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标准1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IIIB/IIIC/IV期)[根据美国癌症协会(AJCC)第8版]NSCLC患者;且接受一线或以上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
2 2.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机构或医院检测确认为携带EGFR突变和/或HER2变异(突变和/或扩增)的患者。可接受组织、血液或体液标本用于EGFR检测,也可接受患者可溯源的EGFR检测报告(包括但不限于21外显子L858R、19外显子缺失、18外显子G719X、20外显子S768I、21外显子L861Q、20外显子T790M以及20外显子插入突变等其它EGFR突变类型);
3 根据RECIST v1.1标准,患者至少有一处影像学(CT、MRI)可测量或可评估病灶,在基线期可进行准确和可重复性的测量,并且病灶既往未经过放疗(既往放疗后已发生明确进展的病灶可以作为可测量病灶);
4 男性或女性成人患者(年龄≥ 18岁,或根据当地法规定义);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
6 预期寿命≥ 3个月;
7 患者在筛选时具备足够的重要脏器功能,包括: a) 首次给药前≤ 14天内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的情况下,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1.5x109/L;首次给药前≤ 14天内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或输血的情况下,血小板≥ 100×109/L;首次给药前≤ 14天内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或输血的情况下,血红蛋白≥ 90g/L; b) 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partate amino transferase,AST)、丙氨酸转氨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 3×ULN(ULN = 正常值上限);如果发生肝脏转移,AST和ALT≤ 5×ULN;总胆红素≤ 1.5×ULN,或患有吉尔伯特综合症的情况下≤ 3×ULN; c) 肌酐清除率≥ 50 ml/min(Cockcroft- Gault公式[3]); d) 超声心动图左心室射血分数≥ 50%;心电图QTcF间期≤ 480ms;
8 愿意并有能力遵守计划的访视和研究程序;
9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及其伴侣,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使用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如避免异性性行为、绝育手术、宫内节育器、避孕套等。
排除标准1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的时间为准)接受过小分子抗癌药物治疗(包括细胞毒类化疗药物和其他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抗肿瘤单克隆抗体治疗(包括抗PD-1/L1单抗和抗VEGF单抗);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抗肿瘤中药治疗;
2 既往接受过奥希替尼、阿美替尼、伏美替尼等第3代或以上EGFR-TKI治疗(携带有EGFR 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者除外);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或3个半衰期内(以较长的时间为准)接受过第1~2代EGFR TKI治疗(例如:吉非替尼或厄洛替尼);
3 既往接受过针对EGFR ex20ins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物(如波齐替尼、TAK-788等);
4 诊断除NSCLC以外的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经充分治疗的非转移性前列腺癌;或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患者经充分治疗后至少3年明确无复发;
5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 30 Gy的胸部放疗;首次给药前≤ 14天接受放疗或尚未从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可以接受胸部及脑部以外姑息性放疗、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手术和立体定向体部放射治疗,且至少在用药前7天结束;
6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强效细胞色素P-450(CYP)3A抑制剂或诱导剂的受试者;
7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外科手术。允许进行小型外科手术,如导管放置或微创活检;
8 未经针对性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转移患者,或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来控制症状的CNS转移患者;既往接受过CNS转移治疗的患者,只要病情稳定,无新发或扩大的CNS转移或脑水肿的证据,并且在研究治疗开始前至少7天未使用类固醇治疗CNS转移,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9 当前脊髓受压(有症状或无症状,并通过放射影像学检查发现)或软脑膜转移(有症状或无症状);
10 有严重的、未得到控制的或活动性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患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学会分级≥ 2级),患有长QT综合征、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或其他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
11 有严重的、未得到控制的或活动性肾脏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