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 受试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愿意遵守研究相 关规定。
2 年龄≥18 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2 分。
4 预期生存期 ≥ 12 周。
5 育龄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同意在研究期间及IMM01 末次 给药后3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给药前3 天内妊娠 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6 研究药物首次治疗前白细胞计数 ≤ 20×109/L(允许使用羟基脲治疗,但在研究 药物首次治疗前3 天内不允许使用)。
7 筛选和治疗期间同意进行骨髓穿刺和骨髓活检。
8 如既往接受化疗、靶向药物治疗者,距首次给药间隔需停药2 周以上;既往接 受嵌合抗原受体T 细胞(CAR-T 细胞)治疗者,距首次给药间隔需停药12 周 以上。
9 如既往接受化疗、靶向药物治疗者,不良反应已恢复至1 级及以下(NCICTCAE v5.0,残留的脱发效应除外)。
10 合适的器官功能,规定如下: 血清肌酐 ≤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依据Cockcroft-Gault 公式(附录 5)估算的内生肌酐清除率(CrCl)≥ 50 ml/min/1.73 m2; 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 2.5 倍ULN; ? 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 倍ULN(白血病细胞肝脏浸润除外),Gilbert 综合征疾病史者TBIL ≤ 3 倍ULN; 国际标准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 × ULN;活化部分凝血时 间(aPTT)≤1.5 × ULN;
11 队列1 的受试者需满足下述标准: 1)复发或难治性AML,不能耐受或不适用于其它治疗; 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 年修订的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标准, 经骨髓细胞形态学确诊的AML 患者,除外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APL); 复发性AML:完全缓解(CR)后外周血再次出现白血病细胞或骨髓中原始 细胞比率 > 5 %(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他原因)或髓外出现白血病 细胞浸润;
12 难治性AML: 年龄18至60 岁:经过标准方案(含阿糖胞苷及一种蒽环类或蒽醌类药物)治疗2 个疗程 无效(未获得部分缓解[PR]或CR)的初治病例;标准方案治疗1 周期 未获得缓解,研究者判断,由于年龄、合并症、体能状态、和/或不良 风险因素等原因不能继续接受标准方案化疗者;或CR 后经过巩固强化 治疗,12 个月内复发者;或12 个月后复发但经过常规化疗无效(未获 得PR 或CR)者;或2 次或多次复发者;或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者。
13 年龄>60 岁: 由于年龄、合并症、体能状态、和/或不良风险因素等原因不能耐受标 准方案化疗,经去甲基化药物(如地西他滨或者阿扎胞苷)4 个周期或 者小剂量化疗±去甲基化药物2 个周期治疗未缓解者。
14 伴有FLT3 突变患者,需经FLT3 抑制剂充分治疗后复发或者难治者。
15 队列2 的受试者需满足下述标准: 1)复发或难治性MDS,且没有合适的治疗手段 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 年修订的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标准, 经骨髓细胞形态学和细胞遗传学确诊为MDS; 采用修订版的国际预防后积分系统(IPSS-R)评估为中危组(> 3.5 分)、 高危组(>4.5 分)和极高危组(>6.0 分);
16 复发性MDS:根据国际工作组2006 年修订(IWG 2006)疗效评估标准获 得完全缓解、部分缓解或血液学改善后至少出现下列1 项:①骨髓原始细 胞回升到治疗前水平 ②中性粒细胞(ANC)或血小板(PLT)较最佳疗 效下降超过50% ③血红蛋白(HGB)下降超过15 g/L 或依赖输血;
17 难治性MDS:充分治疗后(去甲基化药物治疗至少4 周期),根据IWG 2006 疗效评估标准符合“疾病稳定”、“失败”、“疾病进展”;
18 去甲基化药物或者其它药物治疗后进展或者患者无法耐受毒性(例如治疗 期间发生导致永久停药的药物相关性3 级及3 级以上肝、肾毒性);研究 者判断无其他适当治疗的患者;
19 2)骨髓穿刺涂片或骨髓活检病理检查原始细胞百分比< 20%;
20 队列3 的受试者需满足下述标准: 1)初治的AML: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 年修订的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标准, 经骨髓细胞形态学确诊的AML 患者,除外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APL); 受试者由于年龄、合并症、体能状态、和/或不良风险因素等原因不适合接 受标准诱导化疗方案(含阿糖胞苷及蒽环类或蒽醌类药物);
21 队列4 的受试者需满足下述标准: 1)初治的MDS: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 年修订的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标准, 经骨髓细胞形态学和细胞遗传学确诊为MDS; 采用修订版的国际预防后积分系统(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