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 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不可切除或者转移的晚期恶性实体瘤, 已知的治疗方式无效或复发的; 标准治疗下仍发生进展、 不耐受标准治疗或不存在标准治疗的受试者(剂量递增阶段);
2 组织或细胞病理学证实的不可切除、 复发或转移性(AJCC 2017年第8版TNM分期IV期) 胆道恶性肿瘤, 一线化疗失败或不能耐受((定义为2次减量仍不能耐受) 一线化疗, 新辅助/辅助化疗后6个月内进展/复发可以入选(剂量扩展阶段);
3 已有检测报告证明存在FGFR2易位/融合或中心实验室检测到存在FGFR2易位/融合(剂量扩展阶段) ;
4 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
5 根据 RECIST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评价病灶:
6 ECOG 体力评分为 0-1 分(剂量递增阶段), ECOG 体力评分为 0-2 分(剂量扩展阶段);
7 预计生存期 3 个月以上;
8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上限为准):a) 骨髓: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1500/mm3), 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9g/dL;b) 凝血功能: 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且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 倍正常值上限;c) 肝脏: 血清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肿瘤累及肝脏时≤2.5 倍正常值上限),天冬氨酸转氨酶(AST) 和丙氨酸转氨酶(ALT)≤3 倍正常值上限(如果有肝转移时允许 AST、 ALT≤5 倍正常值上限);d) 血清肌酐≤1.5 倍正常值上限, 或肌酐清除率≥70mL/min (根据 Cockroft-Gult公式计算)。
9 自愿入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备注:10 用过二代类似抑制剂也可以申请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 FGFR 小分子抑制剂或抗体药物治疗;
2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或局部抗癌治疗包括化疗(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除外)、放疗、激素、靶向药物或生物免疫治疗;
3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6周内进行过大外科手术(开胸、开腹手术等)或2周内进行过小外科手术(浅表皮肤、淋巴结切除、疝气修补术等);以诊断为目的的检查不认为是外科手术;插入血管通路装置将豁免于此排除标准之外;
4 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受试者的磷酸盐水平在干预治疗下持续大于ULN;
5 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的受试者(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等);
6 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7 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首次给药前6个月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心射血分数(LVEF)<50%;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意义的QTc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QTc间期女性>470ms、男性>450ms;
8 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有活动性出血病史,2个月内有门脉高压征象导致胃底食道静脉出血,或者研究者认为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等);
9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如不稳定或不能代偿的呼吸、肝或肾脏疾病)的证据;或任何不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包括活动的临床严重感染、难以控制的高血压、肝肾或代谢性疾病);
10 存在间质性肺病、肺栓塞、深静脉栓塞病史;
11 在服用研究药物之前6个月内有脑卒中或颅内出血病史;
12 有器官移植史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
13 可能增加眼部毒性的任何角膜或视网膜异常,包括但不限于:a.目前患有中心性浆液性视网膜病变(CSR)或视网膜静脉闭塞(RVO)疾病或有相关病史;b.活动性湿性、老年性黄斑变性(AMD);c.伴有黄斑水肿的糖尿病性视网膜病;d.无法控制的青光眼;e.角膜病变,如角膜炎、角膜结膜炎、角膜病变、角膜磨损、发炎或溃疡。
14 乙型肝炎病毒负荷(PCR法检测HBV DNA>ULN)、活动性丙型肝炎、HIV感染;