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1 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操作前应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 年龄18~70岁(含界值)
3 组织学确诊的卵巢癌(包括上皮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治疗后耐药复发的患者。耐药复发的定义:对初期的化疗有反应,但在完成化疗后6个月内疾病进展或复发;或对初期化疗无反应,化疗期间及完成化疗后6个月内未达到疾病缓解。
4 研究者判断预期适合使用多柔比星脂质体单药的化疗方案;
5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具有可测量病灶(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成像[MRI]),最长径≥10 mm的非淋巴结病灶,和/或短径≥15 mm的淋巴结病灶。(如病灶接受过放疗,放疗后有明确进展,可作为靶病灶);
6 实验室检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白细胞计数>3×109/L; · 绝对淋巴细胞计数≥0.7×109/L; · 血小板计数≥100×109/L; · 血红蛋白≥90g/L; ·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并发肝转移患者均≤5×ULN); · 胆红素≤1.5×ULN(对于Gilbert综合征患者,胆红素≤3×ULN); · 碱性磷酸酶≤2.5×ULN(并发肝转移患者≤5×ULN); · 白蛋白≥30 g/L; · 血清肌酐和/或尿素(URE)<1.5×ULN; · 凝血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7 或PT延长时间<4秒。 ULN=正常值上限
7 ECOG评分≤1分
8 预计生存期大于3个月
9 有可用于静脉滴注或静脉采血的通路
10 受试者为育龄期妇女时,同意试验期间采用有效避孕的措施避孕直至首次细胞输注后6个月
排除标准1 有症状的、未能够控制的脑转移或软脑膜转移,无需影像学扫描来确认有无脑转移;有脊髓压迫的患者,无接受过针对性治疗且稳定至少>28天的证据(经过控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且在进入研究前至少1个月接受过如放疗或化疗等除外);筛选过程中出现与中枢神经系统病灶有关的新症状或提示疾病进展的症状
2 细胞输注开始前4周内,服用皮质类固醇药物(或类似物)或系统使用过影响免疫系统治疗者
3 间质性肺病或间质性肺炎,包括有临床意义的放射性肺炎(即影响日常生活活动或需要干预治疗)的患者
4 血清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女性患者
5 未得到控制的伴随疾病,例如活动性感染等
6 需要抗凝治疗(华法林或肝素)的患者
7 对白蛋白过敏者
8 有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病史者
9 既往使用过基因治疗药物的患者
10 存在以下既往疾病或伴随疾病患者: a) 患者确诊为严重的自体免疫性疾病长期(超过2个月)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剂(类固醇),或免疫介导的症状性疾病,包括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SLE)、自身免疫性血管炎(例如,韦格纳肉芽肿病)和皮肌炎等 b) 既往被诊断为因自身免疫引起的运动神经元病患者 c) 既往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患者 d) 患有任何精神疾病,包括痴呆、精神状态改变,可能会影响知情同意和相关问卷理解和表现的患者 e) 经研究判定患有严重不可控疾病,可能会影响接受本研究药物治疗的患者 f) 既往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的患者(除了已完全治愈且不需要随访治疗的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原位乳腺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根治术后的导管原位癌、根治术后的甲状腺癌)
11 严重心脏病病史,例如: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2级(CTCAE v5.0)病史、纽约心脏学会(NYHA)心功能≥2级的病史、心肌梗死病史、需要药物治疗的心绞痛等
12 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律、传导、静息ECG 形态异常,例如:QTc>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传导阻滞
13 既往使用过肿瘤过继免疫细胞治疗,包括:CIK、DC、DC-CIK、LAK、CART、TCRT等基于淋巴细胞的免疫治疗的患者
14 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梅毒、乙肝(HBV)、丙肝(HCV)活动期或非活动期患者。即HIV抗体阳性、梅毒抗体阳性、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或外周血HBV DNA滴度阳性或高于正常值上限的受试者、抗-HCV抗体或HCV RNA阳性均不能入组
15 筛选前曾使用过多柔比星总累计剂量≥350 mg/m2(其他蒽环类药物换算1 mg多柔比星相当于2 mg表柔比星、或2 mg吡柔比星、或2 mg柔红霉素、或0.5 mg去甲氧基柔红霉素),或既往接受蒽环类药物引起严重的心脏毒性者;或使用多柔比星脂质体因治疗失败者;或使用多柔比星脂质体因严重不良反应终止治疗者
16 研究者判断的受试者难以完成研究方案要求的所有访视或操作(包括随访期),或参加本研究的依从性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