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 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自愿入组,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75周岁(含边界值),性别不限;
3 既往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4 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况评分标准(ECOG)为 0~1 分(见附录 1);
5 预期生存时间至少 12 周;
6 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符合以下实验室检查结果: a) 骨髓功能(筛选前 4 周内未经输血,2 周内未使用 G-CSF、GM-CSF 等集落 刺激因子):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 /L;血小板(PLT)≥75 ×109 /L;血红蛋白(HGB)≥90 g/L;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吉尔伯特综合征 (Gilbert’s syndrome)患者(持续性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在没有溶血或 肝脏病理证据的情况下表现为非结合胆红素升高)≤2.5 倍 ULN;无肝转移 患者,AST和 ALT≤3.0倍 ULN,原发性肝癌或存在肿瘤肝转移者要求 ALT 和 AST≤5 倍 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 计算 CrCL 详见附录 4);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 倍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1.5 倍 ULN(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除外); e) Child-Pugh 肝功能评级(附录 5,仅针对肝癌患者):A 级或评分≤7 分的 B 级;
7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试验药物末次 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包括禁欲、宫内节育器、各类激素避孕、正 确使用避孕套等);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 2 年内的女性。育龄期 女性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7 天内的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 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 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或中草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2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3 既往接受过抗 4-1BB 靶点药物治疗
4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 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5 已知既往曾在使用大分子蛋白类药物时,出现≥3 级的输液相关反应
6 既往对抗体类药物治疗有严重的超敏反应或已知对 LBL-024 处方中任何组分过 敏
7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 介素-2、干扰素等
8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 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9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0 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
11 II 期研究阶段:筛选前 5 年内患有另一种恶性肿瘤,经过根治性治疗的、局部可 治愈癌除外,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前列腺、宫颈或乳腺 原位癌
12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 房室传导阻滞等; 静息状态下,经 Fri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均值>450 ms(校正公 式见附录 4);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 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存在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的心力衰竭(见附录 6)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有其他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 构性心脏病;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和/或舒张压≥90 mmHg);
13 存在临床不可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反复引流或医疗干预 者
14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 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I 型 糖尿病患者
15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抗体检测阳性
1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者判断 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 状腺功能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