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1 受试者须能理解和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并能完成研究程序和随访检查;
2 年龄为 18~75 周岁(含 18 和 75 岁);
3 性别:男女不限;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为 0-1;
5 预期生存期大于 3 个月;
6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且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7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估标准(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8 患者必须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检测前 7 天内未接受影响以下结果的支持治疗),定义如下: 肝功能:无肝转移,血清谷草转氨酶(AST)、血清谷丙转氨酶(ALT)≤3 倍正常值上限(ULN),总血清胆红素(TBIL)≤1.5 倍 ULN; 有肝转移,AST、ALT≤5 倍 ULN,TBIL≤1.5 倍 ULN;肝癌患者,AST、ALT≤5 倍 ULN,TBIL≤2.5×ULN,Child-Pugh 评分≤7 分。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血小板(PLT)≥75×109/L; 血红蛋白(Hb)≥80g/L。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45 mL/min 或血清肌酐≤1.5 倍 ULN。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9 所有育龄女性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使用试验药物后至少 3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1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给药前 6 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给药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给药前 2 周内。
2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
3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4 既往接受过 WEE1 抑制剂治疗;
5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等);
6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7 有临床症状的浆膜腔积液(如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等),经内科保守治疗(不包括引流)2 周,积液仍进行性增多;
8 经最佳治疗后仍存在活动性不受控制的全身性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的受试者;
9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且 HBV-DNA>2000IU/ml)、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Ab 阳性且 HCV-RNA>1000IU/ml);HIV 抗体阳性;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
10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静息状态下,3 次 12 导联心电图检查得出的平均 QTcF>480ms;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 级心衰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临床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
11 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使用过 CYP3A4 和 CYP2D6 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
12 已知有酒精和/或药物依赖者;
13 哺乳期女性受试者;
14 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15 患有本研究所治疗肿瘤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疾病(除外:治愈且在研究入选前 3 年内没有复发的恶性肿瘤;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的原位癌);
16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