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2 年龄≥18岁,且≤75岁,性别不限;
3 预期生存时间≥12周;
4 临床诊断: Ia期: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患者,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包括PD-1/PD-L1抑制剂治疗后进展或复发),或现阶段无标准治疗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恶性黑色素瘤、肝细胞癌、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三阴乳腺癌、小细胞肺癌、肾细胞癌、头颈部鳞癌、胰腺癌等; Ib期: 包括三个队列; Cohort 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三阴乳腺癌患者,既往接受至少一线系统治疗失败(如一线标准化疗方案:白蛋白紫杉醇/紫杉醇+卡铂、吉西他滨+卡铂、阿替利珠单抗+紫杉醇)。 Cohort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或转移子宫内膜癌患者,既往接受至少一线系统治疗失败(如:顺铂/卡铂+紫杉醇、顺铂/卡铂+紫杉醇+贝伐珠单抗、内分泌治疗)。 Cohort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患者,既往接受至少一线系统治疗失败(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和PD-1/L1抑制剂治疗),并在剂量递增阶段对IMM27M单药治疗应答敏感的其他肿瘤患者。
5 可提供新鲜或最近一次治疗后的存档肿瘤组织及其病理学报告,如不能提供组织标本,建议患者重新进行肿瘤活检;
6 根据实体瘤评价标准(RECIST v1.1),可测量病灶(螺旋CT扫描最长径≥10 mm,如果病灶为淋巴结,则短径≥15 mm;且病灶未接受过放疗); Ia期(剂量递增阶段):接受可评估病灶(靶病灶或非靶病灶); Ib期(剂量扩展阶段):必须是根据RECIST v1.1标准可测量病灶(靶病灶);
7 体力状况评分ECOG 0或1分;
8 对于肝细胞癌(HCC)患者需具备Child-Pugh评分A,无腹水或肝性脑病;
9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骨髓: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85×109/L,血红蛋白≥90 g/L,且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生物反应调节剂(如促粒细胞、红细胞生长因子等)治疗; 注意:对于HCC伴肝硬化患者ANC ≥1.0×109/L,血小板计数≥70×109/L可以接受入组。 ? 肝脏:总胆红素(TBIL)≤1.5×ULN,碱性磷酸酶(ALP) ≤1.5×ULN,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均≤2.5×ULN;如果有肝转移,则TBIL≤3.0×ULN,AST和ALT均≤5.0×ULN; 注意:对于HCC伴肝硬化患者AST和ALT≤5×ULN,TBIL≤3.0×ULN,白蛋白≥2.8g/L可以接受入组。 ? 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ECHO证实); ? 肾脏: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 ? 甲状腺:促甲状腺激素(TSH)≤1×ULN(如异常应同时观察FT3、FT4水平,如FT3、FT4水平正常,可以入组);
10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正在接受治疗性抗凝药物以外); 注意:对于HCC患者INR≤2.3×ULN可以接受入组。
11 既往系统性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的相关不良事件恢复至(NCI CTCAE v5.0)≤1级(脱发和周围神经病变<2级;非临床显著性或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除外);
12 育龄期患者必须在研究中至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最后一次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激素抗肿瘤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IL-11);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2 首次给药前4周接受抗CTLA-4抑制剂、抗PD-1/L1抑制剂;
3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或经局部治疗失败(放疗或手术治疗)的活动性CNS转移患者,但允许下列患者入组:a.无症状脑转移;b.临床症状稳定(即在首次给药前4周未见影像学进展,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且无需皮质类固醇激素和其他针对脑转移治疗≥4周;
4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或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给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3-4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外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包括QTc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