已知存在有症状的脑转移需要使用泼尼松龙(或其它同类制剂)≥10mg/天;除非:诊断为脑转移的患者,在接受 PRJ1-3024 治疗前,已完成治疗且从化疗和(或)完全切除中恢复,满足转移情况下对类
固醇使用的要求,且基于前期治疗后≥4 周的中枢神经系统成像结果
显示,能够保持疾病稳定;
3) 首次 PRJ1-3024 药物治疗前 6 个月内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
病,包括:包括心肌梗死、动脉血栓栓塞或脑卒中;需药物治疗的有
症状的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心律失常;需要治疗的心绞痛;有症状的外
周血管疾病;依据纽约心脏协会标准,3 级或 4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3 级高血压(舒张压≥100mmHg 或收缩压≥180mmHg);或经研究者评
估的先天性 QT 间期延长综合征,必要时可与医疗监查人员协商确定。
4) 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包括:需药物治疗的不稳定型心律失常、2 级 II 型房室传导阻滞、3 级房室传导阻滞、2 级心动过缓。
5) 经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后的 QT/QTc 间期显著的基线延长(例如:反复出现 QTc 间隔>480ms;CTCAE 1 级)
6) 存在导致尖端扭转的其他危险因素相关病史(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和 QT 间期延长综合征家族病史);
7) 使用延长QT/QTc间 期 的 伴 随 药 物 ( 详 见 :https://www.crediblemeds.org/drugsearch)
8) 在 PRJ1-3024 治疗开始前 14 天内,持续存在全身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上呼吸道感染)。
注意:皮肤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试者允许入组。受试者可能接受预防性抗生素给药,只要方案没有出于药物相互作用的考虑禁止该抗生素使用。
9)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HBsAg 阳性且 HBV-DNA 超过1000 拷贝/ml(200 IU/ml)或高于检测下限,以高者为准),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HIV)相关疾病。
注意:HCC 受试者伴随 HBV,只有在研究者判定其肝炎处于临床稳定状态,才可能被纳入研究;没有正在接受治疗的 HCC 受试者伴随 HCV 允许入组。
10) 既往放疗或化疗药物所致的 AE 仍持续,尚未恢复到<2 级,脱发除外。
11) 在 PRJ1-3024 治疗开始前的 30 天内接受了活疫苗。
12) 在 PRJ1-3024 治疗开始前 4 周内进行大手术。
13) 经历实体器官或骨髓祖细胞移植。
14) 经历大剂量化疗需要干细胞挽救。
15)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Graves 病、甲状腺炎、控制良好的 1型糖尿病、白癜风或仅接受局部治疗的银屑病不在此列)
16) .正在进行免疫抑制治疗,包括全身或肠道糖皮质类固醇。注意:在筛选期和研究期间,受试者可能使用全身的 (剂量<10mg 泼尼松或同类药物)、局部或吸入糖皮质激素。
17) 在 PRJ1-3024 治疗开始前 28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时间更短的为准),接受抗肿瘤治疗(化疗、放疗、手术、免疫治疗、激素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但因治疗甲状腺功能减退和雌激素替代治疗所使用的激素,抗雌激素类似物,抑制血清睾酮水平使用的激动剂除外);对于激素难治性乳腺癌,允许同时使用激素剥夺治疗。
18) 在 PRJ1-3024 首次用药前的 28 天内受其它临床研究药物,或计划在参与本研究期间参加另一项临床试验,观察性(非干预)临床研究或预性研究的生存随访期除外。
19) 在研究开始前的 14 天或所用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使用细胞色素 P450 3A(CYP3A)的强抑制剂(以时间更长的为准)或研究前 7 天内使用葡
萄柚汁或葡萄柚产品,而未经研究者和医疗监查人员许可(CYP3A 强抑制剂列表见附录 G)。
20) 在研究开始前的 14 天或所用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时间更长的为准)内使用 CYP3A 的强诱导剂,而未经研究者和医学监查人员的许可(见附录 G)
21) 治疗前使用过其他 HPK1 抑制剂。
22) 研究者认为,目前使用的任何中药或非处方药可能具有抗肿瘤作用。
23) 对 PRJ1-3024 或其成分过敏感,或存在药物或其他过敏原因的过敏史,经研究者或医学监查员判断(如适用当)不适合参与研究。
24) 存在任何疾病,医疗情况,器官系统功能障碍或社会环境等情况,包括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研究者认为可能存在干扰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能力,不利于受试者配合和参与研究,或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情况。
25) 需要频繁引流且有症状的腹腔积液或胸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26) 现在或既往患有间质性肺病。
27) 既往 CPI 治疗后出现过≥3 级 irAEs(药物可控的甲减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